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 、为确保现场作业行车和人身安全,做到安全标准卡死卡严,特别制定本卡控措施。
2、各车间队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卡控措施内容,做到干部职工人人熟悉掌握内容标准,增强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
3、各车间队要按本措施认真卡控,责任到人,明确要求,落实卡控责任和措施,防患于未然。
4、凡全公司各项施工和现场作业均应遵守本卡控措施,本措施未作规定的,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
第一章 通用部分
施工安全与管理
第1条 凡是在营业线上施工的队伍必须在施工前根据施工项目影响范围,与电务、水电、铁通、联通、电信等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2条 进行下列施工时,公司必须派指定施工领导人进行现场指挥与监控方可施工:
1.线路大中修关键区段施工(开工时、通过车站时、站场改造工程开工阶段、遇有大桥隧道时)、道岔施工、长轨施工(开工时、通过车站时、遇有大桥隧道时)、路料运输、工程列车、宿营车转移、轨道车长途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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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线施工:指营业线转入新线、营业线转入便线、新线转入营业线、便线转入营业线、D梁架空及拆除、框构顶进、D梁运输、便线便桥的维修及养护、动用大型设备进行基坑开挖等桥梁大修施工。
3. 其它施工:关闭车站、影响繁忙干线接发列车的站场改造、道岔施工和较复杂的架梁等桥梁大修施工。
4. 公司确定的施工重点项目。
第3条 各施工队在开工前必须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在作业前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管、线、缆准确位置走向、埋深的书面资料,并派人现场跟踪检查确认。
第4条 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或低职代高职现象发生。
3、施工前,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安全卡空措施及审定的施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各种料具、备品完好,安全关键人员是否到位,防护是否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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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线路开通前,必须指定专人(或亲自)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对当日施工地段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必须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一节 人身安全卡控措施
上岗作业前安全措施
第1条 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不准饮酒,按规定统一着装。
第2条 各班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早点名会,未参加点名会不得上岗。各级指挥及各工种人员要佩戴好各自标牌上岗。
第3条 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三新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节 挖掘机、铲车使用“五不动车规定”
(1)没有填写设备申请单并批准不许动车。
(2)当日作业没有施工负责人批准不许动车。
(3)监控干部、防护员、领车人员、产权单位监控人员缺一人不到场不许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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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设备状态不良不许动车。
(5)作业周围环境不清不许动车。
第三节 大型机械施工安全措施
第1条 使用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包括雇佣的机动车辆,必须指派监控人员,现场负责监督检查使用中的安全。在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有上部设施下作业穿行时,必须请求相关部门配合,配合人员不到场不准作业。在靠近线路时必须在线路坡角以外安设防护绳,防止机具刮碰。
第2条 使用挖掘机、铲车进行土方作业前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调度登记备案。
都要监视支墩状态。
第3.12.10条 封锁时,吊车分别从两端进入施工地点,在吊车未停稳时,禁止扩大作业范围。
第5.1.1条 发动机较长时间未起动,起动时必须在显示仪表齐全的司机室进行操纵。
第5.1.2条 起动发动机前必须确认发动机周围无人和物品,按下电喇叭按钮,鸣笛一长声,发出起动发动机的信号。
第5.1.3条 启动发动机间隔时间不少于1min。
第5.1.4条 启动后应避免立即高速运转,以中等速度运转热机时间不少于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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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条 运转状态下机油压力必须保持在2Par一6Par,注意机油油位。
第5.1.6条 正常情况下,不能在满负荷工况突然停机,需逐渐降低速度至怠速、并保持一段时间方可停机。
第5.1.7条 预热运转时司机应对发动机及各相关仪表进行检查,发动机温度表指针进入红色区域,必须停机检查。
RM80清筛机
第5.1.8条 RM80清筛机起动发动机时,当主风缸没有压力时,“1”号发动机只能在“1”号司机室起动,“2”号发动机只能在“2”号司机室起动。当主风缸压力超过0.6MPa时,才能在任何司机室起动发动机。
第5.1.9条 RM80清筛机速度控制手柄偏离中间位时,不允许改变发动机的转速。
第5.1.10条 在作业离合器或运行离合器开关打开时,不允许起动或停止发动机,即发动机起动和停止都要在关闭车轴齿轮箱离合器开关的情况下进行。
第5.1.11条 大捣机或稳定车ZF油压在1.2MPa以上。
第5.1.12条 为使机械在作业状态下丧失动力后恢复至运行状态必须配备以下物品:
①RM80清筛机配备5t手拉葫芦2只。
②捣固车配备应急顶升设备、5T液压千斤顶、齿条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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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配碴车配备2t手拉葫芦1只。
第二节 运行前检查
第5.2.1条 检查行车备品,如:信号旗,响墩和消防器材等应符合要求。(机长司机负责)
第5.2.2条 走行、传动系统必须正常。(机长司机负责)
第5.2.3条 基础制动装置、闸瓦、列车软管、折角塞门必须正常。(司机安全员负责)
第5.2.4条 检查各作业装置的锁闭状况、安全绳。(机长和各号位分工负责)
第5.2.5条 小车装载备品摆放牢固,无偏载、超载不影响司机了望。(机长安全员负责)
第5.2.6条 试风试闸正常后方可运行。(司机副司机负责)
第5.2.7条 运行前必须检查闸位和AB阀控制阀位置。(司机副司机负责)
第5.2.8条 运行前施工负责人要确认各联挂车检查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止轮器是否撤除。
第三节 运行安全要求
第5.3.1条 运行前松开手制动,确认止轮器撤除、车下无人和障碍物,材料车上无人搭乘。
