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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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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应以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车辆)、查操作行为(驾驶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单位安全检查采取综合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自查等形式。

第四条 本单位安全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综合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检查。

(二)专业检查由单位各业务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检查。

(三)根据季节变化特点,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季节性检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检查。

(四)日常检查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其中车队日常安全检查由车队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

(五)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自查。 (六)主要负责人不在或不便时,应指派指定的人员开展检查。 第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尽职尽责,细致检查。检查人员必须在

检查记录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三)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配合安全监督检查。 (四)单位应制定各类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五)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可以立即整改的,隐患或问题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或问题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和临时安全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后及时上报复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复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安全检查的处理分为批判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判和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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