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9卷第1期 2012年2月 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V0l_19 N0.1 Feb.2O12 公司公益捐赠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曹红冰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要:公司捐赠是指公司对需要帮助的对象、某一领域或某些社区捐献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捐赠是一种社 会公众性的经济救助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活动。目前我国公司捐赠有一些值得从法律层面关注的问题,由于目前相 关的法律规定繁杂、零散而无序,加上缺乏现成的、相对系统且基本定型的理论指导,我国公司公益捐赠制度亟待完善。 关键词:公司;公益;捐赠;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12)01—0111-03 On the Nature of Company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CAO Hong-bing Law School,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 410205) Abstract:As an economic assistance and a special civil legal activity,company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is the action in which money,real entity or intangible assets are given to the person needed or in certain fields.At present,it should be noted that due to the complexity and chaos in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lack of systematic guidance theory,the company welfare donation system is far from perfection. Key words:company;public welfare;donation;legal regulation 一、公司公益捐赠的性质 (2)公司公益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三方当 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通常,一般的法律关系是由双 公司捐赠是指公司对需要帮助的对象、某一 方当事人构成的双方法律关系,但是公司捐赠法律关 领域或某些社区捐献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行 系属于多方法律关系,由捐赠人、慈善人(或受赠 为。公司捐赠具有公益性、捐赠主体和受赠主体不 人)和受益人三方组成。捐赠人是将自己拥有所有权 一致、捐赠主体和受赠主体存在明显强弱地位的差 或处分权的财产捐献给需要救助者的人,在公司公益 别等特点。 捐赠中是指公司。公司公益捐赠是通过合法的慈善人 (1)公司公益捐赠的根本性质在于其慈善性、公 进行,通过慈善人进行的公司公益捐赠,由于慈善人 益目的性和非营利性。公司公益捐赠行为是一项救助 事业的固定性和连续性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同 性事业,以公平、平等为其法律理念,即让社会每一 时法律或者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使得慈善人的行为得 个成员都获得生存、发展、公平待遇的可能,在年 以具体规范,因而善款的管理和使用都有章可循。公 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 司公益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 能够获得捐赠帮助或者接受免费服务。捐赠人在选择 的,只要是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资助条件的特定 受赠人时,并不考虑受赠人与公司是否存在特殊亲密 或不特定人,都能够享受公司公益捐赠的财产或者服 关系,也不考虑公司的特别偏好。公司捐赠是一种典 务,这些获得实际救助的人在救助前是广泛存在的。 型的利他行为,而不是利己行为。 (3)公司公益捐赠的受赠主体和收益主体存在 收稿日期:2011—10—26 项目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编号:0804024A)。 作者简介:曹红冰(1971一),女,湖南桃江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2 湖南商学院学报 着明显的强弱地位的区分。在当今社会,慈善捐赠既 是弱势群体获得救助的途径,也是政府公共管理和服 务职能的重要补充,因为它对捐赠财产进行合法的筹 集、接收、使用、管理和发放,从而承担了一定的社 会公共职能。在公司公益捐赠过程中,慈善人作为受 赠主体,是以自己名义管理、使用、分配善款,独立 从事慈善活动,并非捐赠人的代理人,其行为具有很 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它可以确定受益的标准和程 序,并对受益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往往依托受赠主体对公司捐赠财物的再次处理和分 配。所以受赠人和受益人之间其实很难具有完全平等 的民事主体地位,受赠人具有一定的强势地位,受益 人利益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受赠人的行为,受 赠人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制约,因而 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弱势地位。 (4)公司公益捐赠是一种间接性、附条件的赠 与。捐赠的公司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捐出财产或者捐 赠免费的服务,交给受赠人时,受赠人只是暂时的保 管人或者转交人,公司公益捐赠的间接性既可以是委 托代理的方式,也可以是一般的委托方式。所谓委托 代理,是指受赠人必须按照捐赠人意思来处理捐赠财 产,这是受赠人必须实现捐赠人捐赠目的的义务,这 种情况下,公司公益捐赠具有附条件的赠与的性质。 ((△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合同法对 公益捐赠的性质是以赠与合同定义的,因此公司公益 捐赠就是附条件的赠与,既可以受松益事业捐赠 法’))的调整,又可以适用((△同法》调整。 (5)公司公益捐赠是诺成行为,具有不可撤销 性。诺成行为是指一直就可以成立的行为,赠与合同 是诺成合同,法国、日本、德国国家都规定赠与合同 是诺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 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些条款都重视对社会 公益性质的赠与的受赠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赠与人 的撤销权的行驶。所以公司公益捐赠是诺成行为。 二、公司公益捐赠存在的法律问题 (1)公益捐赠的范围不够清晰。