第5.3.2条 本务机司机通过无线电台与驻站防护员或车站联络,严格执行行车有关要求,并要确认调车进路或发车进路后,看调车信号或发车信号。通知联挂各动力车司机前方信号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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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与各动力车间确认好运行方向,开始运行操纵。
第5.3.3条 运行前本务机鸣风笛一长声,待联挂各动力车回示一长声后,即刻再鸣笛一长声,开始动车。
第5.3.4条 动车时严防本车驱动方向与机组运行方向相反操作。
第5.3.5条 机组运行时,严禁任何人抢上抢下或将身体探出车外。需要了望时,要抓紧扶牢。不允许在车邦上或架空物上坐卧,不允许将头、脚、手伸出车外,不准在车上打闹。
第5.3.6条 大机运行时,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进出站要使用无线列调电台与车站联系,禁止关机运行。
第5.3.7条 各车联挂运行时,牵引司机与动力司机保持联系,通报信号开放及要求。
第5.3.8条 联挂运行时,使用司机制动阀(大闸)制动,直接制动阀(小闸)只能用于单机运行或作业;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制动阀。
第5.3.9条 严禁超速行驶,遇天气不良或了望条件差和线路条件不良地段,要降低速度。
第5.3.10条 遇到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紧急制动。
第5.3.11条 在坡道上运行时,不得在空档位下坡滑行。
第5.3.12条 在运行期间、均应严密监视有关仪表盘,特别是风压表。遇有变化及时沟通、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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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3条 长距离行车,中途到站停车时,检查发动机、动力传动、走行系统、工作装置的锁闭状况,并注意临线来车。
第5.3.14条 机车或轨道车牵引大机设备运行时,严禁使用小闸制动,以防走行传动系统受损。
第5.3.15条 机组需停止运行时,未停止运行前严禁转换运行方向,禁止发动机熄火。
第5.3.16条 当机组开行至施工待命站停稳后,检查发动机、动力传动、走行系统、工作装置的锁闭状况,并注意临线来车。
第四节 施工封锁
第5.4.1条 施工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并经确认后,传达到司机,牵引司机凭调度命令确认信号后方可动车。
第5.4.2条 进入封锁区间严格执行封锁命令。
第5.4.3条 设备进入封锁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速度,彻底了望确保线路施工人员安全。
第5.4.4条 进入封锁区间后,摘挂车时多机解体,要统一指挥,严格执行一关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
第5.4.5条 封锁区间各车独自运行时,间隔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并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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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施工防护安全
第5.5.1条 作业时,设置随机防护员。防护员要求持证上岗。
第5.5.2条 防护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标牌,做到精力集中,备品齐全,坚守岗位。
第5.5.3条 在作业中,防护人员要加强了望,发现邻线来车及时通知车组人员。
第5.5.4条 车站有情况,驻站电话员及时通知施工现场,各机组要互相转达电话员通知。
第5.5.5条 临线来车时各车间相互联系,并鸣笛(上行来车2声,下行1声)提示车下作业人员。
第5.5.6条 除必须在两线间作业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在两线间停留。两线间有人员作业时,必须有防护员对其防护。
第六节 施工作业安全
第5.6.1条 作业时各机械间隔不得小于10m。
第5.6.2条 地面作业人员在机械前、后的距离应大于5m,严禁紧跟。
第5.6.3条 作业动车前必须确认车附近无人,并鸣笛示意。
第5.6.4条 遇有电网支柱和电务、车辆、通讯等设备时,必须设专人监控施工安全,严禁刮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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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条 进入站内施工必须设专人监控整个作业过程,严禁刮碰站台、排水沟等建筑物。
第5.6.6条 严禁机械没有停稳立即改变作业运行方向。
第5.6.7条 液压油工作温度高于80℃,必须停止作业。
第5.6.8条 作业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或停机。
第5.6.9条 在任何状态下停车后,必须采取空气制动。
第5.6.10条 未经许可,禁止非本机组人员上机。
第5.6.11条 在无缝线路上施工时,严禁超温作业。发现有胀轨跑道迹象立即停止作业,并积极配合组织抢修,大机安全退出胀轨现场。
第5.6.12条 电气化区段作业,无论电气化区段是否停电,所有作业人员均按有电作业、严禁攀顶。手持工具与接触网的距离应在2m以上。
第5.6.13条 复线地段作业,监视号位人员禁止在邻线道心上跟进,来车时、在本线路肩避车。
第5.6.14条 线路维修作业完毕后,大机车必须退出作业终点,经与工务部门共同确认线路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收车。
第5.6.15条 收车后确认各作业装置锁闭和系好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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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6条 收车后必须对空气制动系统进行简略试验
第5.6.17条 本车施工结束后没有施工负责人通知不准随意动车。
第5.6.18条 各车联挂前必须确认被联挂车的具体位置。
第5.6.19条 各机组联挂时,必须遵守轻车去联挂重车的原则。禁止两车同挂一车。
第5.6.20条 各车联挂时被联挂大机应指派专人手持信号旗进行联挂作业,联挂时严格执行联挂车作业程序:必须30米一度停车、两米2度停车,一试拉、二接风管、三开折角塞门。
第5.6.21条 各机组联挂完毕后,由进站方向本务司机对空气制动系统做简略试验。
第5.6.22条 机组返回车站前应与驻站电话员联系,征得车站同意后,凭信号进站。特殊情况下需要分批返回时,应临时与车站联系。
第5.6.23条 机组返回车站后立即通知驻站防护员正常开通线路。
第5.6.24条 RM80清筛机
(1)导槽坑开挖应避开钢轨接头或长钢轨焊缝,作业终点也应避开上述处所。
(2)下降、装拆、上升导槽时,必须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方可进行。
(3)起动挖掘链前,在挖掘区域两侧要接好红色安全绳。鸣笛警告并确认导槽坑两侧危险区无人后,才可以起动挖掘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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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密切注意挖掘链的工作状况,一旦发现扒板上T型螺栓丢失、T型螺栓上螺帽脱落、连接销断裂、扒板或中间链节开裂等直接影响行机械和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更换或补充。
(5)作业时拢口部必须上安全绳,以防挖掘链拉断,造成人身伤亡。
(6)严禁挖掘链张紧油缸活塞杆伸出超过25cm。
(7)作业完毕后,必须恢复振动筛在中间位置(与机架平行)。
(8)清筛作业时,在危险区域禁止有人。
(9)道碴回填输送带外摆不得侵人邻线,影响邻线列车通过。
(10)不能损坏过轨电缆或水管等地下设施。
(11)清筛机作业中,突然停机时,应先用人力清除污土带上的道碴与污土,严禁满负荷启动机械。
(12)机械离开作业地段后,地面配合人员全面检查线路,消灭超限处所,并及时补碴。
(13)清筛完成停止作业前,必须清好道床退链空间,严防石碴压住扒链、导槽。
