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承诺书(住宅改为办公或经营场所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 ,是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69号一城峯景(畔山豪园) 栋号房业主,为秉承创建和谐社区的宗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人承诺在取得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下的住宅改为办公或经营用房,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及相关规定,同时,每月准时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物业费用。
如果本人将住宅改为办公或经营性用房,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经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消除他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由本人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时间:篇二: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企业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设在该住所(或营业场所)属于非住宅用途的合法建筑物。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备注:1、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
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时,
本承诺书由企业加盖公章。篇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 (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
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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