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年度评估报告
(五)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长期保存;
(七)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八)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九)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环境保护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对安全和防护年度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
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既体现了辐射工作单位应对其安全和防护全面负责,又通过对本单位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自查、自评和自纠提出了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和防护水平,进一步规范了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一、 单位信息 (一)基本信息
要求提供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辐射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核技术应用的类型。 (二)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要求提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三)年度重大活动
要求提供重大活动的情况,如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帐变动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重大技改及缺陷,新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核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二、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要求提供辐射安全和防护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维护活动。 (一)安全和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
根据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对定期检查进行描述和评价。
(二)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维修与改进情况
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维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的故障及消缺情况的统计和评价。
三、 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要求提供现有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随运行经验的积累,新的制度的建立和老制度的完善及其执行情况的描述。按照辐射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
四、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
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要求提供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培训记录的情况,及其改进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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