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占压天然气管道的管理规定
为有效制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违法行为,杜绝占压天然气管道的情况发生,保证埋地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及保护范围
(一)埋地管道:指埋设于地下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长输管道、次高压管道、城乡高中压管道以及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中低压等埋地管道)。
(二)占压:指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管道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重物体、存放大量建筑垃圾或余土、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等行为。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1、高压管道和次高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两侧5米范围内。
2、中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两侧1.5米范围内。
3、低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两侧0.5米范围内。
二、防止占压的工作要求
(一)生产部须加强埋地管道巡查,特别对易发生占压的区域要重点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及时制止占压行为,并立即向公司报告。
(二)公司分管领导应牵头对占压管道行为进行处置,确保及时有效清除安全隐患。
(三)生产部须及时对占压安全隐患予以清除,对用户产权设施范围内的占压,用户拒绝整改的占压责任人实施暂停供气。(根据被占压管道分开写)对拒不整改且无法实施暂停供气的占压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市能源办、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处理。
三、发生占压行为的处置流程
(一)一旦发现集中居住区和庭院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有占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苗头或占压行为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应立即要求占压责任人(单位)停止占压管道行为,并向占压责任人(单位)填发《天然气管道保护告知书》和《占压天然气管道告知书》,告知天然气管道被占压的危害性及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要求。
2、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应通过GIS系统确定被占压管道的走向和管位,在GIS系统无法确定管道走向和管位的情况下,应使用探管仪或采用人工开挖探坑的方式,找准管道具体位置和走向,确认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在管道上方标注地面安全保护范围标志,设置燃气管道警示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危险!下有燃气管道,严禁占压燃气管道,严禁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在发现占压管道行为时,应立即将管道占压情况和处理情况向管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和生产部经理报告,并有效制止占压行为。
4、当占压责任人(单位)不立即停止或纠正占压行为时,管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或生产部经理应
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当地乡镇、社区联系,一同采取有效手段制止占压行为。
5、通过当地和社区的协调处理,占压责任人(单位)仍然不停止或纠正占压行为时,生产部须立即向占压责任人(单位)填发《占压安全隐患整改暂停供气通知书》,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完善停气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停气。
6、在实施停气前,生产部应在停气区域张贴《占压安全隐患整改暂停供气通知书》、《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告知书》和都江堰市《关于查处占压天然气管道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并照像取证,以取得周边其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一旦发现违章修建建(构)筑物有占压城乡输气干管苗头或占压行为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立即要求占压责任人(单位)停止占压管道行为,并向占压责任人(单位)填发《天然气管道保护告知书》和《占压天然气管道告知书》,告知天然气管道被占压的危害性及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要求。
2、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使用探管仪或采用人工开挖探坑的方式,找准管道具体位置和走向,确认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在管道上方标注地面安全保护范围标志,设置燃气管道警示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危险!下有燃气管道,严禁占压燃气管道,严禁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在发现占压管道行为时,立即将管道占压情况和处理情况向管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生产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4、当占压责任人(单位)不立即停止或纠正占压行为时,由质量安全部经理会同生产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立即与当地乡镇、社区联系,一同制止并纠正占压行为。
5、通过当地乡镇及社区的协调,占压责任人(单位)仍不停止或纠正占压行为时,质量安全
部经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市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请求出面解决占压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直至占压隐患消除。
(三)一旦发现违章修建建(构)筑物有占压彭—都长输管道苗头或占压行为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立即要求占压责任人(单位)停止占压管道行为,并向占压责任人(单位)填发《天然气管道保护告知书》和《占压天然气管道告知书》,告知天然气管道被占压的危害性及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要求。
2、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使用探管仪找准管道具体位置和走向,确认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在管道上方标注地面安全保护范围标志,设置燃气管道警示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危险!下有燃气管道,严禁占压燃气管道,严禁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在发现占压管道行为时,立即将管道占压情况和处理情况向管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生产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4、当占压责任人(单位)不立即停止或纠正占压行为时,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会同质量安全部经理、生产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立即与当地相关部门及乡镇、社区联系,一同制止并纠正占压行为。
5、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及乡镇的协调,占压责任人(单位)仍然不停止或纠正占压行为时,质量安全部经理负责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市及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出面协调解决占压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6、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当地市及相关部门报告,仍然不能制止占压行为时,公司应向成都市安监局、成都市能源办报告,挂牌督办清除占压安全隐患,直至占压隐患消除。
四、防止占压的考核办法
在防止埋地管道占压和清除埋地管道占压工作中,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管道占压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在管线巡查周期内未及时发现占压行为,未及时向占压责任人填发《天然气管道保护告知书》和《占压天然气管道告知书》,未及时制止占压行为,未及时报告占压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出现第二次违规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出现第三次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员发现管线被占压后隐瞒不报的,视其占压隐患的严重程度,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相关管理人员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占压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占压安全隐患未有效清除的,将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