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1)
某人将其家庭财产100万元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事故) (2)
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自对该房产投保了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3)
某人先向A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同样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
(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
【案情】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986年1月31日至198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分析】
(一)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82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
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2.本案如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被保险人的有效索赔金额均应得到足额赔付。
3.实际,郭某家庭财产仅在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1986年1月31日至1986年3月17日,只有甲公司的保险,1987年1月31日至1987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个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甲、乙两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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