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是一位老人报的忠实读者,我现在有一件家庭纠纷事件,想向你们咨询。
我父母遗留一栋祖屋,现已拆迁,异地安置。我们姐弟6人,其中最大的弟弟霸占了房屋,又不肯补偿给我们5姐妹,我们生活很困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想自己写《民事自诉状》。但是,起诉书中碰到两个问题,请指教:
1、 此事件中“被告人”属于侵犯了我们什么权利?
2、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多少条多少款?
读者 李姨
答:李姨,你好!
首先,你们写的不叫“民事自诉状”,而叫“起诉状”,其次“被告人”应称为“被告”。
弟弟一人侵占了父母的房屋,又不肯拿钱补偿给你们,这是侵犯了你们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姐弟六人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即父母的房屋应由你们姐弟六人平分,如果房屋给弟弟一人所有,他也应该将你们应得的份额折算成钱款补给你们。
建议你可以弟弟为被告,你们姐弟五人原告,打一个遗产继承的官司,由来确定该房屋的归属以及你们姐弟六人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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