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条例》
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
2013年11月0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三章 公园管理
第四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本县公园的整体规划、
有序建设,促进公园事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县(区)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县市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区)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区)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七条 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公园发展
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
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园管理
第十 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情周到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园林植物管理
植物景观管理
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
区县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地处公园主要游览景区或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主城区的公园均须报县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以土建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公园管理条例》
植物养护管理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米以上。
行道树: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整形灌木: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不亮脚,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绿篱: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2~3次,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良好。
庭院栽植的大树桩头每年进行蟠扎整形,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保持其园林工艺水平。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除特殊情况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两年打老竹头一次;凤尾竹、小琴丝竹等小竹类,每五年翻栽一次。
花卉:公园主要出入口、集散广场、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室等活动场所,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花坛: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无缺窝,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70%,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径):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协调。
草坪: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根据草种的不同,留草高度保持4~10厘米。单一品种草坪无杂草。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践踏的道路和踩板结的地块。
地被植物:应选择多种矮生、耐荫、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
公园内除硬质地面或铺装地区外,凡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黄土不露天。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公园的堡砍、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登记造册,挂牌说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应分门别类清理登记、造册存档,并在主要植物上设置植物名称、种类、产地、习性等知识介绍牌。
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办理手续。
花圃管理
花圃指公园从事花木生产的苗圃。各类公园均需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花圃。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出满足公园各类花卉展出活动和花卉布置所需的花木,本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丰富多彩、逐步提高的原则,做到有计划的生产和出圃。
花卉的品种管理:要求公园每年生产、展出的花卉种(不含品种)数量在30个以上,并选择5个以上种作为公园的特色花卉,定向培育,重点展示。
做好花卉种子收集、贮藏、登记工作,积极引进、驯化花卉新种(品种),每年至少引进一个花卉新种(品种)生产、展出。有条件的花圃可设立母体繁殖基地。
优良品种应妥善管护,重要品种要挂牌编号,做好生长情况及物候期观察记录。
花圃要合理规划,设施保持完好。盆花摆设要行列整齐,地栽培育要起垄分床管理。花盆、肥料、残花、盆土要分类定点堆放,做到花圃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管理有序。
花卉生产管理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制定生产计划,适时松土、除草、施肥、灌溉,及时防治病虫害。苗床土壤泥团小于厘米,排水沟无污物、无阻塞,花圃内无严重病虫危害,做到圃内花木生长正常,保质保量,按时出圃。
有条件的花圃要设立荫棚和温室,并注意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花圃应设立工具房、保管室、值班室,妥善保管生产工具、器具、设施,保持其完好率85%以上。花圃应昼夜有人值班看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花木、器材被盗损。
花圃应建立和完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公园应落实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填报、保管花圃的规划设计图纸,年月生产计划,花木进出圃登记表,品种登记册以及各种生产科研技术资料,统计报表等,使花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盆景生产管理
盆景是公园的宝贵财富,是公园园林艺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园要注意培养人才,收集素材,积极开展盆景生产、展出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建立盆景园或盆景展出、养护基地。
生产盆景要纳入公园年度计划,盆景制作人员和生产数量可根据公园规模、特点和盆景基地大小而定。一般要求,市属公园应保证3名以上专、兼职盆景生产管理人员,年生产大、中型盆景30盆以上,区县(市)属公园应保证1名以上盆景生产管理专业人员,年生产大、中型盆景10盆以上。
树桩类盆景或地栽树桩要造型奇特,蟠扎工整,古朴自然,生长健壮,做到“五无”:无枯枝烂叶,无刀斧痕迹,无病虫害,无杂草,无徒长枝。
山水类盆景应构思新颖,选材精细,主景突出,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管护上做到“二勤”、“四无”,即勤保养、勤换水;无裂缝、无结块、无刀斧痕、无病虫害。
盆景基地要求做到素材丰富,设施完好,盆钵、石材、树桩、肥料等要分类定点堆放。盆景陈列规整,几架清洁、光亮,场地无垃圾杂草,整洁美观。
公园的盆景作品应定期在园内适当地点,如盆景展览馆、陈列馆、接待室、各类厅室等陈列展出,供游人欣赏,并积极选送参加各级盆景展览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在本园定期举办盆景展览,以交流技艺,提高水平,发挥社会效益。
