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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投递有误致物品遗失赔偿案

来源:世旅网
快递公司投递有误致物品遗失赔偿案

黄⼥⼠打算将价值3000余元的⼟特产寄给⼭东朋友,快递单上的收件⼈蔡先⽣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了电话联系。在确认蔡先⽣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看管的⼩区物管处。在随后的⼏天,蔡先⽣还没收到快递,通过⽹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基本案情】

黄⼥⼠打算将价值3000余元的⼟特产寄给⼭东朋友,11⽉13⽇,黄⼥⼠将物品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运送,⽀付了运费32元。12⽉6⽇,快递到达⼭东。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蔡先⽣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了电话联系。在确认蔡先⽣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看管的⼩区物管处。在随后的⼏天,蔡先⽣还没收到快递,通过⽹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黄⼥⼠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快递公司认为,黄⼥⼠所寄物品价值3000元,其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进⾏保价,物品放在物管处后没有电话告知收件⼈,出于⼈性化考虑愿意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赔偿上限赔偿5倍运费,即160元。【律师分析】

承运⼈接收了原告托运的货物后,由其全⾯负责管理并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告某快递公司将快递物品送⾄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同意,事后未向收件⼈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未收到寄件后,被告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对货物灭失存在重⼤过失。

被告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双⽅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该条款⽆效。综上,被告应承担黄⼥⼠的全部损失。【法院判决】

⽀持了黄⼥⼠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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