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告知书
街道办事处、 建设(住宅)局:
住宅区(大厦、工业区)于 年 月 日竣工,现入住率为 %,(第一位业主于 年 月 日入伙,至今已满两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书面告知。
附:1、入住通知单;
2、竣工验收证明;
3、告知人身份证明(业主提供房产证明和身份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出具法人营业执照)
告知单位(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小区详细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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