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管理,维护生产区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断路作业。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断路作业
公司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公司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部门。
3.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施工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
围起来的区域。
4、职责
4.1安环部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对断路作业实施检查监督。 4.2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断路作业证审批,对作业期间厂区交通进行协调。
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作业单位负责断路作业的施工管理,对施工安全负责。 5、管理要求
5.1《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5.1.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1.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1.3.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1.4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2 安全要求 5.2.1 作业组织
(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2.2安全措施
5.2.2.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2.2.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2.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2.2.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2.2.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2.3应急救援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5.2.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施工单位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2.5《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2)《断路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1年。 6、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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