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第一章 概述
1. 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
1.01 规则之适用性
本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之编制,亦适用于工程进行中工程变更、签证核算及完成后之结算。
1.02 计量单位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计算单位须一致采用:
(1) 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 公斤(kg)
(2) 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 立方米(m3)
(3) 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 平方米(m2)
(4) 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 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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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套为单位之项目 — 套(Set)
(6) 以件为单位之项目 — 数量(No.)
(7) 综合计量之项目 — 项目(Item)
每次量度须计至最接近的10mm(即5mm或以上当作10mm,5mm以下不计算)。在项目叙述中说明构件尺寸时,本条不适用。
1.03 清单用单位
工程量计算至最接近之整数单位。小于半个整数单位者将不理会,大于或等于半个整数单位都当作一个整数单位。
如按本条导致某个项目被完全删除,此项目将当作有一个整数单位之工程量。
在计算更改工程或重新计算清单时,工程量单位为立方米(m3)、平方米(m2)、 延长米(m)之项目,增减需计算至最接近0.1m3、0.1m2、0。1m,为公斤(kg)之项目,则计算到取接近1m及1kg。
1.04 计算净量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之计算须为完成后之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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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05 最小量之扣除
有关最小空位之扣除,是指与边界线不相连之空位。
由部分边界线向外伸展而成之空位,不论大小,必须扣除。
1.06 弧度工程
弧度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惟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2. 单价说明
2.01 投价依据
投标图纸、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说明等应一并参阅并据此投价.
2.02 所有项目单价应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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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 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
吊升、放下)。
(3) 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或物品.
(4) 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 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 筹办费、管理费(不含开办费中所包含之管理人员团队费用)、利润、税金、临时设
施费、安全监护费.
(7) 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 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9) 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0) 一切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11) 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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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
实施的做法。
2.03 单价说明适用于全部工程量清单
单价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不论其所属那一类工程。
3. 专用术语
3.01 “项\"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承包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3.02 材料供应价之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料值”字样,其定义为:发包人指定材料的估算供应价,此供应价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损耗、安装、安装所需之辅助材料如水泥、砂浆、临时措施、施工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一切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料值须理解为此等材料在未经裁切前之料值,及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因裁切或安装等之一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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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安装、安装时所需之一切辅助材料、设备、附件及配件等。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工料值”字样,其定义为:该项目由发包人推荐的承包人执行的估算单价,投标人须自行加上提供临时措施、设施(包括搭设该项目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工作台、临时支撑等)、协调服务费(按“协调服务费\"所述内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合同料值、工料值单价将按工程量清单内说明之料值、工料值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或经核定的承包人自购材料之料值、工料值之差额调整,并依据建造完成后之净工程数量以计算合价.
3.03 “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暂定数量\"外,所有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只有“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调整.
3.04 修复
“修复”一词包括在损坏地方加以修补至与周围同样工程有一样表面、颜色、纹理等所需之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油漆、着色、及/或在新工程刷清漆至与周围现存工程相称,令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完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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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有关之工程规范及单价说明所要求之材料及施工质量标准。
3.06 如前所述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字样是简化了工程量清单中曾经出现之相同项目说明。
3.07 认可
“批准”、“认可”、“指示”等词语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机构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发出之批准或指示。对承包人所提议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发包人有权考虑接纳。承包人不能使用没有被发包人认可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上述之认可,不一定表示会有额外的经济补偿,除非此等费用在认可前已获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之认可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上的责任。
3.08 重叠量
除非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将不包括任何重叠量.材料如钢丝、配筋、柔性垫料及类似材料须有要求程度之重叠,投价须已包括此等重叠量.
3.09 公制/英制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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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所述物件之公制尺寸供应,投标人须在投价中包括以最接近高一级之英制尺寸物件代替所述公制尺寸物件。
第二章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 栏杆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 不同种类的金属结构应分别立项计算(如低碳钢、铸铁、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成品金属结构等)。
(2) 栏杆(板)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3) 楼梯铁栏杆以吨计算。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以吨计算.上述重量计算不包括镀锌层之重量。
1.02 扶手或栏杆
扶手、栏杆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构造做法、管件内径、质量和连接方法。预埋件、玻璃、配件和成品弯头、防锈漆、防火漆、饰面油漆等工程均已包括在内。
1.03 单价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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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金属结构的割切、开槽口、钻孔和焊接工作。
(2) 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拼装、安装、探伤、油漆等费用.
(3) 除另有说明外,在单价中己考虑了出厂防护刷一遍防锈漆,以及现场油漆中一遍防锈漆底油.
(4) 预埋件、铆钉、螺栓(包括螺母与垫圈)均应包括在单价内。
(5) 栏杆表面如需热镀锌防锈处理的,应包括在单价内。
(6) 栏杆玻璃的加工、安装等费用.
(7) 打破玻璃之风险及保护,里外清洁玻璃,免费替换有刮痕或裂痕之玻璃及完工时保持完整。
(8) 施工过程中及入伙前成品保护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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