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i Q: Science and TechnOIOgy Innovetion Hereld 学术论坛 试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周湘宁 (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盘锦摘1 24010) 要: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财 财产分割 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6(c)一0240—01 财产分割,首先要有“重大理由”,再次需要 1我国婚姻立法现状及确定婚内分割 必要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起诉之时同时具 共同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 2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制度的实践可行 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在婚前或者婚 性及重大意义 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形式。通常情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 况下,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归属, 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 需要形成一份书面协议,并签字确认。夫妻 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一方面可 之间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确认,还经常 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 采用办理公证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 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 的婚内约定财产制,可以使夫妻双方按照约 制度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Ⅸ婚姻法》 定支配使用自己的财产,但不离婚而要求分 解释三实施前,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 割财产是不可能的。对于感情基础良好不 财产要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受 打算离婚,仅仅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 理。解释三实施后,夫妻双方中的弱势一方 割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方来说,适用婚 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直接起诉 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无疑是个有效 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 途径,但另一方不配合怎么办?当这个现实 失。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对保护夫妻双方弱 的问题摆在桌面时,法律的规定让人们无 势一方具有进步意义。 所适从。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 因为社会的复杂性、生活的多样性,不 规定了哪些属于一方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 能僵化的认为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这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提供了基础条 产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件。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 制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是可以在 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在婚姻存续期间分 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更为重要的 割财产,司法解释三首次给予明确规定。 是我国的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并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只能对现有 没有限制在婚内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是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过起诉要求法院判 应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坚持共同共有是 决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只能在 原则,慎重的对待夫妻在婚内分割共有物 审理查明现有的财产数额后,对这些财产 的条件。有这样一则案例:李女士与老伴属 依法判决分割。如果今后夫妻双方继续生 于再婚,双方各有子女。2009年祖宅动迁, 活在一起,又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要分 李女士行动不便就让继子负责操办动迁之 割,只能另行起诉解决。 事,继子将动迁款7l万元放在了自己父亲即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具有它的重要 李女士的老伴处保管,后来李女士发现放 意义。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 在老伴处的钱少了20多万,便要求自己保管 制度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告诉大家, 动迁款,结果老伴这边不同意给。李女士无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同时告 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而法官告诉李 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它确立了婚 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允许分割夫 内分割财产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 妻共同财产的,李女士“想分家却不离婚” 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 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老伴对 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 20多万元去向提供不出任何凭证。李女士 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 认为一直是老伴控制经济大权,自己被动, 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 于是要求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结婚 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 已40多年,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判决两人不 了很好的救济渠道,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 准离婚。20l1年8月3日《婚姻法》解释三颁 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 布实施之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婚内共同财产,最终法院依据解释三第四条 3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 规定判决71万元动迁款两人平均分割,对于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固然具有重大 其中去向不明的20多万元与李女士老伴的 意义,但是该制度还是有一定缺陷的。 分割款相抵。这个结果令李女士非常满意, 第一,起诉条件苛刻。“但有下列重大理 也使我们看到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现实 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要求婚内 240 科技创新导报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备2个条件尤其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条 件很难取得证据。 第二,“重大理由”范围太窄。比如“夫 妻一方破产或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 以偿还个人债务而债权人追索”,比如仅限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在婚姻法中 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 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 《刑法》、《继承法 、《民法通则 等法律规 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 的,那么出现“负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婚内共同 财产分割。 第三,没有对婚内过错审查的规定。婚 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 家庭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样的规定在一 定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但 婚姻法解释三的婚内分割财产的规定,并 未对婚内过错问题进行规定。在分割夫妻 婚内财产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也应当将婚 内过错行为作为婚内财产分割比例的一把 量尺,这样才能最大化的体现法律的公平 正义。 第四,没有事后的相关制度配套,比如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的财产范围如何定位是按照请求人的诉讼 请求还是部分或者全部的夫妻财产进行分 割,婚内财产分割后的财产是继续执行夫 妻共同财产制,还是夫妻财产分别制。 第五,离婚时可以一并处置孩子的抚养 问题,在分割婚内财产时如果不一并处置 孩子抚养费问题,将使孩子的利益难以得 到有效保障。 第六,在中国婚姻传统的观念中,婚前 财产协议或者婚前财产公证都无法接受,那 么在婚内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而婚 姻继续存在的存活率又有多少。 笔者认为,应该扩大“重大理由”范围, 增加婚内过错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 制度,应该按照“不诉求不处理”原则仅限 于请求人请求分割的部分进行分割,没有涉 及分割的部分应该继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 制存在。在夫妻分割婚内财产时也应一并 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使该制度能够更 好地体现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