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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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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基础人才,促进学校沿着“依法治校”轨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释义]本条款对制定本章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做出规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把“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规定为设立学校的必备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河坎子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国办、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校址在河坎子村河东组。

[ 释义]学校名称、性质、校址依教育局所发文号确定。学制依《小学管理规程》第三条和凌源市关于小学学制改革要求确立,六年制即:九年义务教育的1——6年级。 第三条:学校是九年义务教育示范学校。

[释义]此三项命名,依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河西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发的文件及荣誉牌。

第四条:学校由凌源市教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规定学校设立应履行的手续、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学校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以促进全体学生的健康成长为目的。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的办学宗旨;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校,创办特色,持续发展”的办学思路;逐步向示范性、精品型、有特色的办学目标迈进。 [释义]本条款依据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学校发展目标确定。

第六条:学校以“勤学、文雅、健美、和谐”为校训,以“教风正、学风好、质量优、环境佳、效誉高”为校风,以“团结向上、民主务实、精干高效、开拓创新、廉洁奉献”为师风建设目标,形成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势。

[释义]本条款依据素质教育培养目标,师德建设目标,及办学经验成果提炼。

第七条:学校的育人目标: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部教基〖2001〗17号文件附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本着“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学校内部岗位责任制。

[释义]本条款根据《小学管理规程 》第八条,河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校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若干规定》制定。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校长职权。

1.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或校务会议,并组织实施会议决议。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教职员工聘用制。 4..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 5.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

6.学校章程和校务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释义]本条款依据《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津西教党字〖2001〗16号文件《河西区校长工作实施意见》制定。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展中应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对学校干部教师的聘任、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加强对民主党派、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的领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释义] 此条款依据《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津西教党字〖2001〗15号文件《河西区学校党组织工作实施意见》制定。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全校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 对学校的办学指2. 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及有关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讨论通过学校聘用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 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福利事项。 5. 组织、参与“四评一建议”活动。

[ 释义]本条款依据《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津西教党字〖2001〗17号文件《河西区学校教代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审定、,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释义]本条款依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及《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学校根据编制机构设置教导处,运行学校管理。

[释义]本条款依据《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和天津市《人事工作简编》二十一条,编制、师资队伍管理确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依据《小学德育大纲》和各科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九条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科研兴校,持续发展”的战略,深化素质教育改革,构建素质教育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发师生无限潜能。

[释义]本条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定》精神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科研规划确定。

第十六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育人,全方位育人,追求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深化德育科研,“整体构建德育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促使全社会都关心青少年教育和成长。

2.发挥学校育人主导作用,形成学校内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格局。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并以课程为载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双规范”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3.遵循“主体教育”原则和“发展教育”原则,引导学生积极、自觉的参与少先队活动、文体活动、德育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明创建活动,在积极参与、自主管理、创新实践的过程中,丰满羽翼快乐成长。

4.努力构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氛围。争创绿色校园;开展校园艺术、校园体育、校园科技活动,使学生形成几会一长;严实学风、教风、校风建设;发挥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学校作用。

[释义]本条款依据江总书记讲话精神、《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大纲》,《河西区校园文化建设评估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抓好科学管理,深化科研教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效益。

1.端正教育思想,依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搞好科际间学科渗透,使学生获得广博的知识。

2.落实教学“三级责任制”、“三级教研制”、和“创三 做楷模”检查评估制,不断优化教学管理。

3.更新教育观念,深入“优化教学过程,构建素质教育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学质量效益;深入“小班化”教学模式的研究,把握共性发展个性,提高学生素质;定期组织课堂教学研究汇报活动,定期组织校级论文、课例交流评选活动,引导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质量观;初步形成具有湘小特色和个人风格的:教学目标优化、师生关系和谐、教学手段先进、学生主动探究、分层重点训练、及时互评反馈、学生不断追求新知的素质教学模式。

4.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以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课堂40分钟质量效益为保证,努力做到:科学安排学生一日生活,落实课程计划要求,合理学生课业负担,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书刊,节假日不占用补课。

[释义]本条款依据第三条全教会精神,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小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 》制定。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学生素质教育综合评价制度,以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评估手册》的形式向家长报告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沟通家校联系。学生的学业成绩、德育评定采取等级制。学校各年级的期末考试实行水平测试,对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参加第二次平行测试,通过努力继续升级,取消留级制。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小升初方案。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二十八条制定。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向家长开放日制度,每学期1-2次举办“素质教育成果展示汇报活动”,并广泛征求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家长参与民主办学。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及河西区纪检委发(1998)17号文件精神:让社会了解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管理的形式和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以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主动受益、互动发展为主旨,严格执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健康课;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大课间活动,保证每天1小时活动时间;发展乒乓球传统特色;以健康第一为宗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学生体质监测,做好常见病预防和矫治,创设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

[释义]本条款依据《体育法》、《国防法》、《全民身计划纲要》等法规及学校体卫工作特色制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效益。

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 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依据政策规定实行缓聘、待聘 、解聘。 [释义]本条款依据津政发[2000]37号、38文件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应具备以下的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自觉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学习的自觉性,掌握现代教育手段;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和创新;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权益。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师法》第七、第八条以及全教会决定第17条教师素质六要素拟定。

第二十三: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支持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师法》第十条至十三条及《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条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拉动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加大奖惩力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三十三条,《教师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三条,《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及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副校长要起到校长参谋、助手作用;正副主任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应协助副校长抓好管理,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以身示范努力争创“三优班子”。 [释义]本条款依据《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对副校长,主任职能要求做出的规定及学校领导集体工作目标制定。

第二十六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做学生爱戴、家长信任、社会认可的师德模范,学校对教书育人先进年级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辞退。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制定。

第6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给予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依据《义务教育法》及政策规定,适龄儿童正式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成为本校学生。学校严格学籍管理,保证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免试对口入学,学区外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及《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及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拟订。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学生应在全方位育人的氛围中,加强自主意识、自主管理、自我评价,做学习、生活、活动的主人,争做“文明学生”,争创“文明集体”。

[释义]此条依据全国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德育工作规程》第十六条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结合新时期特点,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成立“心理咨询室”和“坚强孩子俱乐部”,为遭遇困难和挫折的儿童提供指导、帮助。

[释义]本条款依据《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规定》第三十六及学校实情制定。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安全,向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学校强化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释义]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制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创造条件,使每一个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有广泛的兴趣爱好,部分学生能形成技能特长,并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条例》和校纪校规,经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释义]此款依《小学德育纲要》规定的学校为全面发展、学有特长的学生创造条件,及《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

第七章 总务后勤

第三十二条: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为师生学习、生活,为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服务的原则。

[释义]本条款依《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小学管理规程》第六条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原则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总务后勤工作的科学管理建立总务后勤、财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关防止违纪、违规、浪费、流失,重大财经决策需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年度予决算、收支状况定期向教代会通报,坚持财务公开。

[释义]本条款依据《天津市依法治校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校务公开准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发展提供的资助。学校依法兴办校办产业补充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保证三个增长,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

[释义]本条款依据《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小学管理规程》第四十五条、四十九条及天津市行风办发[1997]4号文件对学校经费来源及财务工作要求制定。

第三十五条、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管理,落实各自岗位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主动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学校资金、财务使用、利用率。

[释义]依据《小学管理规程》五十条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要求,二十八条学校总务工作原则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委员会核准。

[释义]本条款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学校章程的审批程序做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章程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中的统领地位。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执行。

[释义]本条对本章程实施起始日期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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