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校采购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采购质量,保证校内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XX)194号),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在国家、地方相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之外由学校自行选聘入库、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申请学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籍教职员工、具备相关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招标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科级以上相关岗位管理工作经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
(三)愿意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填写
《XXXX大学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等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评审专家遴选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全校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
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评审专家申报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交《XXXX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办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并根据采购项目专业分类及评审需要,拟定入选专家名单;
(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拟定入选专家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入库名单;
(四)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采购评审专家由招标办组织抽选聘用。
第六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编制相关采购文件,按时出席采购活动,认真参加评审工作;
(二)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应当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或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采购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法接受监督,服从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和评审组长的统一安排,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进行倾向性讨论或对其他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协助对质疑投诉的处理,配合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组或招标办、纪委监察处针对质疑投诉的调查,解答对采购活动中有关问题的咨询;
(六)属于供应商近亲属的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组织承办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及其他违规行为,或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向招标办报告,或者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
(A)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 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八条评审专家的确定,一般由招标办指定专人在项目评审前半天抽选,并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到专家本人,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但不得超过24小时,具体人选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抽选情况、抽选结果和监督情况应当附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评审专家一旦接受评审活动邀请,不得缺席或早退。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退出,须在评审活
动开始二小时前,本人向邀请单位请辞。
第十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密等其它特别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由招标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汇报,经批准后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每届聘期4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学校各采购项目组应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出席评审次数、未出席评审次数及原因、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解除评审专家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私下接触供应商,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的;
(二)向有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项目评审前向有关人员透露自己是本次评审专家 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六)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审、代替他人参加评审或干扰他人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的;
(七)评审中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A)不配合开展处理质疑投诉工作,情节严重的; (九)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参与评审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统一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校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使用和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提高统一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选聘并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以个人身份参与学校统一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使用和管理,评审专家从事评审工作和咨询活动,应当接受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接受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
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征集评审专家,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下同)或校外人员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入选评审专家库,学校统一颁发聘任证书,聘期3年。
第六条申报评审专家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特殊的学科、专业、实验室等可放宽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教职工申报评审专家时,应按要求填写《**大学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校外人员申报评审专家时,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2.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证书及复印件,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人根据本人职务、专业或者所从事的
工作领域,对照学校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见附件2)。
第九条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统一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个人评审权;
3.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4.推选或者被推选为评审委员会主席或评审小组组长; 5.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统一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遵循保密原则,不携带出任何评审资料,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信息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人员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5.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7.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审计处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时,采购用户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2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中抽取不足部分的评委。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校外临时选聘评审专家。选聘的评审专家应该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抽取或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开始时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暂停评审,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
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具体参照学校人
事处关于评审费发放暂行规定支付标准执行。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专家名单可以随同中标、成交结
果一并公告。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现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
理。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培训;评审专家应当按时接受培训。未参加培训的,
暂停评审专家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审资格。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优化,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及时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将其解聘: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信息;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
4.收受采购用户单位、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和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等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发布的
其他文件中涉及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大学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出生年 姓名 性另IJ 月 现从事专 专业年 技术职务/职级 业 限 工作单位 工号 身份证号码 (教职工) 申报类别 (校外人员) 货物类 工程类 服务类 软件类 其他类 移动电话 回避 请如实填报,如没有,请填写“无”。在后期评审过程中发现未 及时申报的,请自行申请回避。 单位 是否同意到** 省请填写“是”或“否”(若同意,本表中的相关信息则可能被相 内其他高校 参加评标工作 个人廉政 关高校共享,并参加其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 个人廉政承诺、签字 廉政承诺: 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 统一采购评审。在评审活动中, 做(两栏都要填 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 守法,切实履行依法规定应当承 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承诺、申报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承诺、签字及单 位推荐意见 写) 备注
填报说明
1、本表供学校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申报使用。 2、\"申报类别的分类号\"应按照**大学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按擅长类别勾选。
3、\"回避单位\"是针对申报人与供应商存在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如申报人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在可能参与投标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等情况。
4、若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件2
**大学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一、货物类
主要参与货物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由具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服装、办公用品、医疗卫生(含药剂、医技等)、图书、教材、粮油蔬菜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工程类
主要参与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由具备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包括建筑物及各类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装饰、维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弱电建设、网络通讯等。
三、服务类
主要参与各类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由具备金融、法律、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技术服务咨询、物业管理、餐饮服务、保洁保安、设计、监理服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软件类
主要参与各类软件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由具备计算机软件、软件设计与开发、软件工程、物联网与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五、其他类
主要参与不在以上四种类别内的其他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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