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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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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药店文件

文件名称: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起草日期:

(1)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 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 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3) 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专人上锁管理,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6)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7)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8)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①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② 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

起草人: 批准日期: 审阅人: 执行日期: 编号: 批准人: 版本号: 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③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④ 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事处、乡(镇)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⑤ 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9)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10)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 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② 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③ 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④ 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⑤ 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⑥ 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11)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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