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和《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通知》(青卫基层[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区、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和使用管理:
(一)统筹使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当年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具体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市(州)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分级管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和下达,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三)注重绩效。建立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方法,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及类风湿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登记和定期随访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
(十一)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藏、蒙)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三)地方病防控。对辖区内地方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五)儿童先心病患者筛查。结合儿童“4.2.2”体检,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组织疑似患者到医疗机构确诊,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六)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开展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健康素养、烟草流行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宣传健康知识、推进健康场所、建设健康促进医院和戒烟门诊,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高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十七)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为辖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咨询、随访服务和质量监督等。
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具体开支范围:
(一)人员经费:包括相关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劳务费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购置常规检测检验和办公设备:包括血压、血糖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设备,以及家庭医生团队开展服务所需的移动终端设备、电脑、打印机等。
(四)其他经常性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耗材、培训等能力建设支出,以及相关宣传品制作、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用房租金支出等。
第六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督导考核、偿还债务以及与基本公共卫生事项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省补助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
算”的拨付方式。省财政于当年12月底前将中央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拨至市(州)级财政部门,次年9月底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当年所有中央补助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自收到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区、市)级财政部门;县(区、市)级财政自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益二类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获得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受第五条、六条限制。
第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分级绩效评价制度。市(州)、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省级每年进行一次绩效复评。在强化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各地可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的重要
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排序,对绩效评价排名前两位的地区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排名后两位的地区各扣减50万元补助资金。对各地的奖励资金,应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应继续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其中:20%可用于工作人员绩效奖励、40%用于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扣减的补助资金,应由市(州)财政予以补足,确保完成省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及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快支
出进度。当年补助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
金管理,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资金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