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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来源:世旅网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指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根据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然环境、重视资源保护、惩罚违法行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违法行为的范围

1、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滥采、过度开发、破坏等行为;

2、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和规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采伐、砍伐、挖掘、捕杀野生动植物;

3、为了开发利益,擅自占用水源地、湖泊、河流、海洋、荒漠及其周边环境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

4、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森林,非法采伐林木,破坏林地生态系统;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利用非农用地擅自建设、开矿、堵塞道路、河道、水域等,侵占土地资源。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惩处;

2、罚款:对于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处以罚款,其中罚款的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3、责令改正:对于违反规定有可纠正性的,应当责令改正; 4、限制或者禁止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采取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措施,例如,中止或撤销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停止违法行为等;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或者设备:对于违法行为得来的经济利益或者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或设备,应当进行没收。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规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2、告知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和申辩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听证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4、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研究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复议。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

1、行政处罚的执行:被处罚人必须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改正和整顿任务;

2、行政处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了政府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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