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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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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增值税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4﹞144号【发文日期】2004-06-23【实施时间】2004-06-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你们。经研究,2004年我省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参股的发电企业(即原网外电力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川国税函﹝2004﹞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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