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乾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汇 总
经营管理制度汇总目录
一、 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制度
二、 交接班制度
三、 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
四、 危险废物分析制度
五、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 脱硫除尘器操作规程
七、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八、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 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十、 环境监测制度
十一、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十二、 环境监测及危险废物分析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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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制度
1、设备的管理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设备的操作、保
养、维修由维修人员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
2、环保设备、供电、供水设备实行24小时管理,维修人员必须密切留意说明书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
3、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规程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 4、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管理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 5、设备管理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
6、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7、在电源干线,低压控制柜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悬挂标示牌。
8、做好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记录,建立设备台帐,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
9、各设备机房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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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
1、接班准备:
1、1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
1、2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上岗准备。 1、3 接班前由班组长召开班前会,并进行考勤。 1、4 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运行和生产情况。
2、交班准备:
2、1 当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和生产等情况。 2、2 必须将工具、仪表、备品备件和有关资料如数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 2、3 做好岗位辖区内文明卫生工作。
2、4 做好设备维护和生产准备工作,为下一班生产创造条件。
3、 交接班内容:
3、1 上一班的生产工艺和工作程序以及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2 对下一班的工作、产品质量要求与具体技术措施。
3、3 生产工具、备品备件所处状态、数量以及设备运转和使用情况。 3、4 本班人员的出勤情况和未出勤原因。
3、5 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有否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 3、6 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设备维护的要求和有关通知。 3、7 生产、设备维护的原始记录和注意事项。
4 、考核
4、1 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进行对口交接班,不准只由班组长或其指定人代表进行交班和接班。
4、2 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调度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4、3 按交接班内容认真填写好交接班本,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其交接班的班长和岗位负责人都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签署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
4、4 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报告,请示解决。
4、5 各单位领导必须对所属岗位的交接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的领导也要履行签名和签署时间等手续。
4、6 违反交接班制度按《劳动纪律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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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
为更进一步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工作的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市环保局的季度审批,按其审批的单位,数量进行接收;
2、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到无联单不转移,与联动项目不符不转移;
3、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制度》,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同公司危废许可证许可名称、类别一致,同转移联单所填写的名称、类别一致;
4、 严格按照公司危废许可证许可数量、范围进行危险废物的接收; 5、 对未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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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分析制度
一、 分析危险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本公司接收危险废物为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
二、 具体内容为:
(1)本公司在接受不同的产生单位所委托的危险废物之前,应先要求产生单位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该危险废物进行归类的证明资料,并确保并公司经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相一致后方可接受该危险废物;
(2)确认所转移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 (3)对综合利用所产出的新型砖采取抽样的形式进行试验样品选取,并且每年対样品采取进行浸出试验的测试分析方法对产品浸出液的重金属含量是否超出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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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公司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以及各种环保设备的运转正常,我公司特制定以下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1、 对晾晒车间晾晒场、建材车间干化污泥暂存库以及脱硫除尘器实
行24小时值班,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场所安全有效的运行;
2、 每天的安全检查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带队进行,如安全环
保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委托车间负责人带队进行; 3、 对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实行现场发现现场处理解决的制度,
不能现场解决的必须报公司负责人并先停止设备运行,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设备设施运行;
4、 脱硫除尘器每隔 2小时对整个脱硫除尘系统进行巡检一次,巡检
内容应严格按照《脱硫除尘器操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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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除尘器操作规程
一、启动设备运行
(1)确定循环水池达到水位标准:最低水位不得低于吸水口,最高水位不得高于出水口;
(2)检查供液泵是否正常:连轴转动是否正常; (3)确定除尘器检查口关闭严密;
(4)确定除尘器排灰水口畅通,排灰水沟畅通; (5)检查投碱池水位;
(6)先开启供液泵,待有液体从除尘器出口流出时,再启动风机。 二、设备运行过程中
每隔 2小时对整个脱硫除尘系统进行巡回检查一次,检查除尘器出水口、排灰沟、碱液间、水泵房,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 除尘器出水口无堵塞,水流畅通;
(2) 保证排灰水沟无杂物,无积灰;早晚班各清理循环水池积灰一次; (3) 保证PH值检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吸收液PH值控制在6-7之间; (4) 检查投碱池水位,及时补充脱硫剂;
(5) 投碱时,应将固态碱充分溶解后缓缓流入投碱池中; (6) 检查水泵电机是否发热,有无异常噪音,泵体有无渗水; 三、设备发生故障时
首先查找故障原因,个人能解决时应马上采取措施;个人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并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排除故障。当需要采取停止设备运行进行维修时,应先停引风机,最后停供液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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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 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 及时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 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 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 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 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
