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Q-B-9.0-2009 修订号:1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安 全 监 察 控 制 程 序 编制 批准 日期 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程 序 文 件 1、目的 安全监察 控制程序 Q-B-9.0-2009 修订号:1 第1页 共5页 为了确保企业特种设备制造安全生产,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特种设备产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程序。 2、职责 2.1本企业应当接受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使用、保管及换证的程序及标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的程序,售出产品应作相应编号并记录存档。 2.2责任部门:总经理负责,由质管部具体制定实施规定,各有关部门执行。 2.3职责范围 (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使用、保管及换证等;特种设备许可情况(如名称、地点、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和备案的规定;标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规定等。 (2)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对质监部门所发布的法律法规都要进行系统的学习并存档。 (3)接受监督检验,包括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有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时,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提供监督检验工作的条件,对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及时处理等; (4)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相关信息。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察监督程序 3.1 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属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2 本公司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和相应的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3.3 公司从事产品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并取得相关的证书和资质证明并且在相应的证书和证明的有效期之内并具备以下条件: a. 有与产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过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b. 有与产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过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程 序 文 件 安全监察 控制程序 Q-B-9.0-2009 修订号:1 第2页 共5页 c.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造和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具体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基本条件B级要求; 停车设备具体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基本条件A级要求。 3.4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部件或者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 3.5 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以确保生产作业时的人身安全。 3.6 本公司对自已制造的产品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选题问题负责(包括分包),但非我方因素者,本公司概不负责。 3.6.1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若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采用分包形式进行的,必须由本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6.2 对分包单位委托前进行相关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委托,审核包含下列要求: a. 对于安装、改造、维修具有产品安装、改造、维修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 b. 具有对分包产品或过程的施工、服务相关要求的能力和资质; c. 查阅相关的业绩和质量保证文件及工艺、安全规程; d. 施工所必备的设备和检测仪器; e. 人员条件和资质。 3.6.3 产品施工前应将拟进行施工的产品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书面形式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被告知许可后方可施工。 3.8 产品施工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结果负责,产品内部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当地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3.9 产品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3.10 公司承担产品移交后一年的三保服务工作(含分包服务的管理工作),并对日后产品安全运行及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程 序 文 件 4. 许可证的使用、保管、换证申请程序 4.1 许可证的使用 安全监察 控制程序 Q-B-9.0-2009 修订号:1 第3页 共5页 4.1.1 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属特种设备,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相关法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相关活动。 4.1.2 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产品整机或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在产品的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商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4.1.3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许可范围内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作业。 4.1.3.1 本公司的产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作业的必须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1.3.2 安装、改造、维修其他厂家品牌的产品,应当与产品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至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4.1.3.3 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塔机,改造后必须更换原产品铭牌,并在产品名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4.1.4 不得超范围进行产品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项目。 4.2 许可证的保管 4.2.1 《许可证》统一由公司质管部保管,内部查阅、复印必须得至有关负责人许可。 4.2.2 《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或出卖。 4.2.3 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 4.3 换证申请 4.3.1 《许可证》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4年,并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4.3.2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上报: a. 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b. 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原始材料; 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程 序 文 件 安全监察 控制程序 Q-B-9.0-2009 修订号:1 第4页 共5页 c.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当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d. 制造许可:当起重机械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3.3 换证申请时应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a.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 申请书; c. 质量手册; d. 制造许可:应提供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安装、改造、纵许可;应提供取证以来所施工的产品汇总表; e. 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f.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 原《许可证》复印件。 4.3.4 一般情况下申报前应结合换证的许可范围并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基本条件的级别要求申请。 4.3.5 换发新许可证明,原过期或失效的许可证交发证机关收回。 5. 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程序 5.1 制造许可证标志的标注和编号 5.1.1 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出厂应当采用《制造许可证》标志,标志应具准确性、唯一性和可追溯型;标志应明显标记于产品、包装箱或质量证明资料上。 5.1.2 产品整机出厂时,在《出厂合格证》中按合同和技术配置要求填写产品主要规格型号等参数外,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号: 5.2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志的标注和编号。 5.2.1 整机安装许可证号根据客户要求可以在产品《出厂合格证》填写。 5.2.2 改造产品应在改造方案中填写产品改造许可证号,并报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备案。 5.2.3 维修产品应在方案在填写产品维修许可证号,并报产品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备案。 5.3 许可证的有效期控制 5.3.1 产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使用必须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4年,有效期满之前应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 5.3.2 有效期过后的产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视为无效,一律不准使用。 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程 序 文 件 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监察 控制程序 Q-B-9.0-2009 修订号:1 第5页 共5页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