所有盆景(特别是市级以上获奖作品)必须拍照、登记造册,建档立帐,妥为保管和养护,不得随意拆拼处理。盆景、素材的进出要登记,要加强保卫,防止被盗、遗失。
第二十条 园林卫生管理
园林卫生管理的总目标
公园环境卫生是体现公园园容质量和园林艺术效果的根本保证,是广大群众游览休息的基本条件。公园管理者必须把环境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公园园容卫生管理总目标是:整洁、干净、清新、优美、协调、完好,做到全园“六不见”、“八不乱”。
“六不见”:不见瓜皮果壳烟头,不见各种废弃物,不见家禽家畜,不见随地吐痰及大小便,不见水面飘浮物,不见破损设施。
“八不乱”:不乱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不乱堆放建材杂物,不乱放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不乱设标牌,不乱张贴广告、标语,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各种不规格设施。
环境卫生管理
园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所有设施必须放置有序,各类物资均不得在游览区影响景观的地点堆放。
各类经营服务摊点必须按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批定点设置,外观整洁美观。公园大门内外50米内不准设置任何摊点,园内不准设流动摊位。所有摊点必须负责其周围半径10米以内的卫生保洁。
大门、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游览区或人流较多的地区每天清扫不得少于两次,其他游览区每天清扫不得少于一次。实行全日立体保洁制度,即从早上开园至晚上闭园的整个游览时间内,室内室外及所有陆地、水面、上下左右各个方位,均做到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的管理。各级公园均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干部,负责每天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特别注意园林绿地内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抛置于绿地内,不准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摆设摊点或停放车辆。植物管护中修剪、清理的枝条、残花杂草等不准残留在绿地内,应及时清运至垃圾库或用土掩埋。
园内座椅、果皮箱、洗手池、痰盂等每天清洗一次,园灯、指示牌、沉沙井、明沟、围栏等每十天清理一次,垃圾库内的垃圾坚持每天清运出园。上述设施出现倒伏、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
公园内原则上不得开设骑马、羊拉车等有损园容卫生的经营项目,确需开设的,要经公园主管部门批准,严格在不影响园容景观的地区,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动物粪便乱排和臭味四溢。
厕所管理
厕所卫生做到“五无”、“四净”。
“五无”:无蝇蛆、无淤塞、无积水、无明显臭味、无破烂设施。
“四净”:地面、蹲位、挡板净,粪槽、尿槽净,墙壁、门窗净,四周环境净。
厕所的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化粪池要密封,并有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市级公园的厕所应全部建成水冲式,区县(市)公园厕所也应逐步建成水冲式或安装定时冲水器。厕所应设置洗手池。重点部位的厕所
设施和管理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并设置残疾人通道和蹲位。
厕所每天大洗两次,粪槽、尿槽每周用去污剂清擦两次以上。
厕所化粪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湖、池水面管理
保持湖、池水面清洁,设专人每天清捞保洁,做到水面无漂浮物,无臭味,无蚊虫孳生。
50平方米以下水池每月换水清理一次;50-200平方米水池每半年换水清理一次;大湖应酌情在雨季前适当放水清理。严禁将各处污水、废水排入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严防水质污染。
污水排放要经过处理,禁止直接向江、河、湖、池排放污水。
池内的喷水器,叠泉的循环水装置等,原则上每天定时开放,确因电力不足,不能每天开放的,也应保证每星期六、日及节假日开放,并落实人员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损坏后不能维修开放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后勤管理
后勤设施(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仓库、车库、工具房、食堂等)必须每天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室内窗明几净,无蜘蛛网、无垃圾、无蚊蝇、无鼠穴,灯光设施完好。
后勤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废弃物及时清运。园内施工现场的建材物资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用遮掩物隔障,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严禁使用绿地堆放物资材料。
环境保护管理
公园环境保护应坚持“四不准”,即不准在园内焚烧落叶枯草,不准设置超标准的高音喇叭,不准张贴未经公
园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招牌,不准存放垃圾。
公园职工要带头遵守城市园林绿地“十不准”。
发电机房、水塔要安装隔离设施,防止噪音超标。
公园饮食服务设施(如饭店、酒家、茶园等),凡有条件的均应以天然气作燃料,不使用燃煤,以免造成大气污染。要设置隔油隔渣池。坚持每天清除废物和定期清渣。
要切实做好除“四害”及防疫工作,每年应对全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严格防止传染病蔓延。
在园内实施大面积喷洒农药时,需选择游人稀少的时间,切实做好游人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将药物喷洒在游人身上。公园应积极推广生物防治,尽量避免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做好灭鼠、灭蝇工作,并达到灭鼠、灭蝇标准。
灭鼠标准:夹日法1%以下,粉迹法5%以下。
灭蝇标准:孳生蝇占5%以下。
第二十一条 园林设施管理
园林设施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公园的园林设施是重要的人文景观,有的园林建筑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公园管理者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历史责任感,维护管理好公园的园林建筑及设施。
园林设施管理任务和目标是:维护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其艺术和历史价值,发挥其景观功能和使用功能,保持园内设施整洁、清新、美观、完好。
园林建筑管理
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廊、榭、轩、馆、大门等)要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门窗、座椅、灯具和室内装饰物品要经常擦洗、除尘,做到无灰尘、无蛛网、无污垢、无乱刻乱划,要特别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
园林建筑一般两年油漆粉刷一次,损坏要及时维修。在粉刷和维修时应注意保持园林建筑的原貌和风格,不得随意改变。
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要严格保护,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维修,建立说明标志。市级以上保护文物要设立保护标志。名人诗词、书画作品、艺术器皿、古玩,对外交流赠送的礼品、工艺品,有观赏品味和历史价值的几架、盆钵等应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园林小品,应定期清洗和维修。需粉刷的要每年粉刷一次,保持其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基础设施管理
水电设施、管线铺设要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技术安全规范。公园应尽可能将电线、给水排水管埋入地下,并在公园地形图上明确指示线路方向。要经常对水电设施作安全检查,损坏要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架、灯泡、灯罩要随时检查,发现残损要及时更换。一般要求园内的水电设施(包括路灯)从出现问题到维修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需粉刷的围栏至少每年粉刷一次。
金属设施(铁门窗、铁围栏、花栏及其他金属装饰构件)应每年除锈,油漆一次,发现锈蚀、残损应及时修补更换。