第5.6.25条 捣固车
(1)下放各检测小车时,小车轮踏面必须接触钢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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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拨道弦线必须正确张紧,不能卡在其它部位。
(3)下放夯拍器前必须确认夯拍器附近无人,并鸣笛示意。
(4)需要安放激光小车,推小车到指定地点,推行速度不宜过快,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激光小车过道岔前必须确认小车轮是否能正常通过。
(5)使用激光发射器时,严禁目视激光,不准在激光光束中穿行。
(6)操作人员选择作业超高必须与线路超高相同。
(7)捣固车停稳后捣固装置才能插入道床石碴。
(8)作业开始和结束时,必须进行顺坡作业。
(9)进入曲线地段前,必须预先核对现场数据,确认与GVA、ALC输入值一致方可进入曲线作业。
(10)捣固车距激光小车20m时应停车,待激光小车推开后才能继续作业。
(11)道口拆除材料必须距线路中心3.5m以外。
(12)轨枕间隔必须符合标准。
(13)有碴桥面上,道碴厚度小于150mm不能进行捣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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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8-475道岔捣固车作业时,线间距离小于6m,严禁伸出和分开辅助起道装置和捣固装置大臂。
第5.6.26条 WD-320型稳定车:
(1)作业开始和结束时,必须进行顺坡作业。
(2)桥梁、箱涵及长平、水平超限地段严禁作业。
(3)收放稳定装置时,必须避开曲线地段。
第5.6.27条 SPZ-200型配碴整形车
(1)待运行完全停稳后才能转换速度挡位。
(2)升降侧犁时,避免侧犁后翼犁板碰撞司机室。
(3)复线地段施工,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方准放下和收起作业装置。在线间距不足4.5m的复线区段作业时,配碴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禁止作业;线间距大于4.5m作业时,邻线来车前也应将侧犁板收回。
(4)适时鸣笛示警,注意机下人员。
第七节 机组返回驻地
第5.7.1条 各车对各锁定机构、动力传动、走行系统复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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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条 机组由驻地站方司机对空气制动系统进行全部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第5.7.3条 机组到达停留线停稳后,必须刹紧手闸、上好止轮器。
第5.7.4条 对大机停留线设好防护。
第八节 检查保养
第5.8.1条 起动发动机前必须确认发动机附近无人和物品。
第5.8.2条 放下、收起作业装置前必须确认附近无人,并鸣笛示意。
第5.8.3条 前后动车前必须确认车下、附近无人,并鸣笛示意。
第5.8.4条 需要登踏车体上部时,手要紧握扶手,不准穿带钉或塑料底鞋登高。
第5.8.5条 车上、车下同时作业时,上部人员要防止物件下落击伤他人,下部人员要避开有危险的部位。
第5.8.6条 机组在加油注燃油时,要注意防火,绝对禁止在油箱附近及加油作业中吸烟。
第5.8.7条 禁止在机械上或机械附近使用明火,如果必须就地使用电焊或气焊时,应尽量远离油箱,并要准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
第九节 工地转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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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条 大型机械编挂在列车尾部。重量大、轴距大的大机车编在本机组前面。
第5.9.2条 检查列车软管、折角塞门、所有闸瓦必须缓解,止轮器撤除,
第5.9.3条 检查各作业装置的锁闭状况(长途挂运要捆绑)。
第5.9.4条 检查走行、传动系统,大型机械要处于无动力回送状态。
第5.9.5条 大机长途挂运押车人员,严密监视本车状态。并充分利用站停时检查轴温。
第5.9.6条 严禁超速挂运。
第5.9.7条 押车人员在运行中一律在驾驶室内关好车门,身体不得探出车外。
第5.9.8条 严禁押车人员在停车间隙离开车组。
第5.9.9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严禁押车人攀登车顶。
第5.9.10条 车组到达停车线后,各车要及时刹紧手制动,上好止轮器。
第十节 调车作业安全
第5.10.1条 驻地调车作业前,司机必须熟知站系及调车计划单,并在作业时检查好岔子位置是否正确,岔尖是否密贴。
第5.10.2条 在基地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调车作业时,驻站电话员根据车站确定的调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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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及时向各车传达,并讲明注意事项。
第5.10.3条 调车作业计划下达后,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时,电话员在取得站方同意后,将变更内容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后,再行作业。
第5.10.4条 调车作业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撤车下防溜设施,并认真检查各车连挂情况。
第5.10.5条 调车作业应单一指挥其它人员不得参与指挥。
第5.10.6条 摘挂车时,应专人负责,按照一关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挂车时,必须执行两度停车要求;连挂人员检查钩销及风管,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车。两车连挂后必须试拉,才能接风管,并打开折角塞门。摘挂时,禁止人员进行钩挡和道心,摘挂风管时,不准双足进入道心,防止挤伤作业人员。
第5.10.7条 站内调车时,在未挂好停留车前,停留车不得撤除防溜设施。摘车时,必须先设好停留车的防溜设施再摘车。
第5.10.8条 调车时,前方司机负责确认信号,司机动车要严格按照调车人员、扳道员的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操作。
第5.10.9条 空线上调车牵引速度为40Km/h,推进运行时为30Km/ h,在尽头线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大于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小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
第5.10.10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员必须在动车前通知机组司机,以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十一节 停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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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1条 与停留站及所在车务段签订车辆停留协议并认真执行。
第5.11.2条 执行双止轮制度,两侧设好防护,道岔进路禁止对准停留线并定位。
第六章 轨道(吊)车安全卡控措施
第一节 轨道车安全管理
第6.1.1条 轨道(吊)车必须由铁道部考试合格持有相应驾驶证的司机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纵。
