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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考试内容

来源:世旅网
考试内容:

适用范围、定义、指标体系(4)、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及其他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锅炉执行GB 13271 .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执行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 GB 16171 — 1的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145—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1〜1476〗.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棑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l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府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3.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二项指标:(浓淡、快慢) 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髙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新标准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只分为两类:

一类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其他为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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