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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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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制度

一、药房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药房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定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房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药房调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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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对临床诊断。

四、药房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五、药房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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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和镇卫生院

201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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