第6.1.2条 段负责定期对轨道(吊)车司机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综合车间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检修和保养。
第6.1.3条 轨道(吊)车必须按规定配齐通讯设备、运监装置、安全防护用品、随车工具和易损零配件、灭火器及复轨器、救援索具等。
第6.1.4条 轨道(吊)车及拖车必须认真执行出库前细致检查,运行途中及时检查,入库全面检查的三检制,杜绝失检、漏检,严禁带病、拖车过期运行。
第6.1.5条 综合车间负责对轨道(吊)车每行驶3000—5000km对车轴等部件进行一次探伤检查,手制动阀、减压阀、单独制动阀、弹簧、制动软管、缓解阀、折角塞门、制动缸、截断塞门、三通阀、安全阀、放水开关,每半年校验一次;主、支专管线路、远心集尘器、空气过滤器、防尘堵、刮雨器和开关、油水分离器每年校验一次,基础制动件随时检查。
第6.1.6条 轨道(吊)车要每年开工前由局工务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发证后方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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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年度施工开始前,综合车间负责组织全体轨道车司机进行一次轨道车复轨器起复演练。
第二节 轨道车出车前安全措施
第6.2.1条 轨道(吊)车在车间发车必须由车间主任、轨道车班工长,安全监控干部联合对车况状态进行联检,联检主要部分是走行部、底盘、传运、车轴、变速箱、逆转机、车轮、货物装载、车钩以及防护备品,指派检车员对拖车进行检查,联检合格后,方可出库上道运行。
第6.2.2条 出发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风管压力要达到500kpa,确认截断塞门和折角塞门位置正确后方可发车;
第6.2.3条 轨道(吊)车在运送笨重大型机械设备或远距离运输超过300公里以上,段监控干部、车间领导必须添乘跟车。
第6.2.4条 出乘前,司机必须检查正副司机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探伤合格准行证、运行揭示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6.2.5条 出乘前,司机必须检查通讯、信号、监控设备、安全防护用品、随车工具和备(机)件是否配齐,止轮器、手制动等防护设施是否全部撤除,司机做好出车前的检查记录及车内外卫生。
第6.2.6条 出乘前,司机必须检查各部仪表、水箱水量、柴油箱油量及发动机润滑油量;检查各操纵杆、制动拉杆、闸瓦、轨道车和拖车的连接情况;检查各拖车连接处风管、折角塞门、联接杆、车钩等部位工作是否可靠。
第6.2.7条 出乘前,司机必须检查全部车辆紧固件、制动件、铰接处的轴销、开口销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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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基础安全装置各部件,检查制动缸、闸瓦、风管、牵引缓冲装置作用是否良好。要求出车前检查严格按照《轨道车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标准》中车辆检查项目及顺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2.8条 轨道(吊)车在施工现场每天发车前,司机在确认车况状态良好的基础上由副司机向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申请命令,严格执行“四确认”,一确认凭证对不对;二确认命令细领会;三确认进路看信号;四确认发车信号对不对,无误后方可动车,动车前进行试动试验。
第6.2.9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出车: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时;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时;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毫米或轮缘厚度不足23毫米时;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3毫米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时;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或弯曲;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时;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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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购“三态”作用不良时或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时;
(10)出车前没有备齐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或三项安全设备其中一项故障及安全备品失效时;
(11)有危机行车安全的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时。
第三节 轨道车运行中安全措施
第6.3.1条 轨道(吊)车司机在值乘中,牵引空平板及空重混载平板必须严格执行最高运行速度68km/h规定;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严格执行“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制度;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砂等恶劣天气时,必须降低速度运行。
第6.3.2条 运行过程中站停超过3分钟,司机必须对轨道车进行巡检,重点检查走行部位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第6.3.3条 运行中、停车时司机必须同段监控干部、车间领导、押运人员一起检查货物的捆绑情况,对松散、移位货物及时处理;轨道(吊)车及平板车状态要良好,严禁带病运行。车辆单独停放时,司机必须下好铁鞋和按标准采取防溜措施。
第6.3.4条 轨道(吊)车轨道车运送材料机具时,是谁的料必须有该单位派员负责押运。装载物必须捆绑牢固,严禁超重超限偏载。轨道车司机负有检查监督装载的责任,在运行中,发现装载不良时,必须立即通知前方站并慢行,进站加固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6.3.5条 重型轨道车(吊)站停超过20分钟,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风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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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00kpa,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下坡运行时严禁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违章行为。
第6.3.6条 轨道(吊)车联挂平板车或双机编组时,联挂完毕动车前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编组顺位为功率大或重车放在前面。
第6.3.7条 轨道(吊)车轨道车挂拖车接送人时,拖车必须设置端板、侧板和护栏,平板车的端板、侧板、锁定部件齐全,护栏牢固,车上人员要安全乘坐;施工人员上下车时,轨道车必须保证停稳,待工人上下完毕后,方可动车。轨道车内原则上不准与本车无关人员乘坐,但考虑季节变化和现场实际,特殊情况下290马力以上轨道车内限员30人,160马力拖车限员20人,严禁超员,车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
