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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世旅网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治理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宣传贯彻,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治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现就深入贯彻实施30号令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30号政令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懂得、运用各项新制度、新要求

(一)明确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贯活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督机构第一要认真学习,按照30号政令宣贯会议。各区县还要制定具体的培训打算,抓好项目经理、一线专业治理人员、中介代理、评标专家和区县监管人员的培训。上半年培训内容以30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为主;下半年以总结交流和专题研讨为要紧内容。各区县治理部门要注重总结执行过程中显现的各种咨询题及处理方法,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二)严格界定我市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到应招尽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超过在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超过50万元;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三)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施工许可衔接工作。必须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模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方法》(建设部91号令)执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能够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投资额在30至200万元人民币范畴内的工程,能够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能够直截了当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未招标备案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严格审查设备、材料及专业工程的招标,防止以暂估价方式规避招标。关于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列暂估价超过国家发改委3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当对所列暂估内容进行招标。招标可由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或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总承包单位单独组织,以及由总承包单位托付发包单位组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负责各分包单位和谐治理,并全面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责任。关于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专业工程,能够不再办理报建和施工许可;总包单位已将专业工程纳入质量安全治理的,也可不再另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五)实行招投标与企业信用挂钩,以信用选队伍、用信用保质量。鼓舞招标人选择曾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获得奖项的优秀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程创优业绩要求,创优业绩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我市“海河杯”等工程建设奖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等技术创新类别的奖项,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直截了当有关的省、部以上级别奖项。奖项要求应当与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相符合。建设工程招投标资信标评审应严格执行《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内容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6号)的规定,并将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扩展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信标评审。

二、进一步落实招投标治理各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进场”和“上网”制度。各区、县招投标监督治理部门要按照《天津市工程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对本区域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同时要将管辖范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交易纳入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控网络平台进行监督,与市统一平台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强化项目“上网”,使全部项目处于受控状态。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招标公告,在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

专家,及时录入有关信息;投标单位应当通过该网络平台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评标、网上办理备案手续。关于不进场交易、 未在统一监控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强化自行招标备案制度。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落实了资金来源,并设置专门招标机构或具备至少6名专职人员。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经认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委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在被投诉、举报期间,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或投诉、举报未被处理前,暂不批准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自行组织招标。

(三)严格免标、邀标行政许可制度。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不招标许可由市政府批准,其他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招标、公布转邀请招标的,由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对比30号政令的有关规定,提供由保密局、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定密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或专有技术证书,国家有关部委确定招标方式的文件,市政府或市重点工程指挥部的证明文件以及对项目招标方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同时对项目专门性、紧迫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讲明。

三、扎实开展招投标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监管

(一)对重点监督对象进行重点治理。1、加大评标专家监管,严把评标专家资格关口、严把专家委员会组建关口、严把评标监督关口,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标后评议及责任追究制度。2、加大招标代理考核,对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判标准(试行)》开展自查与考评,有效遏制不法招标代理违法运作。3、加大建设工程担保企业治理。关于担保总额超限、担保数据不真实、扰乱担保市场价格秩序等违反担保治理规定的,一经查实,计入担保公司信用评判体系;情节严峻的停止其参与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治理部门对其出具的担保文件不予备案,有效防止履约纠纷产生。

(二)对重点监督环节进行重点治理。1、加大标前现场监督。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严查先开工后招标,对违规行

为要严肃处理。2、在评标完成后,加大社会监督,预中标结果未经公示或者公示后显现投诉未处理结案的,招标人不得发出中标通知书。3、在确定中标人后,实行“三环节跟踪”评估,即“合同订立环节跟踪,合同履行环节跟踪,竣工结算环节跟踪”,对订立阴阳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要求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开展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督。结合对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农民工讨薪工作,彻查借照、挂靠等市场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还将对其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1至3年内不得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

(三)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认定及监管。各级招标监督治理机构要从严区分项目投资性质,不得将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迁村并点等项目认定为非国有投资项目。关于国有投资项目不得采纳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治理方式进行监督,连续严格执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

(四)加大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备案治理。突出业主负责制,连续实行中标结果一次备案,由招标人递交项目招投标情形资料清单及承诺书,招标原始资料由招标人密封存档备查。各招标监督机构要对中标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大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治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市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下放区县治理。各招投标监督治理部门要连续加大机构队伍建设、落实治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与招标代理机构脱钩,确保满足公平、公平监管要求。要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案件,做到“当地受理、当地解决”,保持社会和谐稳固。要建立起违法违规招投标案件分析报告制度,持续提升处理复杂案件处理能力。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区县招投标治理体会交流、互查互评等活动,促进全市招投标治理整体水平持续提升。此外,还要连续加大和深化重点工程前期服务制度,关于纳入投资联合审批的项目,提早做好项目跟踪,主动深入企业指导服务,协助企业办理手续,确保3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时期全部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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