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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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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企业识别码 项 目 一、销售(营业)收入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营业)成本 销售(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其他支出 二、销售(营业)利润 加: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 减: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汇兑损失 三、营业利润 加:股息收益 各项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额 乘:合伙人分配比例(%) 加: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 减: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 六、应纳税所得额 七、适用税率 八、速算扣除数 九、应纳所得税额 加:境外收益补税额 减:应在其他企业缴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 十、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十一、应补(退)所得税额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经营类型(在括号内打∨) 本期数 补充资料 1、 年平均职工(从业人员)人数:______人; 2、 工资总额:______元; 3、 投资者人数:______人; 4、 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1)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2)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3)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4)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由税务代理机构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申 报 声 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收到申报表日期 代理人 (签章) 联系 电话 税务代理机构 (公章)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税 款 所 属 期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 企业名称 累计数 项 目 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广告费 (7)业务招待费 (8)教育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9)提取折旧费 (10)无形资产摊销 (11)各种准备金 (12)其他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费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9)投资者的工资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 (1)少计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2.国库券利息收入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4.其他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国籍 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行次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本期数 累计数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机关 接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企业识别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表中项目

1. 表中第1-18栏,按照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

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 表中第23栏“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是指业主、投资者兴办或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取得的所得额,年终申报时,等于“补充资料”中“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3. 表中第24栏“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

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4. 表中第3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5. 表中第50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

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6. 表中第61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

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7. 表中第65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

税所得额。

8. 表中第66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

利息。

9. 表中第25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

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22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三)表中逻辑关系 1. 6=1-2-3-4-5

2. 12=6+7+8-9-10-11 3. 18=12+13+14+15+16-17 4. 19=36=37+50+61 5. 20=64=65+66+67+68 6. 21=18+19-20

7. 25=21+23-24(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5=21*22+23-24(合伙企业) 8. 28=25*26-27(年度申报)

28=(25/n*12个月*26-27)/12个月*n(季度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n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数,适用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 9. 32=28+29-30-31 10. 35=32+33-34

11. 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 12. 50=51+52+53+54+55+56+57+58+59+60 13. 61=62+63 14. 64=65+66+67+68

六、本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两联,一联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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