第6.3.8条 在各站停留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车上必须有留守人员,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其余人员可就近到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
留守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 遇有特殊情况时,按值班员要求进行转线作业;
(二) 保护车辆及其各种设施,以防丢失;
(三) 在冬季定时启动发动机,以防冻裂。
第6.3.9条 轨道车动车前,必须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经司机确认并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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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0条 轨道车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等待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必须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严禁离车。
第6.3.11条 轨道车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必须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必须立即采取防溜措施,按规定设好防护。
第6.3.12条 运行中密切注意传动部分是否有异响,安全装置是否有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是否正常;轴温是否过高或有异响。
第6.3.13条 轨道车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清苦情况下运行时,副司机必须站立,司机适当减速,多鸣笛,必要时开灯行驶。
第6.3.14条 车站调车作业不准超过下列速度:空线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调动乘坐人员或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接近被联挂车辆时,严格执行“10、5、3”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必须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必须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米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第6.3.15条 轨道车与平板车联挂推进,速度不得超过30km/h,并不得跨区间推行。在区间封锁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必须由轨道车使用单位车长或施工负责人位于前端领车,按规定速度运行,领车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情况,随时与司机联系。以便及时停车。
第6.3.16条 轨道车副司机必须在司机指导下方准操作轨道车。在下列情况下副司机禁止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调车;复线逆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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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四节 轨道吊车作业安全措施
第6.4.1条 轨道(吊)车司机、助手必须熟知轨道(吊)车的使用说明书的起重特性表中的起重数值,要了解轨道(吊)车的结构、性能和作用,必须熟知其使用说明和保养细则,按规定起升高度和打支腿作业。
第6.4.2条 装卸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指挥吊装,司机、助手必须熟知熟记轨道吊车打支腿或不打支腿作业中各种幅度和高度的情况下的吊装重量。
第6.4.3条 轨道(吊)车司机、助手作业前必须对制动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是:空气制动、基础制动、手制动,试验良好后方可作业。
第6.4.4条 装卸作业中必须对锁定部位认真检查,按标准锁定。
第6.4.5条 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与吊车司机、助手及吊装指挥者交待施工作业环境、工作条件、吊装物品的重量及外形尺寸。
第6.4.6条 装卸作业时,司机只听专人指挥,司机和指挥者必须有明显的手示信号和口笛信号。司机在执行前必须以鸣笛呼应。如遇有危险或起重机发生故障,不论“停车”信号发自何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6.4.7条 轨道吊车吊装作业时,遇违章指挥,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吊车司机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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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条 禁止跨线路装卸,装卸作业结束后,收好吊臂,收回支腿并锁定好。检查各部锁定装置,并做好止轮防溜。
第6.4.9条 司机必须在第一钩试吊离地面0.2m时,做刹车试验,确认良好方可作业。同时司机及助手必须严格执行“九不吊、七禁止”制度。
九不吊:
①未试车不吊;②起重超跨度不吊;③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④信号不明不吊;⑤吊钩不对重物不吊;⑥长6米以上和扩大物无牵引绳不吊;⑦套索不稳不牢不吊;⑧重物挤压、相勾、相夹不吊;⑨吊钩直接挂在货物上不吊。
七禁止:①禁止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内或起吊物下方通过。②禁止站在死角或敞车车帮上。③禁止站在吊起物件上。④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物件。⑤禁止用手脚伸入吊起物件下直接取放补垫物。⑥禁止货物下降时快速、重放。⑦禁止用起重机拉动车辆和撞击货物。
第6.4.10条 吊车司机每次开始动作时,必须确认车上、下不得有非操作人员,认真观察起重机周围环境,必须注意附近的高空架线及各种信号标志、信号杆和线路设备等障碍物做到心中有数,是否达到吊装及安全作业条件。吊车下方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鸣笛后开始操作。
第6.4.11条 吊重物时必须注意下方及移动方向的前方不能有人,若有人时必须鸣笛,待其离开后再动作。
第6.4.12条 轨道吊车吊装作业时,操作动作必须缓慢平稳,机械正向运转时,不得突然使其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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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3条 轨道吊车自走行或吊车走行时速度必须按原厂说明书规定执行,禁止超速。
第6.4.14条 轨道吊车禁止在不能保证稳定的不良线路上或道岔辙尖上停放和进行起吊装卸作业。
第6.4.15条 复线施工时,防护员、指挥人员、司机和助手必须注意邻线来车,严禁侵入邻线行车限界。邻线来车必须停止作业。
第6.4.16条 指挥人员、助手必须监督、保证吊装作业不超重,吊装是否符合起重标准。助手在吊装作业时随时注意支腿垫墩基础是否牢固,侧重观察车轮及车体的变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提示整改。
第6.4.17条 助手负责起重司机与司索工及指挥者之间的联络。司机、助手负责检查吊具及绳索是否完好,符合使用标准。
第6.4.18条 在同一线路上有两台起重机共同作业时,各起重机吊钩间距离不得少于5m,起重机走行彼此将接近时必须发出信号相互警告,必须由领导批准的有经验人员统一指挥。