我国将企业对外 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我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有严格的要求,要求 公益资金专款专用,并且有专门的公益团体对资金的 运作进行管理,同时对公益捐赠予以财政、税收和其 他方面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对捐赠的分类比较模糊, 会导致公司捐赠无从开始,加上慈善人管理不科学, 知名度不高,会导致捐赠的公司情愿直接将善款给予 受益人,而公益捐赠要求只有专门的非营利性公益组 织才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这使得法律规定和社会实 践之间产生矛盾的局面。 (2)公司公益捐赠存在一定的行政摊派现象。公 司捐赠的基础是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受到 社会的慈善气息使然的行为。我国松益事业捐赠 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 派和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 司进行公益捐赠应该是基于对社会的回报和自身经济 效益考虑,如果遭到行政摊派,不仅会违背企业的本 意,更严重的是会丧失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3)公司公益捐赠行为与多种利益存在冲突。首 先是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传统的公司法理念 一直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得利益的工具,而公司的营利 性特征,也决定了公司以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为目 标,而股东投资公司的预期各不相同,股东中往往存 在着一些以追求短期利益为主的投机性投资者,公司 的捐赠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从公司的长远 利益出发,公司的公益捐赠多了,股东可以分配的利 润就少了,着眼于公司长远利益的公益捐赠在公司股 东问引发争议就无法避免。其次是公司利益和社会利 益的冲突。公司是一个营利法人,强调公司的社会责 任,就是强调公司为股东的利益服务的同时,也要考 虑到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进行公益捐赠 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是,公司利益和 社会利益在数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同时如果 公司采取规避法律的捐赠方式(比如濒临破产依然将 公司财产尽心捐赠),将直接导致公司利益相关者福 利的减少 三、公司公益捐赠的法律规制完善 (1)培育普及公司的慈善意识。中国的公司一直 没有形成公益捐赠的普遍风气,应该普及慈善观念, 倡导社会公众对慈善的广泛参与,使得慈善成为公 司的日常习惯。慈善意识的普及,能够有效地培养 公司的道德责任感和“命运共同体”观念,推动企业 社会责任观的传播。慈善观念的普及,能够缓和贫 富差距、缩减社会不公。由于慈善资金大量用于对 特定人群的帮助,慈善事业可以发挥“社会安全阀” 的作用。 (2)明确公司捐赠的法律基础。公司的本质特征 是社团法人所必需的营利性,但是公司捐赠行为并不 第1期 曹红冰:公司公益捐赠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3 会在经济方面直接为公司带来利润,也不能使股东获 得直接的财产方面的收益。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确 认公司捐赠行为是否属于超出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 “登记范围”的行为。从长远来说,公司捐赠并不与 其营利本质相违背,因为通过公司捐赠,可以加强公 司社会责任,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对公司捐赠都有明确规定,公司捐赠行为的 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就来自于这些法律规定。 (3)要明确公司公益捐赠的适用范围和捐赠人 享有的权利。我国1999年的公益捐赠法对公益事业 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有所规定,但不够全面,所以应予 以修改补充,至少应加入“法律救助”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公益捐赠从事的活 动,例如借机政治活动、传教活动等。而关于明确捐 赠人的权利,首先是指捐赠的公司有权请求受赠人 实现或者请求有关机关督促受赠人实现捐赠实施目 的的权利,还包括所捐款项享受免税待遇,对款项 用途的知情权等,这既有利于维护捐赠人的合法利 益,也有利于从一定程度上调动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出 资的积极性。 (4)为慈善机构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对 基金会以及类似组织规定最低标准的组织要求,首先 考虑取消同一行政区域内关于不准设立性质相同的基 金会的规定,这样才能实现基金会之间正常有序的竞 争,就能够对那些若干年不发展,只靠吃利息甚至吃 本金的基金会予以注销。同时应该取消成立基金会必 须有党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机关的规定,成立由政府 官员、基金会管理人员、学者三方面组成的基金会监 管会专门负责基金会的监管事宜,用严格行业准人制 度取而代之,以便主动对基金会进行日常监管。基金 会监管会、科研院所、高校三方面应分别成立各自的 基金会评估中心,定期公布对各基金会的评估结果, 这样就能够正确引导公众的捐赠行为。在组织上,不 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款成立的公益基金会,都应该和 捐赠者完全独立,然后成立由专人组成的独立机构进 行管理,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符合基金会 宗旨的捐赠用项。公司不得通过公益捐赠为公司的利 益服务,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募集的基金。基 金会的各项内容必须完全透明,每年(或定期)向有 关部门提交报告,而且应通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途径 向社会公众公布。还应该取消双重登记。我国成立 基金会要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初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基金会的最终审批登记。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 关负责实施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 基金会的公益活动和查处违法行为。未来的基金会的 设立应该降低门槛,即成立基金会可直接登记,而不 需要先经本行业有关单位核准,即由现行的“核准主 义”(即有关机构成立以前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同 意,方可申请成立登记)变更为“准则主义”(即不需 要事先审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申请 登记),这样就能起到简化手续和鼓励慈善机构尤其 是非私募基金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A】.商法 论文选[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2]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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