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书部门应在文件材料形成的次年六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工作。编制案卷目标一式三份及移交目录、移交书向档案室。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后,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2、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并在本部门保管两年。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及移交目录、移交书,一并向档案室移交。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后,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3、科技档案应在其产生年度(跨年度的结束年度),由其主管部门立卷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向档案室移交,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四合一”所列内容执行。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所列内容执行。 科技档案归档范围按国家或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各类专门档案的归档时间、内容和要求按有关专门档案文件规定执行。
6、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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