第6.4.19条 起重机禁止在风速大于13.8km/s(相当于7级风力)及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
第6.4.20条 轨道吊车吊装D梁、钢梁等大件作业,施工负责人必须先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及安全措施,报设备科、安全科及吊装车组所在车间,同意后执行。监控干部、车间领导必须到现场跟班指导作业。
第五节 轨道(吊)车装载及捆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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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平板车地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位移时,横向位移不得超过10米,超过时,必须采取配重措施;纵向位移时,每个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米,超过时,必须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否则限速运行。
第6.5.2条 装载D梁、钢梁、钢轨等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哈局路料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中有关装载加固规定。需要跨装时,必须使用专用货物转向架,必须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车钩提杆必须用铁线捆绑牢固。
第6.5.3条 轨道车运行前,必须将平板车端板、侧板复位锁定,并用8号或10号铁线将端、侧板卡铁拧死。如因所装货物限制不能复位锁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把端、侧板固定,防止端侧板在运行中起伏侵限。
第6.5.4条 重量装载数量限制60t平板车:25m钢轨(组):60kg/m不超70根、50kg/m不超92根、43kg/m及以下不超96根;砼枕220根/车、块石36m3/车、碎石(沙子)40 m3/车;块石、碎石、沙子装载四周必须围好,不能散落,否则不准开车。
第6.5.5条 装载加固的材料物品必须摆放整齐牢固。装载加固的材料物品与平板车必须用8号铁线、盘元等捆绑牢固。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必须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处。加固线牵拉形状必须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下压式捆绑或反又字下压式捆绑。加固线与地板的夹角,必须保证接近45度;如加固线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夹角适当减小;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其角度适当增大。用钢丝绳牵拉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必须一致。必须采取防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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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条 装载辙岔、鱼尾板、扣板、配件、轨距杆、绝缘轨距杆、模版及其它铁件,必须使用带帮平板车,装载高度不允许超过端板高度。摆放整齐紧密,固定牢固。
第6.5.7条 装载混凝土制品(线路各种标志、道口板、桥梁挡碴块、桥梁标志、步行板、道口排水槽等),必须使用带帮平板车,装载高度原则上不允许超过端板高度,如需超高运输,必须摆放整齐捆绑牢固。
第6.5.8条 装载搅拌机、发电机、195翻斗车等小型机械设备,必须用木底平板车装载,轮式机械前后轮两端必须用三角档将轮紧固、定牢,用8号铁线或盘元与平板车呈八字形捆绑。
第6.5.9条 装载散装材料、工具,必须使用带帮平板车,装载均匀,堆码整齐,装载高度不允许超过端板高度。
第6.5.10条 装载油桶等易滚动的物品,必须直立放置,必须使用带板平板车,用八号铁线将油桶捆绑牢固。装运易燃、易挥发物品时,不准与油桶混装在同一辆平板车上,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易于滚动、滑动的铁器不准装在油桶附近,防止紧急制动时撞击油桶。
第6.5.11条 轨道(吊)车司机、助手劳动纪律
(1)不准值乘中打架、斗殴妨碍工作或发生路风事件。
(2)不准班前、班中饮酒,班中打盹、睡觉或带酒气上岗。
(3)要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按时完成当月生产任务。
(4)不准值乘中用对讲机或手机联系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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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机或助手不准漏岗漏乘。
(6)不准不经领导批准私自串班,擅自离岗回家休息办事。
(7)在车站等点时,不准有在车内玩扑克、打麻将、下棋、喝酒等违纪行为。
第七章 焊轨厂、长轨列车安全卡控措施
第一节 无缝线路厂焊作业
选配轨作业
第7.1.1条 作业人员使用圆锯床锯轨时,应在钢轨头放好支架,防止锯掉的钢轨头砸伤人。
吊轨机械手吊轨作业
第7.1.2条 吊钢轨作业时禁止吊轨机械下有人,作业人员应注意了望。
第7.1.3条 机械手吊单根钢轨时,作业人员禁止手扶,应使用牵引绳或牵引钩。
钢轨除锈及缝粗磨作业
第7.1.4条 用砂轮打磨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戴护目镜,操作者要穿好绝缘鞋,严禁穿戴的工作服上沾有汽油等易燃品。
第7.1.5条 使用前检查砂轮片,有无缺陷,作业时砂轮片不准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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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条 工作前对手砂轮进行试运转,确定正反转,检查砂轮完好状态。
第7.1.7条 检查手砂轮电线及电源处是否漏电。
第7.1.8条 作业处禁止摆放易燃物品。
第7.1.9条 砂轮机必须有防护罩,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切断电源。
钢轨前调直作业
第7.1.10条 操作者必须在开工前检查调直垫块表面,若发现有裂纹等缺陷,应立即更换调直垫块。
第7.1.11条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注意了望,防止钢轨撞伤人。
钢轨焊接作业
第7.1.12条 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合格证,方准上机操作。焊接过程中操作者不准离岗。
第7.1.13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7.1.14条 焊前必须检查焊机的供电电压,根据供电电压数值对焊机进行必要的调节,在生产过程中也应随时检查与调整。
第7.1.15条 开焊机前,操作者应按焊机的工艺参数规定,检查焊机的工作状态,对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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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状态作检查,并对焊机主机、附机、冷却水系统、液压系统、制冷系统、供电室等作最后检查,同时检查设备的清洁、润滑、保养等质量情况,再由工长复查确认,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排除。
第7.1.16条 焊机手在生产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焊机上下电极的表面状态,发现电极表面状态不良及时更换。
第7.1.17条 焊轨过程中,产生火花飞溅现象,操作人员应在操作室内,焊机室禁止放置易燃物品。
