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机制研究
作者:王媛媛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1期
摘 要: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定价方式。国外的药品价格管理主要靠市场竞争形成,为实施药品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经历若干次药品价格改革,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未得到真正实惠。 关键词:药品 价格 管理机制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人民健康,它的价格的需求弹性系数很低。患者需求具有刚性,而医生和患者之间又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些导致了市场机制在调节药品供需市场上的失灵。医疗服务关系民生问题,我国政府也一直致力于药品价格改革问题,自1994年医改以来,推出了各种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外,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自2006年以来,政府对医药加成率进行管制,对医药价格的控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受利益驱使,生产企业放弃生产廉价药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物美价廉的药品在市场上难以买到,患者福利进一步受损,政府在药品价格管制问题上也出现了失灵现象。 一、我国药品管理的发展历史
1.从建国初期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药品定价从生产、流通到销售环节完全采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政府定价、管理模式。
2.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八十年代末期,药品定价也逐步放开,除了一小部分由政府定价外,大部分药品有生产企业根据供求关系自主定价,政府规定医院的药品售价在进价基础上加成15%。
3.1997年,为了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降低用药费用,国家发布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药价管理再一次纳入政府控制范围。2000年,颁布《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限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放开出厂价及批发价格。2005年,发改委颁布了《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20%的药品纳入了政府管理的范围,其余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后向物价部门备案。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4.2009年,进行全面医改,我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对目录药品定价,非目录药品实行最高限价。
二、价格主体及其权力配置
价格主体是药品价格形成的实际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有自己的价值导向,主要包括公共部门、企业、医院及医生、消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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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部门。目前,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价格管理部门承担,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定价药品目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国家发改委承担药品价格的制定、监管等职能,国家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是药品价格管理的辅助机构。在地方层面,药品价格制定、管理工作由省级物价部门承担。
2.药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具有相应的权力。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对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企业可以在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之下制定具体的药品零售价,并且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实际的中标零售价。对于政府定价目录外的药品,企业根据药品经营成本状况、市场竞争状况以及自身定价策略自主确定药品的价格。
3.医疗机构。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医疗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药品集中采购形成的中标零售价决定了医院销售药品的价格,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和医生可以根据消费者对价格的接受程度选择使用不同价格的药品,特别是在有医疗保险支付的情况下,医生有机会依据消费者保险范围选用不同价格的药品。因此,医疗机构及医生能够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产生影响。
4.消费者。消费者也是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主体之一。作为需方也会在药品价格形成中发挥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组织性不强,很难在药品价格形成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消费者参与药品价格形成、影响药品价格是一种集体行动,在现有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消费者不具备也不会主动获取影响药品价格的权力。 三、药品定价存在问题
1.政府干预过多,多种价格体系并存。我国医药企业拥有一定的药品定价自主权。但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市多个行政主体干预的共同作用下,药品价格体系呈现出主体增加、价差扩大的现象。对于零售药店,企业一般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在参加招标采购的公立医院,经过竞价、议价,药品销售价格不同幅度的低于政府定价;在实行“零差率”的基层医疗机构,与其它医院至少存在15%的政策性价差; 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性质确定的报销比例、支付方式、结算时间等医保政策也会影响药品销售价格。此外,进货渠道、销售策略、保质期限、回款时间等因素会进一步放大以上政策性价差。以政府定价为主相对稳固的价格体系已被打破。
