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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走私犯罪案件的取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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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走私犯罪案件的取证问题

摘要:走私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庞杂、专业化程度强、电子证据所占比重大、智能化犯罪的倾向明显,这些都造成了证据的形式多样化、复杂化,隐蔽性大。如何按照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和国家赔偿的情况,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取证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走私犯罪证据能力 证明力 一、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一)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一个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往往包括收发货人、报关人员、运输人员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直接参与了走私犯罪是共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只是受主犯的雇佣为主犯承担一定的劳务,对主犯所从事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知情,在案件侦破中可以将其列为证人。走私犯罪案件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证人,且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反侦查能力强。

(二)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走私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作案范围广、中间环节多的特点,证据材料分布于诸多单位、个人等主体,有时还会跨越国

家的范围涉及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走私犯罪案件每个环节都需要调取大量繁杂的证据材料,各个环节之间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关联。走私犯罪的证据体系较一般刑事案件更加庞杂。 (三)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走私对象不仅涉及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即可分辨的普通货物、物品,还涉及到需要专门的鉴定机关进行专业鉴定的文物、贵重金属、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普通人依据常识无法辨别的物品。而且走私犯罪大多集中于外贸行业,犯罪环节涉及购买保险、报检、报关、对外付汇、租船订舱等专业领域,需从保险公司、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银行、外汇管理局、价格部门、船公司、外贸公司等相关机关、单位获取保险合同、贸易方式、归类、核税、付汇凭证、资金往来及外文商业单证等证据资料,不仅专业技术性强,更需要对大量外文材料进行翻译。所以走私犯罪案件证据较一般刑事案件证据专业化程度更高。

(四)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科技的发展,对外贸易领域中的电子商务、网络办公、无纸化办公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贸易成交方式,大量的走私犯罪证据存在于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网络聊天记录、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材料中。同时由于电子科技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视听资料录制设备已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悄然登场,发挥

着不同的作用,忠实的记录着人们的行为举动,其中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破有意义的也可采纳为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证据,甚至在许多案件中扮演和直接证据的角色。

(五)证据规格要求高

一是走私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比较大,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程度比较高,侦办过程中的一点瑕疵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使公众对海关的信任感降低。二是走私犯罪案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办案实践中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更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但走私犯罪嫌疑人社会地位高,知识面广,法律意识强,使其供述主观故意较难;即便承认,事后翻供者也居多,更有甚者从抓捕归案到审理判决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对证据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走私案件的证据材料纷繁复杂,需要以一定的关联关系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达到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的要求,较之一般刑事案件证据规格更高。

二、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取证的特殊要求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既要做到对走私犯罪分子的不枉不纵、保证每笔关税的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要因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民愤极大,或是出于严打走私犯罪的目的而使取证过程和采证标准偏离正当程序的轨道,同时走私犯罪还大多是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高智商、集团化犯罪。这就对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环节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要“因案制宜、因犯施讯”。根据案件的不同走私手法,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征,按照证据标准全面、准确的取证。所谓全面,不仅要提取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还要兼顾无罪或罪轻证据、间接证据的固定,防止诉讼中出现被动。所谓准确,就是收集到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而且要排除合理怀疑,各个证据之间要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条。

(二)要保证证据形式合法。这主要是指证据来源和提取方式的合法性,除了电子证据和境外证据之外,我们对传统书面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仍应关注其合法形式。比如对案件的关键证据提取,应有意识的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借助《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及提取过程,有条件还应录像、拍照记录提取过程。

(三)大力开展科技强关,用高科技的侦查手段来打击高科技的犯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要求的内容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固定和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积极尝试通过世界海关组织进行国际海关执法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警务执法合作;协调驻外使、领馆、商务处、

联络处等机构提供协助;允许境外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介入;境外当事人携带、邮寄、转交等方式获取境外证据。笔者认为对上述境外调取的证据材料,在注明了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调取过程、结合案内其他证据予以认证审查、并由案件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

(五)积极实践取证见证制度,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主动采取措施应对律师会见权前置,有效防止串供、翻供。在这一点上海关始终走在全国各刑事执法机关的前列,一线实战单位普遍装备了摄像机、数码像机、录音笔等设备。而且办案关警员的固定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比较强、基本上做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推翻在讯问时所作供词的情事也鲜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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