第7.1.18条 焊机室应设置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第7.1.19条 操作人员应作好对油路、电气线路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7.1.20条 操作者进轨时,必须密切注意前后工序的协调及配合。
第7.1.21条 钢轨在每次夹紧前,都要认真清扫上下电极和钢轨对应表面,不能将金属飞溅、锈皮及其他污物夹在电极与钢轨之间。
精调机作业
第7.1.22条 调直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进给压力和进给量,不能过大,以免挤伤焊缝。
第7.1.23条 测量及调直过程中,严禁移动钢轨,避免损伤机器。
第7.1.24条 调直作业前,防护窗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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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焊缝精磨作业
第7.1.25条 机器工作时,严禁打开滑动门和电气柜门,以防意外。
第7.1.26条 在打磨周期或初始化周期中,除了发生意外情况,才可按动“紧急停止”或“周期结束”按钮,否则操作者不得擅自进行该操作。
第7.1.27条 在打磨作业时,严禁钢轨移动。
第7.1.28条 机器工作结束后,释放钢轨,将横梁水平横放,关闭液压泵,切断电源。
第7.1.29条 清洁吸尘器和通风器里的垃圾回收桶。
跟轨及下轨作业
第7.1.30条 作业前要求戴好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7.1.31条 随时用撬棍将滚道上运行的钢轨拨正。
第7.1.32条 跟轨工放轨时,要听各工序发出的信号,依令而行。
第7.1.33条 下轨时,先逐个将卡钩挂在钢轨上并升起,升起高度小于200mm,然后移动电葫芦,每次横移量不大于1米,以免吊出侧弯。
第7.1.34条 钢轨吊下后,按指定位置笔直放置。并按长轨车方向,在有引轨机一端对齐。需多层码放时,层间要垫鱼尾板,要求垫物平稳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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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长钢轨装、卸、收及运输
长轨装车作业
第7.2.1条 长轨列车入段后,进入指定装轨线,列车定位线准确与站台定位线对齐,并做好止轮,防止车辆发生溜逸。
第7.2.2条 每人负责操作一个门吊。操作前先检查起重机、钢丝绳及卡钩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7.2.3条 装车是由车间技术员统一指挥。机修、电工及安全人员必须到位,装车时须按装车计划,按顺序逐一吊运,并注意每层最外侧两根钢轨应先装上。
第7.2.4条 操作者必须戴安全帽、绝缘手套及穿绝缘鞋。作业时,听从指挥,同步起吊、横移、上升装于长轨列车上,注意左右股位置对称装载。
第7.2.5条 长轨横移时,操作者应站在横移方向的反方向,车上拨轨作业人员应站在车的外侧,躲开横移轨,待长轨落至车上后,再行拨移到位。拨撬长轨时注意安全,车上人员注意不能站在车的死角位置。
第7.2.6条 长钢轨装车时,不准碰撞立柱、灯杆,并以机械车为守车端长轨装车线为准拉齐,误差不得大于±150mm。
第7.2.7条 长轨首端距离长轨车端部挡板距离2m加长轨车辆缓冲距离的总和。长轨终端距离辊道距离小于0.8m的必须拉轨,拉轨时注意车上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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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条 各层最外侧的长钢轨尽量保持500 米长度,其它各长轨的轨端外伸长度,应保持在2-2.6米间,短轨条的轨端,距滚道不准小于800mm以防止列车压、拉钩时撞坏滚道。
第7.2.9条 短钢轨无法调整时,视情况将其轨端与相邻的长轨用短轨固定夹具固定,防止轨端下垂(不滚动为原则)。
第7.2.10条 确认第一层长轨装完并锁定符合要求后,把第二层滚道推回原立柱处,并用挡铁锁好轨道。在推送带有间隔铁的轨道时,要把间隔铁与立柱榫槽对好,把锁定梁板回原位,用锁铁锁好。第三、四层作业同上,同时第四层滚道还必须用锁紧手轮把立柱紧好。
第7.2.11条 装满一层长轨后,须推上下一层辊道横梁,并注意随时固定。辊道上的隔离铁要推起锁定。
第7.2.12条 装车后的长钢轨,要对好横向位置,翻上间隔铁。每装完一层,用锁定压铁逐根将长钢轨进行扭矩力锁定(暂定扭矩:250-300mm),做好防止移动标记。如在运输中有位移现象,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扭矩力,每层最外侧长轨外部必须用同型钢轨(不短于300mm)的短头做垫铁加以锁定。
第7.2.13条 长轨装完后必须作全面的安全、技术验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关好首端安全门,确认符合要求后可进入待运状态。长轨车装车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并统一指挥信号。
长轨运输
第7.2.14条 长轨列车由专职人员押运。押运人员分成两人一组,日夜轮流值班。一人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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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首车,一人在作业尾车,坚守岗位,要不间断地严密监视长轨在列车运行中的状态,列车中途站停车或临时停车时,两名值班人员必须负责对一侧或二分之一列车长度进行安全检查,并拧紧松动螺栓。
第7.2.15条 长轨列车启动前,检查通信信号、照明设备,车长、检车员提前做好随乘的整备和乘前检查工作。对车辆各部及长钢轨装载防爬锁定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作业尾车的调高拨轨器,在不使用时必须调整收缩,不得超出机车车辆的界限,各车提钩杆与提钩座必须用铁线捆绑结实,车钩始终处于锁闭状态,认真做好制动试验,具备运行条件,方可发车。
第7.2.16条 长轨列车在重车情况下,机车连挂速度不得超过2km/h,避免冲撞;当曲线半径在500 米以下时, 限速为45km/h;半径300米以下及通过侧向道岔时,限速25km/h, 长轨列车不准溜放,不准通过驼峰,不准解体。
第7.2.17条 长轨列车开车前,车长要向司机交代列车运行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运行当中或卸轨作业中,司机不准任意使用紧急制动或小闸制动。
第7.2.18条 列车在运行中,不准任何人在装载长轨条的车上乘座,乘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指定的乘务位置上坚守岗位,车长与司机随时保持联系,监听车机联控情况。随时观察列车运行和装载的长轨状态,充分利用停、避、会车时机,检查车辆及长轨条,夜间行车时必须打开有关照明设备。作业时,调车长登上机车准确及时转达施工领导人有关行车指示。
第7.2.19条 长轨车上严禁装载料具,防止运行中脱落危及行车安全。运行中遇到情况,可利用列车上各种通信设备进行联系,非遇特殊情况,不准使用紧急制动。长轨发电车前的了望台内,应按规定要求装满有安全作用、防护作用的配套短轨,保证车辆偏载配重平衡(按长轨车说明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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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条 长轨列车负责人以及押运人员均不得代替执行运转车长职责。
长轨卸车
第7.2.21条 卸后或焊后的长钢轨,如不能及时更换,须在碴肩较长时间停放,必须设专人巡查以便消除隐患。
第7.2.22条 卸轨作业时,要请求区间封锁,并备有足够的防护用品信号。驻站电话员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认真做好请求和消除记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通线路时,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7.2.23条 作业车上的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
