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进一步明确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商业保险作为经营风险和资金管理的专门行业,应该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在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和养老金融等方面发挥作用,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新机遇
(一)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升了商业保险发展空间。
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在国家养老层面,减少城乡、职业、区域差异,体现社会公平,鼓励通过企业和个人养老,实现养老保障的多层次。这种制度设计提升了商业保险发展空间。为了保证可持续性,基本养老的“广覆盖、低保障”原则,只提供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要依靠商业保险完成,需求的增长会刺激公众保险意识提升,巨大潜在市场会逐渐形成。随着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社会保障领域的基金量不断扩张,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制度,都对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提出了更好要求,养老保险基金会逐步由政府集中经营转向金融市场竞争经营,为保险业参与基金运作、管理、服务提供了条件。
(二)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养老服务业,拓宽了商业保险发展渠道。
根据《意见》精神,社会力量将成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得到加强。这种发展定位为商业保险拓宽渠道提供了契机。一是鼓励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产品开发扩宽了思路。《意见》中提到了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多种产品,指明了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方向。二是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为保险服务创新提供了路径。保险公司具有养老、健康和医疗等服务资源,在医养融合发展中独具优势,将养老、健康、医疗等综合性服务与保险产品有机对接,有助于推动保险产品销售,带来增值效益。三是鼓励投资养老产业,为保险投资
渠道拓宽提供了机遇。养老不动产收益期较长,可达10-20年,与寿险公司资金匹配度很高,收益比较容易测算,回报率也较高,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为主的养老产业前景广阔,延伸了寿险产业链。
(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优化了商业保险发展环境。
从投融资政策看,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从土地供应政策看,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险业投资养老社区建设。从税收优惠政策看,对养老机构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渠道和方式。从补贴支持政策看,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同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监管机制、法律环境,养老行业管理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对保险公司等社会化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
二、商业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路径探讨
(一)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关键在产品。商业养老作为基本养老的补充形式,体现人们对更充分保障的追求,必须和基本养老有所区分。目前的商业养老不缺市场,急缺产品。要深入研究分析各类人群养老需求,根据需求设计品种多样、层次丰富的养老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尽快研究开发针对老年人的健康、长期护理、意外伤害保险;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面临的风险因素,确定合理保障范围,设计可以承受的费率水平,保费上尽量让利于民,切实帮助老年人转移风险;要拓展思路,跳出养老保险只保障家庭养老资金来源的框子,研究开发针对老年人的消费产品,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提升老年生活质量。要研究开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养老服务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帮助养老机构分担风险,提供融资支持,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关键在服务。根据《意见》精神,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是今后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实现居家养老目标,当务之急是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配套的医疗护理、健康
保健、家政服务等。现阶段,保险业可以在开展医保经办管理、参与大病医保的同时,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探索在社区开展医疗、护理和健康管理。条件成熟后,可以投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逐步向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上过渡。还可以拓展现有保险服务网点功能,在原有客服系统基础上建设发展出养老服务,既承担传统的保险客服,又是养老保险服务的“门店”,为居家养老提供基本服务。
(三)实现养老服务与保险互动发展,关键在创新。保险消费者获得相应的养老服务比单纯给付养老金有更稳定的实际保障,可以从战略上解决其面临的通胀风险。养老社区是保险行业探索养老产品与养老服务挂钩的一种模式。客户通过购买相应的养老保险产品,获得入住养老社区的资格,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可用于来支付社区每月的房屋租金和居家费用。今后,可以进一步拓宽思路,通过商业养老服务机构委托合作方式,实现养老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对接。保险公司作为中心节点,整合各种资源,统筹业务运行,具体而言,客户购买养老、医疗或者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统一为其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客户只需缴纳一次费用,就能享受到养老产品和养老服务的双重保障。
(四)开展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关键在探索。《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参与“以房养老”。一是做好充分细致地准备。“以房养老”是个人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障措施之一,受中国传统养老模式影响,不容易被市场接受。我国养老市场发展程度低,实施效果会受到制约。保险公司市场开拓时间会较长、难度较大,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等多项准备,防止半途而废。二是推出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产品,也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合适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各种需求,开发模式不同的产品、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三是切实控制风险隐患。房价波动是推行“以房养老”的重大隐患,房价下跌会直接影响公司经营的可持续性,保险公司要提前设计可行方案,盘活房产交易。
(五)为养老服务提供融资支持,关键在方式。当前,部分省份保险机构和政府合作,开展了养老基金管理运作服务,保险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运作、管理和服务,既能转变政府职能,又能提高养老金收益,是符合改革方向、一举两得的好事,要继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商,争取在更广范围内开展合作。同时,保险公司投资的养老服务范围应该更加广阔,可以衍生到养老产业链的各个方面,可投资社会养老产业基金,为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可以和养老保障机构合作,提供资金管理服务,为养老金实现保值增
值提供可能;可以和养老服务等机构合作,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和行业联动,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体系。
三、需要的政策支持
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服务大众,但同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市场化运作,在长期发展中必须要有稳定、合理的经济效益。所以要通过政府购买、优惠政策、税收补贴等方式还原养老服务的社会属性。
一是将相关部署转化为具体扶持政策。需将商业保险养老服务产业纳入城镇化建设规划和发展规划,统筹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发展布局。要建立民政、人社、卫计、住建、财税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系统规划并统一监管。要赋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资格、打通社会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之间的通道。要制订服务标准,保证其规范发展。
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保险公司出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减免或缓征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对开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出台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给予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同样的税收优惠。探索扩大个人延税型保险试点,并逐渐过渡到减税,鼓励城乡居民更好地进行养老规划。
三是用成熟稳定的政策设计推动“以房养老”。“以房养老”虽然是市场选择,但在制度规划、市场行为规范、加强监管等方面,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制度设计应该成熟可靠,要综合考虑房产评估、房地产价格中长期走势预测、人均寿命预估、纠纷仲裁、风险分担等多种因素,让制度具体可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管,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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