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全体官兵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减少疾病,更好的做好环境和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队QES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健康及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事宜。 3 职责
3.1卫生科(队) /直属工作科/管理股为全体官兵健康和工作环境维护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各部门、项目部负责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的官兵健康,并负责本部门工作场所环境卫生。 4工作要求 4.1健康卫生要求
4.1.1 凡新进入的新官兵,干部科/警务装备科必须对他们进行卫生常识的相关培训,让他们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 4.1.2 本总队所有工作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
4.1.3 饮水必须清洁,洗手间、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备,必须保持清洁。
4.1.4 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污垢或碎屑、碎渣;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4.1.5 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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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各工作场所内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4.1.7 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灰尘、粉末,应作如下处理: 4.1.7.1 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 4.1.7.2 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散发。
4.1.7.3 在产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4.1.7.4凡处理有毒物或高温物体的工作或从事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需要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配备。从事以上工作的官兵,对于本总队配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妥善保管。 4.2 工作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4.2.1 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4.2.1.1 各工作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光线须有适且的分布。光线须防止眩目及闪动。
4.2.1.2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各工作场所须充分使空气流通。
4.2.2 各工作场所的窗户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 4.2.3各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根据不同季节不予以调节。 4.2.4 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符合卫生的要求,置于所指定的范围内。具体按《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和《危险废弃物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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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本总队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大,应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必须制定现场临时建设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规定: a) 食堂及厨房的一切用具均须保持清洁卫生,禁止非食堂厨房人员随意进出。
b) 食堂为官兵提供的餐饮必须新鲜、不得提供变质、过期的餐饮食品。 c) 禁止将官兵安置在不符合要求的房屋内住宿;
d) 禁止官兵在不通风的住宿房屋内烧煤、烧气取暖或沐浴。 以控制现场临建设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4.4 应急准备
总队应设置常用药品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以便官兵取用。 4.5 检查
4.5.1本总队卫生管理事宜,全体人员须一律确实遵行。
4.5.2由作训计划科(股)/警务装备科(股)每月负责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巡检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总队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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