第7.2.24条 卸轨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在列车待避的邻近车站进行,作业人员提前就位,做好各种机械设备的点检工作,各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转。
第7.2.25条 解锁人员与车上指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在使用无线通讯联系方法的同时,仍要使用视觉信号,利用手信号旗,严格控制解锁。拉轨时要增强联系的可靠性,解锁命令要实行单一指挥,解脱后的锁具及时置于储料箱中,妥善保管。
第7.2.26条 卸轨作业时,施工负责人通过调车长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作业需要控制列车的动、停、快、慢卸长轨时的车速不得超过5km/h,避免作业中列车冲撞和紧急制动。
第7.2.27条 邻线来车,必须停止一切作业,两线间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在了望条件不良地段,适当增设中间防护联络员,确保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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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8条 卸轨结束后,负责人检查确认车上车下无侵限、车上无偏载、车上设备复位锁定、各部捆绑牢固、剩余长轨外侧用短轨头认真锁定后,车长看见卸车负责人发车指示,方准开车。
收长轨作业
第7.2.29条 车上分轨人员必须站在长轨车靠路间侧,并把稳长轨车立柱站稳。
第7.2.30条 长轨条末端1.5米以内不许站人,防止轨条窜动伤人。
第7.2.31条 收长轨过程中邻线来车必须停止一切作业。
第7.2.32条 长轨条锁闭要牢固,锁闭压铁要粘防滑胶皮。
第7.2.33条 长轨条运行过程中要全线监控长轨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处理。做好处理记录。
第7.2.35条 收轨时长轨车推进速度不能超过5km/h。
第7.2.36条 长轨作业和运行过程中,长轨车负责人和长轨调车员必须和机务人员明确作业速度。作业中不许使小闸。如不按规定作业及时向段里反应情况。
第7.2.37条 长轨条拨入线路中心后,线路中心不许有人行走。3.4.9信号机电务设备等处所要加设轨卡。收轨过程中要放慢走行速度。
第三节 钢轨淬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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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条 认真做好开机前检查
(1)喷雾水路、风路、风压、流量计畅通正常。
(2)冷却水路通畅,水压正常(0.1—0.15MPa)。
(3)预热线圈氧化皮清除,预加热线圈位置正常。测温仪、记录仪处于正常状态。
第7.3.2条 合上电源开关,电源指示灯亮,按泵站启动按钮,使油压达到5—6MPa,按复位钮将主、辅送轨机油缸提升。
第7.3.3条 按“变频上电”和“变频启停”钮,主辅送轨机走行正常。
第7.3.4条 启动中频电源,调好功率参数和冷却水量参数后开始淬火。
第7.3.5条 保持钢轨走行速度1.2米/分钟及钢轨与加热线圈间隙4—6㎜。
第7.3.6条 钢轨轨头处喷雾箱后按下第一压紧辊,随时调整各压紧辊和托滚位置,使钢轨顺利进入辅送轨机。
第7.3.7条 钢轨轨尾出喷雾箱后,将开关拨至快速,使钢轨顺利快速出辅送轨机后,提升各压紧辊和油缸。
第7.3.8条 钢轨变形不符合要求时,要随时调整冷却水参数和预热功率。
第7.3.9条 停机时,应先停中频电源,再停变频器和油泵,让冷却循环十分钟后再停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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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0条 机具运转时,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岗,保持机具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各种机具设备除操作者外,其它人员不准动用。
第7.3.11条 钢轨出淬火机时由于表面温度高,禁止人身接触。
第7.3.12条 吊淬火钢轨时,2名作业人员要协调一致,钢轨应与滚道平行起吊,禁止钢轨打斜起吊。
第7.3.13条 作业人员禁止跨越淬火线滚道。
第7.3.14条 车间进轨口、出轨口,禁止人员通过,应设立护拦、标牌。
第四节 再用轨整修作业
第7.4.1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7.4.2条 检查设备各部是否良好。
(1)打开总电源,并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380~420V)。
(2)当电控柜内温度达到正常(10℃~15℃)液压油
温度达到正常(24℃以上),K1灯灭后,方可打开操纵台开关,并预热10分钟以上(冬季)。
(3)当操纵台显示一切正常,启动泵站,打开吸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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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板。
(4)检查刀块是否良好。
(5)确定铣边方向,工作参数是否正确。
(6)打开铣顶面电机,将转速调至90~95转/分,打
开铣圆弧电机,将转速调至120~130转/分,检查转动是否
正常,方向是否正确。
(7)检查待加工钢轨不直度,特别是两端,并将钢轨
的两端信号线铲掉,孔轨两端上好夹板。
第7.4.3条 加工中发生问题时,要立即按下紧急电源开关。
第7.4.4条 需退轨时,应先按下手动按钮,并将两刀盘分别提升5㎜后,手动退轨。
第7.4.5条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钢轨铣削质量,各部工作情况。
第7.4.6条 每根轨进入之前,都应有专人检查钢轨不直度。
第7.4.7条 铣轨之前一定按下自动按钮,禁止手动铣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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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条 更换刀盘、刀块时,要将两转速钮锁定在零位,并有一人监护。
第7.5.9条 作业人员禁止跨越整修线滚道。
第7.4.10条 机具运转时,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岗,保持机具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各种机具设备除操作者外,其它人员不准动用。
第八章 处罚办法
凡因未执行卡控措施,或卡控措施在执行中发生以下情况对相关人员处罚标准:
第8.0.1条 因执行卡控措施不严,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及事故苗子,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执行《哈尔滨工务机械段职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或严重“两违”处罚办法》条款规定。
第8.0.2条 凡发生违反卡控措施规定,对施工安全构成潜在安全隐患问题,一律提级处理,除按安全信息“两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要求外,对特别严重,履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待岗处分。
第8.0.3条 严格责任连挂追究,现场检查发现作业人员未执行卡控措施的,因车间队没有对卡控措施组织学习,造成职工不掌握卡控内容,对责任车间在逐级负责制考核中核减10分,队车间虽然组织了学习,但效果不好,违章作业仍然频繁发生,在车间逐级负责制中核减5分。
第8.0.4条 对卡控措施明确规定的内容,各队没有严格执行,虽没造成后果,检查发现后,对相关责任队在逐级负责制中核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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