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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起源

来源:世旅网


中国法制史期末作业

姓名:吉好莫里扎

学号:200980601036

论述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及形成。

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法系的起源 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史前的传说时代。中华法系与中国法同时出现、同步发展。中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的部落联盟时代。

中国最早的法律诞生于夏。禹建立了夏,夏是中华史上第一个可以被称之为国家的奴隶制王朝。既然诞生了国家,那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维持整个国家的秩序。夏朝第一部“法律”叫《禹刑》,也是中华史上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的内容现在已经无法考证。据《周礼》等古籍的记载,夏朝有墨、劓、膑、宫、大辟等刑罚。因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夏朝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意志,以刑律为主,基本不涉及民法。夏法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夏朝的“法律”已经具备了法律的雏形,从夏朝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 中华法系起源的一特点是法起源于礼。礼源于战争和祭祀活动,祭祀活动常常伴以歌舞和誓师、献俘仪式,还有颁布军令、行赏施罚之类。于是礼就逐渐演化成一种神圣威严的仪式和行为规范,在古代礼成为一种内容丰富的行为规范。古老的夷礼、夏礼在西周迎来了它的全盛时期,其成果就是周礼。夏、商、西周是国家产生和进一步发展的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私有制发展不充分,氏族内部的贫富差别还没有完全冲破氏族血缘纽带。当时是既按地域来划分居民,更以血缘来确定阶级。西周是奴隶制鼎盛时期,由于嫡长继承制,土地分封制,世卿世禄制的确立和发展,宗法礼治思想大大膨胀起来,并成为指导法律活动的核心。

周礼在法律精神上表现为维护尊尊亲亲的政治等级和家族伦理秩序。在西周的分封制和世袭制下,各种贵族特别是大夫以上的大贵族在自己封地内都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审判权和各自的武装力量。法在周礼中表现为: 第一,血统与宗统相结合。西周自建国时便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以保证宗法贵族政体及周王室内部的稳定结构。第二,封地与人

民相结合。获得封地的贵族不仅具有土地使用权而且还具有对封地人民的统治权。他们在封地内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赋税等权力却是相当独立的。第三,宗法与法律相结合。法律严厉禁止不慈、不孝、不友的行为,并保障贵族在诉讼中的一系列特权。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以宗法等级为标准的。第四,宗法与神权的结合。与商代以天命自赋( 祖先神等于上帝) 不同,西周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说,认为上帝为各民族所共有,哪一民族有“德”( 即得民心) ,该族的祖先神便得以“匹配上帝”、“在帝左右”,从而获得对人间的统治权。于是,“敬天”的宗教观念与“孝祖”的伦理观念便有机地合为一体。

二、中华法系的发展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这一时期中,诞生了中华法系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即李悝编订的《法经》。《法经》在体例上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在内容上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4]这部法典内容详尽,而且也进行了系统化处理,是中华法系成文法典的代表之一。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代表除了李悝之外,还有商鞅、韩非等。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秦始皇建立秦朝,为了巩固统治,在商鞅制定的《秦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基本无太大变化,所以一般认为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朝设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如《田律》、《工律》等,这就适应了秦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生活需要。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所以秦朝法律已经初具规模,而且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正统,强调“以法治国”、“法不阿贵”,并且在秦朝时期,朝鲜半岛和中南半岛上的诸国已经开始了同中原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可以说中华法系在秦朝时期已经开始形成。秦朝法律以严著称,而汉朝法律则以简闻名,汉朝法律最初就只是高祖所定的“约法三章”,“约法三章”中强调的是民法,以民生为中心。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六十篇。其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其他法规如《越宫律》、《朝律》、《傍章律》,则均为《九章律》的重要补充。秦汉时期的中华法律已经比较完备,而中华法系也在这一时期诞生了。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三.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至唐代已基本形成,宋、元、明、清时继续发展,达到“繁荣时期”。唐朝建立后,唐代统治者继承中国“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并使之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唐律是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

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至元新格》的二十篇,有九篇与唐律相同。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所以唐朝时期应该是中华法系的“承前启后期”。唐律中的代表文本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十七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所以可以说《唐律疏议》是一部比较正式的法典,与现代法典在形式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因此可以说唐朝法律是中华法系中比较典型的法律。 经历了秦汉时期、唐朝时期,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到了明朝,中华法系已经跨入了繁荣期。明朝的法律思想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其一是官制的改革,在中央废丞相而分权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在地方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其二是否定君主专制思想的出现,李贽的“民主启蒙思想”、黄宗羲的“法治思想”以及王夫之和顾炎武提出的“比较成系统的民主思想”都是这一时期产生的近现代法律思想。其三是重惩官吏赃罪,也就是现代所说的反腐倡廉。《大明律·刑律》中设立《受脏》一门,计十一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脏、因公擅科赦、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脏、官吏听许财物。《大明律》是明朝最基本的法典,其地位相当于现在的宪法。明朝还在《唐六律》的基础上编撰了一部行政法律汇编,用于规范行政。明朝法律与前代相比较,最大的突破点在于有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内容和经济法律内容,对土地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借贷契约制度、租佃契约制度、典卖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工商禁榷制度、财政金融制度等都有了详尽的解释与规范。明朝法律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规模,虽然在封建社会中达不到完全的“法治”,但是明朝立法与司法完善、执法相对严明、法律监督概念兴起,因此明朝的法律是相当“繁荣”的,明朝时期可以称之为中华法系的“繁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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