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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世旅网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3.11.21

• 【字 号】务府办发〔2013〕159号 • 【施行日期】2013.11.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高生水电站工程

建设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务府办发〔2013〕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1日

务川自治县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

一、基本情况

贵州省洪渡河务川县高生水电站(以下简称“高生水电站”)位于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境内,是洪渡河干流梯级开发的第七级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420m,库容1.003亿m3,电站装机容量106MW,年发电量3.83亿kw.h。工程开发的主要任务为水力发电。

根据电站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资料,该电站水库淹没涉及务川自治县蕉坝乡、柏村镇、红丝乡3个乡(镇)的10个行政村。水库淹没及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征用土地总面积5421.34 亩,其中耕地1153.74亩,园地731.81亩,林地2707.3亩,退耕还林地294.11亩,草地100.87亩,设施农用地5.63亩,裸地27.87亩。

高生水电站由贵州中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设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电站库区实际,建立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机制,确保被征地群众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电

站顺利建设和库区长期稳定。

(二)工作原则: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耕地实行长期补偿,林地、荒草等其他类型土地按审定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坚持移民补偿政策的连续性与长期补偿方案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与解决移民长远生计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尊重移民搬迁意愿相结合,依法移民与创新安置方式相结合。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8.《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

9.《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10.《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民工作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函》(黔府办函〔2011〕2号);

12.《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遵府发〔2011〕23号);

1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

14.《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洪渡河务川县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遵府函〔2013〕245号)。

四、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 (含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 征用的耕地,包括由承包地演变而成的经济林地、园地、退耕还林地等,其中经济林地、园地地上附着物按审定的标准一次性补偿,退耕还林地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对个别特殊农户不需要进行长期补偿的,另行制定有关条件,按照审定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

(二)补偿标准:高生水电站征用耕地长期补偿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规定该区域的年产值标准执行。今后若市人民政府对务川自治县耕地年产值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对象和时限

(一)长期补偿对象:高生水电站工程建设被征用耕地的农户。长期补偿费不因人口变更、增减而变化,对农户中所涉的出生、死亡、婚进婚出等人口变更问题,由农户自行消化。所涉长期补偿费的继承权问题,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处理。

(二)长期补偿时限:从耕地实际被征用之日起计算到电站报废为止。水电站存在一年补偿一年。水电站因故检修、停运视为正常运营;水电站所有权或使用权

出让或转移时,长期补偿方案的债权债务随之转移,并继续有效。

(三)枢纽区征地处理:枢纽区征用耕地补偿己经兑现的,采取核减、扣抵补偿时限的方式处理。

六、程序和兑现

(一)征用耕地指标以电站设计单位与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2013年联合调查、公示、复核,经调查人员、农户或权属代表、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签字盖章认可的成果数据为准。

(二)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会同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充分征求移民搬迁安置意愿,编制征地长期补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三)依据经审定的征地长期补偿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由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业主签订征用耕地长期补偿三方框架合同,业主按合同约定向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拨付长期补偿资金及有关费用,再由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拨付务川自治县移民局专户。

(四)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占用耕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年产值核定耕地补偿金额,组织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长期补偿三方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务川自治县移民局按协议规定逐年向农户兑现补偿资金。

(五)征用耕地的权属争议由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权属有争议的,须在权属争议解决后方可补偿兑现。对外出的补偿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办理有关补偿安置手续。

七、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移民后期扶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由电站业主预交1年耕地补偿费作为补偿风险金,存入遵义市移民局指定银行帐户,保障长期补偿资金能逐年兑现。

(三)地方政府、业主单位兑现长期补偿所需工作经费,按征占用耕地当年补偿费总额的5.7%计列,由业主单位在拨付当年征占用耕地补偿费时一并拨付。

(四)长期补偿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或滞留补偿资金。对违反政策、超出规定自行发放和违规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高生水电站报废停止补偿后的相关事宜,届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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