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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 考试题型及章节重点

来源:世旅网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 考试题型及章节重点

考试题型:

一、 单选 10*2分 二、名词解释 5*4分

三、 简答 5*6分 四、论述 1*15分 五、案例分析1*15分

第一章 导论

1.教育法的目标? 答:①②③④

2.学习教育法的意义?

答: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3.依法治教的定义

4.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教育立法;②教育行政执法;③教育司法;④教育法制监督

5.依法治教的要求:①主体(教师、学生、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合法性;②内容的合法性;③执法程序的合法性;④救济合法。

6.教育法的监督:合法化、及时有效。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概念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1. 教育法的概念:

广义: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本质?

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①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即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客观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整体上的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不重要: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法律的规范;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 教育法律体系

5.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调整同类法律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法律体系)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 ①教育根本法(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②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③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活动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⑤教育行政发。

第五节 教育法的地位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教育法与政策: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性和法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一节 教育基本法概述 1.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实施。 2.《教育法》直接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国境内的各种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去其糟粕取其精华);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5.《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不得公开诋毁合法宗教。 6. 《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外国公民,没有规定。

教育平等主要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7.如何理解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答:①教育要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②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③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徐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8.《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节 教育基本制度 9.《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0.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11.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这两种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2.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①各种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②各种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等;③各种文凭考试,如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④各种资格证书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证书考试等。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具有严肃性 、权威性和科学性。

13.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我国现有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14.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15.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扫除文盲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16.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7.《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简单了解)《教育法》第42条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节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9《教育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不考)第六节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节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2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章 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第一节 教师法概述

2.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其他。 3.《教师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①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②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血色很难过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节 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5.教师资格、职务和聘任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四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能力要素,包括知识要素和生理要素);学历要素。

教师资格的认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

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的丧失:终身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暂时丧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并在5年内不准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正教授。

教师聘任制度:本着双方平等的原则。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 第四节 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自己看) 培训方式:师范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节 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没讲)

第六章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没讲)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重要)

1.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①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极大的资金和人员投入;②高等教育事业质量的提高与规模扩张之间呈日益突出的矛盾;③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矛盾;④高等教育法制化称为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

2.《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3.《高等教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②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⑤(考的较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⑥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⑧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写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4.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5.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6.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分为三种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又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我国现行的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1类,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8.高等学校的设立

设立的总要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设立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9.高等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低30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的权利: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国家队高等学校的评估形势有:①合格评估(教育部实施);②办学水平评估(上级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③选优评估。

10.高等学校教师除了享有基本权利之外,还享有:①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④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11.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及义务(课本121页)

义务规定中,新增的一条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12.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开出学籍(课本123页)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出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出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13.高等学校学生的毕业

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

第34条规定: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办法肄业证书。 第七节 高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4.《高等教育法》第60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八节 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5.☆什么是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招生)

《教育法》第77条规定:对于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经招收的学生,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收费及安全)

高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转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复印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等。

2005年,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1990年,国家教委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因主观责任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课本131页)第9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几种情形:

第32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社会机构或人员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第80条规定,对于违反办证书的,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这里所说的违法颁发证书的行为的主体并非限于高等教育机构。

第72条第1款规定,有关人员在高等学校及其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或周围殴打。。。。应当由当地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36条规定,受伤害的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

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19.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或解聘);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或解聘);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科研或教师资格)。

20.高等学校血色很难过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考试作弊的,应有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给予行政处分。

(课本135页)第5条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违纪。 (课本137页)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职业教育

第一节 职业教育法概述 1. 职业教育:是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 狭义的职业教育法专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1996你那9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 《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4. 职业学校教育一般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二节 职业教育的内容与体系 5.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②职业

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6. 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高中后接受2-3年学校教育的实用型、技能型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与管理人员、

服务人员等,优先满足基层第一线和农村地区对高等实用人才的需要。

7.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庄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三节 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制 8.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

则;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 义务教育法概述

1.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义务教育时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

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 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是承

担这种责任的主体);②全面性(面向社会全体学生);③权力性;④公共性。

3.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点:①概括性;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5.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①义务教育法是对宪法规定的落实;②义务教育法是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而制

定的。

6.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①发展基础教育;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第八节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

7.2006年1月4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修订草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问题:什么是民办教育?方针?地位?性质?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民办教育概述

1. 民办教育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 民办教育的适用范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节 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机构而非企业)。

4.国务院第252号令指出: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民办教育机构被归类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5.《民办教育促进发》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节 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7. 基本原则: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教育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③鼓励保护原则(从质和量上来看,民办教育目前仍然不能与公办教育并驾齐驱);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四节 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8.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完全行事行为)(民办学校是非企业法人)。

9.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校长。公办:由省委组织部认定的厅级或副厅级干部;民办:由董事会制定,是执行

人。

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重点之一)

第一节 教育侵权行为与法律救济概述

1.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是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2.法律救济的特征:①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②法律救济具有权力性;③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和弥补性。

3.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4.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的原则;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③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5. 申诉的概念:从法律上讲是指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

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申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6.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

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②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7. 教师申诉制度

申诉的具体内容:(1)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教师本人;(2)被申诉主体是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3)申诉范围;(4)提出申诉的形式,教师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书。具体包括:申诉主体的信息;被申诉主体的信息;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充分正当);附项。(5)受理申诉的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6)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8.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时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②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③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④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⑤复议机关包括上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⑥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⑦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8.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简答)

答: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9. 行政复议的管辖

包括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10.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重要的环节。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1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具有以下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1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13.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1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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