七、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须的劳动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 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 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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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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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经常检查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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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二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四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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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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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八、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二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九、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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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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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四十二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四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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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六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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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七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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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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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一、 安全环保培训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人员。
二、 安全环保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员工等。
三、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环保负责人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安全基本技能、常识等相关内容,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 新入公司的员工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环保学习,主要教育内容是: 1、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政策、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及环保等基本知识; 3、公司经营的危险废物的性质、危险特性;
4、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环保职责;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6、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使用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护方法; 7、新员工通过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8、新员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采用脱产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
六、一般员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培训并且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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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制度
一、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的目的:为了更好的达到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目标特制的本制度。
二、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过程的工作。
三、本公司环境监测的对象:生产场所中的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淋洗废水、厂界环境噪声以及脱硫除尘器的烟气指标。
四、环境监测的频率:
本公司同淄博市临淄区环境监测站签订了《环境监测委托书》。 1、 每年常规分两次对各项目指标进行两次监测;
2、 在出现应急事故或设备故障造成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对各项指标
进行临时性监测。
通过对的环境监测了解危废综合利用工作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管理,提升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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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胡世新 副组长:杨德源
成 员:丁春林
四、安环科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 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环安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九、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十、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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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环科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三、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总经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l、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2、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公司安环科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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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3、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5、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三、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了解和掌握管辖工作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3、参加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管辖工作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5、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四、监测人员环境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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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环境监测计划,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和安全卫生分析。
2、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装置考核测试和污染事故调查,配合地区性环境监测调查。
3、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和填写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关责任。
4、做好化学药品领用、保存和使用管理,防止泄漏和逸散而引起中毒和环境污染。分析化验余样、化学试剂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监测人员必须熟知环境监测规程,熟练掌握采样、分析方法和分析测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不同的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任务。各类监测数据报经站长审查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五、各生产单位主管环境保护负责人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总经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 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4、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及设计审查,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6、主持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环境保护部门。 六、各生产班组、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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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班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监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
4、参加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安环科
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 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二、生产管理部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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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 三、计划、财务部门
1、会同安环科编制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统筹安排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况情况。
3、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支付污染赔款和罚款。
四、供、销部门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3、固体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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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及危险废物分析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及各种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的监测管理。 三、内容与要求 1. 环境监测
本公司环境监测的对象:生产场所中的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淋洗废水、厂界环境噪声以及脱硫除尘器的烟气指标。
环境监测的频率:本公司同淄博市临淄区环境监测站签订了《环境监测委托书》,每年常规分两次对各项目指标进行两次监测;在出现应急事故或设备故障造成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对各项指标进行临时性监测。
通过对的环境监测了解危废综合利用工作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管理,提升环境质量。 2. 危险废物分析
本公司在接受不同的产生单位所委托的危险废物之前,应先要求产生单位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该危险废物进行归类的证明资料,并确保并公司经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相一致后方可接受该危险废物;确认所转移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对综合利用所产出的新型砖采取抽样的形式进行试验样品选取,并且每年対样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采取进行浸出试验的测试分析方法对产品浸出液的重金属含量是否超出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分析;对所综合利用的干化污泥没200吨左右进行抽样送公司化验室进行部分技术指标分析,确认合格后转移至建材车间进行环保建材砖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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