公园必须在大门内外,道路交叉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公共信息标志、游览须知、景点指示牌和“园林绿化管理十不准”宣传牌、科普教育和环卫知识教育宣传栏等设施。上述设施要求设计新颖,制作坚固,字迹工整,图文规范。切不可在树上临时钉挂。
公园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在不影响景观、不破坏环境的非主要游览区。
一般情况下,导游图、“游园须知”三年翻新一次,景点指示牌、宣传牌每年翻新一次,科普宣传栏应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一年粉刷一次。
园内应适当设置座椅、洗手池、果皮箱。根据游人分布状况,一般每公顷设座椅20-100位。果皮箱一般间距50-80米一个。洗手池设于餐、饮、儿童设施附近。
机械设施管理
园内机械设施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达到安全标准,外观整洁。
运输车辆要有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所有机械和机动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园内乱停乱放,假节日或游人高峰期未经公园管理部门允许,任何车辆不得在园内行驶。
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公园内行驶,公园职工应带头遵守,运输用脚踏三轮车,不要在游人高峰期入园行驶。残疾人乘坐的电动轮椅须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在有人保护的情况下方能入园。
各种园林机具(如剪草机、修剪机、拖拉机、喷雾器等)要有专人负责保养,使用人员须经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运行。
所有机械设施使用人员均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保证机械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活动管理
文化活动管理的总要求
公园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窗口,是向广大群众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场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展出活动,发挥公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公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公园文化娱乐活动管理的总要求是:健康有益,安全规范,丰富多彩,突出特色。
游乐活动管理
公园娱乐场(游乐园、水上乐园、儿童乐园等)的设置,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未考虑设置的,不得擅自任意设置;按总体规划设置的,应合理布置,控制项目和容量,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场地,游乐场和儿童活动区以外不要设置游乐设施。
公园游乐园(场)要严格贯彻执行《河南省游乐园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质检和登记手续。
每台游艺机都应制定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游乐场(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游乐场应根据每种机械的性能和特点,设置必要的“游客须知”及有关标志,使游客能自觉遵守,正确使用,安全操作,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实施现场指挥和帮助。
游乐场应设立技术档案积累资料(包括每台机械的生产单位、出厂日期、有关技术参数和检验合格证、运行日志、故障情况处理意见等)。
展出活动管理
公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优势和客观条件,组织多种形式、富有特色、健康有益的展出活动(如花展、盆景展、
灯展、书画展、影展、动物展、科普知识展等),以丰富公园的活动内容。
所有展出活动,均不得破坏园容原貌、损毁植物景观,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游人安全。
严禁在公园内搞低级庸俗、黄色下流、封建迷信的展出活动,以及与公园性质、功能不相符合的商贸展销活动。
凡在公园举办大型展出活动,均须考虑公园的容量和承受能力,拟定详细的展出计划和方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保护植物景观的严密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种展出活动均应做到布置精细、格调高雅、图文规范、场地整洁。展览广告、标示牌、横幅、标语应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树上悬挂或张贴,不得有碍观瞻。
文娱演出活动的管理
有条件的公园应积极组织节假日、纪念日或经常性的文娱演出活动,演出内容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有益,讲究艺术性、娱乐性。
禁止在公园举办低级、庸俗、淫秽、下流、色情、恐怖和有损人格及人身安全的娱乐演出活动。
文娱演出活动一般应在园内的剧场、戏院、舞厅等场所举办,要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完善和游人安全,严格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露天举办的大型文娱演出活动要注意游人的疏散安全,防止噪声超标,要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园林绿化和园内设施不遭破坏。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服务管理
经营服务的总要求:文明、热情、周到、优质,让游客满意。
按照中国公园协会制定的《公园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结合公园实际,制定各项服务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
服务岗位基本要求
有岗位责任制及服务规范张贴。
有服务时间及价目表。
经营网点使用统一标签,一货一签,明码标价。
不出售假冒伪劣和无“三期”标志的商品。
不出售“回笼票”,不私收现金。
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
公布举报电话。
负责搞好门前“三包”(包秩序、卫生、绿化)。
在岗人员行为要求
佩证上岗,衣着整齐,仪表端庄,不赤背袒胸,不穿拖鞋上班。
礼貌待客,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做到“”,即不擅离岗位,不串岗聊天,不办私事,不,不酒后红脸上班。
不与游客发生争吵,不出手殴打游客。
现金收付,唱收唱付,不出差错。
提前做好上岗准备。
3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五)负责游园管理;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六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七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九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三十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三十一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三十二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
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 在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4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四十三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四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四十五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规定、第三十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
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十四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依法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