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一、 培训对象及要求:
1、各单位正、副职主要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2、室主任、作业长、班组长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担负各级危险作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监护的人员(如:动火审批、监护)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要按期复审,确保操作证的有效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焊接与热切割(气焊、火工、冷作、碳刨、管系等)、脚手架搭设、起重机驾驶和安装维修保养、起重吊运指挥挂钩、压力容器操作、涂装作业、高空作业车、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船用吊篮、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5、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6、转岗或离岗达3个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应接受转岗和复岗二、三级安全教育,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
7、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时,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辩识和应急防范措施的安全教育。 8、外协服务工作人员,须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教育;临时参观、学习和指导的人员,须经接待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9、对事故责任人或违章违纪的从业人员,由安环部进行纠错教育并考试;
10、班组长在每日班前会前应对全体组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检查个人劳防用品穿戴正确,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培训的形式
所有学员应按要求脱产、半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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