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
(2009-06-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一、免税项目的范围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范围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