2.药价虚高,医院滋生腐败,医患关系恶劣。医药公司作为药厂和医院之间的机构,有各种不同级别别,流通环节过多使药品层层加价。由于药品的招标价格远远高于最高限价,利用招标价格和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做手脚,医药代表在医院给医生以高额回扣的形式销售药物,使得医生倾向于开大处方,使用高价新药,不使用降价药和招标药。而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患者作为药品的消费者,往往会把药价过高的责任归结到医院,由此产生了仇视医生、仇视医院的心理,患者不自觉地把医生推到了对立面,使医患矛盾更加严重,并且与医生开大处方的现象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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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准确地反应药品价值。通过专家调研、成本审核、征求意见、政府定价的模式,药品价格虽然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但由于各医药企业上报药价虚高,导致政府定价不能真正反映药品的实际价值,并且定价周期过长,原材料价格上涨,工艺技术改进造成的成本变化也不能快速的反映在药品定价上。
4.区别定价政策有待完善。部分百姓喜闻乐见、疗效良好的低价药未被足够重视,医药企业处于利益考虑,取消此类药品的生产,使之逐渐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或者医药企业将廉价药物的实际核心成分并未改变,添加一些辅助成分,将廉价药品升级为特效药品,大幅度提升药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另外,部分专利药、原研药与国产仿制药价差较大,区别定价政策的入门条件和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细化、标准化。 四、 借鉴国外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1.市场导向药品定价。美国药品价格由商业医保公司与药品经营企业联合确定,政府不影响药价,而由保险公司控制药价,政府对医保项目采取强制折扣、医疗关怀项目等方式。 2.政府主导定价。日本和欧盟等国政府专门设有管理机构对医保目录内药物定价,对于目录外药品,医药企业自主定价。尽管政府干预的目标和措施不同,但都在药价管理上强调公平性和福利性。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实行严格监管,制定零售价或实行强制性折扣;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有药品生产、检验、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消费者代表定期审核及调整药品价格;实行药品差别定价率,保证供应优质廉价药物。提高制药行业的集中程度。药品行业的高度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对于监测药物成本变动也比较方便。 五、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路径探索
1.调整药品定价思路。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特殊性在于对于疾病的治疗效果。因此可以将定价机制变成本导向为疗效导向,因此,应改进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在药物的定价中体现等效等价的原则,以疗效为导向,逐步引入药物的经济性评价方法,一方面符合药品疗效体现存在价值的特定属性,也能规避开药品成本监测的问题。新形势下的药品价格改革,就是定价需要依据药物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合理比价关系,公众接受程度多因素综合确定。需要建立严格的按照标准药品和比价系数进行定价。
2.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发布平台。对于当前市场上出售的药品信息、药品价格、价格核算方法在网络平台对公众公布、有相应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赋予公众监督管理的权利与渠道,监管不仅仅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将药品不合理价格及不正当竞争情况反映给管理当局,约束和监督医药企业以及医院的不合理价格行为。药品信息发布平台还能加强对药物基础信息的普及,减轻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可以从信息平台获取最快、最新的药物各方面信息,平衡医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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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财政补贴政策。各级政府根据政策将每年财政收入的4%投入到医疗建设中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未来各级政府更应加大投入,改善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落后的现状。各级医疗机构也应该提高挂号费、医生诊疗费用,改变目前“以药养医”的状况,使得基本药物制度能顺利推行,逐步降低药费所占比例。
4.建立药品价格定期审查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对药价进行定期审核,防止药品的“一价定终身”。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每年会对药物价格进行审核,每两年会调整药物价格。进行药品成本审核时,不仅仅考虑有形成本,更应当注意专利权、技术、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允许新药、特效药在进入市场时将前期的技术、开发、宣传资金计入成本。 5.实行药品定价差额制.由于现行依据专利原研企业申报成本定价的方法改为保持定额差价或差率的制度。对于原研药和仿制药都在市场上有售的,应该以仿制药价格为基础,按规定金额或者差率降低原研药物价格。对于原研药物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出来新的仿制药物的,定价时候参考原研药物价格扣除规定的金额或差率。概括而言,药品的价格形式应当包括反映价值的价格和反映供需的价格两个方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是反映价值的价格,药品价值的认定应当由政府作为权威部门予以评价(基于专业的药品价值评价结果),并且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医保机构和制药企业博弈所形成的价格即为反映供需状况的价格。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指导价格范围之内,围绕着最终供需价格,应形成一个动态调整的价格体系。 参考文献:
[1]彭 翔 申俊龙,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内涵与要素分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2. [2]孙媛,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思考,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8. [3]马 特,深化药品价格管理改革的思路和对策研究,中国物价,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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