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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要求修理厂对车辆无偿返修

来源:世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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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两蓉酌 确定性 它代表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 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而且亦未经过公 证,方某有要回赠与财产的权利,故法院判决汪某返还方某 5ooo元。 ‘ 31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 车”。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 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O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o0公里或者3O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第38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 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赠与他人财产在该财产权利转移给受 赠人后原则上不得要回,特别是赠与行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要回赠与的财产。但在受 赠人没有成就赠与人设定的赠与条件或没有履行赠与人设定的 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 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 特定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回其赠与的财产。本刊法律部 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根据上述规定,不管修理厂 父母偷看子女日记是否侵权 编辑同志: 对你的出租车进行的是何种级别的维护,其质量保证期最短也 是10天,而你的车辆在修理后不足3天就出现了维修质量,如果 修理方在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该维修质量不是因维修原因所 致的话,根据上述规定,他们应当对你的车辆进行无偿返修。 本刊法律部 我是一名高中生,从小学开始,就养成了记日记的习惯.但 是我发现父母经常偷看我的日记,为此,我很苦恼。请问。父母 偷看我的日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林茜茜读者: 林茜茜 从法律意义上说,一个人降临到这个世界后,他(她)就享有 与其人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如姓名、名誉、肖像、居住、隐私 等等权利,你也不例外。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 交通事故受害人 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编辑同志: 式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你的父母作为你的法定监护人,出于关心了解子女的心情, 在行使监护权的同时,偷看了子女的日记,应该说这是不尊重女 儿的表现,但是从法律上说还不能构成民事侵权。因为我国法律 规定,只有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上 具有过错时,才构成侵权。由于你父母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过 错,因此没有对你造成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侵权。 ‘ 在这里,你可主动和家长沟通交流思想,同时指出作父母的 要尊重儿女们的个人权利,不要以家长自居去侵犯或以不正当 方法去了解儿女的个人隐私问题,否则易造成对子女的心理伤 害。 本刊法律部 2005年9月1日.中学生李某在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期 一年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 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4月3日,李某在上学途中,被刘某 驾车撞致颅底骨折.共花去医疗费9000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 解,由刘某一次性赔偿了所有的医疗费。此后。李某又向保险公 司申请理赔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已经支付。李某不应获 得双重赔偿。因而拒绝。但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 险公司赔偿。请问,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祝娟 祝娟读者: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而拒赔,所依据的是保 我可否要求 修理厂对车辆无偿返修 编辑同志: 险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 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但是,它针对的 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人身保险则不同。保险法第68条明确规 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 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 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 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 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 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9条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 身保险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 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 本刊法律部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去年5月车辆出现机械故障,我找到 一家修理厂.经检查系化油器老化需要更换。修理厂的老板问我 是更换好点的还是一般的,由于当时我身上带的钱不多,同意换 一般的,他说一般的没有保修期。因急于办事,我同意并更换了 般化油器。谁料该化油器由于质量原因,刖换上3天就坏了,于 一是我找到修理厂要求返修.他却以当时有约定为由不予理睬。请 问.我可否要求修理厂进行无偿返修7. 张平 张平读者: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 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于2005年6月3日 通过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并于当年8月1日生效。该规定第 f本栏责编刘戍梅) 政府法制・半月刊2007.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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