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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案例

来源:世旅网
企业与公司法学200案例

1、甘肃省第一个由混合资本构成的工业集团--甘肃大地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月27日上午在兰州成立。近年来,大量的中小轮胎生产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给甘肃省国有轮胎橡胶行业的“龙头老大”甘肃省轮胎厂带来压力。从1994年起,该厂使陷入连年亏损的境地。为了尽快摆脱困境,甘肃省轮胎厂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与民营企业海口友华物业发展公司、甘肃建禾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金城橡胶厂及甘肃省轮胎厂所属防水材料厂共同发起,组织建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成份的大型轮胎、橡胶企业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2亿元,注册资本4200万元人民币。

请分析:

(1)上述组建集团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2)试述其法定程序。

2、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生产电冰箱。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遂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请:(1)试述企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2)从企业法的角度试分析工商局的行为。

3、 1994年8月26日,××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合并包括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企业,授权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伊利乳业集团。内蒙古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利实业有限公司一样,同为大型国有乳业公司,1994年

经过改革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效益一直不错,所以这次合并遭到了该公司的极力反对。

请:(1)试述国有的程序.

(2)分析本案中企业合并适用的具体法律.

4、建于1968年的青岛汽车厂,拥有亿元固定资产,但由于技术装备落后,资金困难,多年来汽车的产量一直到2000至3000上徘徊不前,经济效益很不理想,有的年头还出现亏损,成立于50年代的青岛拖拉机总厂,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成为青岛市的“包袱”。

5、某地区为开发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设立了一个中型造纸厂,由于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最终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解散。

请结合上述两例:

(1)试述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意义。 (2)试述企业市场退出的形式及其程序。

6、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

2万元 。

请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7、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8、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

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 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 万元的贷款等。

请问:

(1) 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3) 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

(4) 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9、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2000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万元的劣质货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

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请问:

(1) 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 (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

(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10、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2) 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3)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11、我国是否存在隐名合伙 ——郭某隐名合伙案

1997年3月,郝某、郭某等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1)五人合伙开办“某市新型特种齿轮厂”,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2)郝某以劳务出资;郭某以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其他三人以现金出资。(3)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同意郭某的要求。(4)郝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由于郝某经营有方,合伙企业自开业以来盈利颇丰。自1998年以后,郝某拖欠郭某的分红达2 万元。郭某遂要求郝某支付分红款,郝某以郭某未参与合伙经营为由.否认郭某为合伙人。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伙人资格,并要求郝某支付其分红款2

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等法律问题。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即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类合伙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过,实践中的很多情况是合伙人仅提供出资(包括劳务)并且参与盈余分配,但是不参与合伙经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46条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做出了扩大解释。该《意见》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在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郭某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严格规定,郭某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但是按照《意见》所作的扩大解释,郭某可以成为合伙人。

《意见》承认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因此与隐名合伙有些类似。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隐名合伙。但是事实上,我国尚未承认隐名合伙。为了明确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此仅对隐名合伙作一介绍。

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合伙事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润并承担损失的合同。其中出资人被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人被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的特征为:(1)隐名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并且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仅以财产为限,而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2)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出名营业人负经营合伙企业的义务;(3)隐名合伙人将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出名合伙人;(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名营业人以出资财产以及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依据隐名合伙的上述特征进行判断,《意见》所规定的并不是隐名合伙。《意见》第46条所规定的合伙包括两种形式:(1)公民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且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2)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

资金、实物,但是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意见》第4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第一种情况具备了隐名合伙人只出资、分享盈利、不参与经营的特点;但是不具备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本质特征。第二种情况则不符合隐名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信用出资的要求,因此也不属于隐名合伙。可见,《意见》第46条仅仅是把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普通合伙的范围作了一定的扩大,而并未规定隐名合伙这一新型合伙。

本案中,郝某、郭某等五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按照《意见》第46条的规定,郭某属于合伙人之一,并有权请求郝某支付分红款。

12、四川省某酒厂与张某、王某两人于1996年6月签订了《合伙经营酒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张某两人合伙组成联合经营投资,参加某酒厂合伙业务,共同投资41万元人民币到某酒厂参加合伙经营。”“合伙人是甲方四川某酒厂,乙方王某、张某,各投入的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入费用。”王某自1996年5月以来以某酒厂的名义与安徽省某酒厂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并收取该酒厂7万余元的货款。此后,安徽某酒厂拒绝偿付剩余款项。经法院调解.安徽某酒厂同意以瓶装酒折抵欠款。王某认为,该应收款项中有自己的合伙份额,欲将部分瓶装酒强行拉走,后被法院司法拘留。法院在收到王某的检查书后.将其释放。该检查书表明王某属于合伙人之一。1996年10月,四川某酒厂在结算合伙盈亏时,应王某的要求,将投资款写成了借款。四川某酒厂认为,王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认为其并非合伙人,而是四川某酒厂的债权人。此外,王某还认为,四川某酒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其为集体企业。而公民不能与集体企业法人组成合伙。双方遂为此发生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合伙协议的效力等法律问题 : (1)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未明确规定投资数额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3)约定了投资偿还利率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从理论上,合伙大体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法人之间的合伙,自然人

和法人之间的合伙三种类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因而确立了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合伙性质的联营。但是,其后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仅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即承认自然人合 伙,而对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则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法人合伙)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混合合伙)。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属于法人合伙。但是事实上,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合伙尚存在一定的区别。合伙型联营的联营各 方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只有联营各方约定对联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合伙型联营才等同于法人合伙。由上可知,合伙型联营的责任形式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无限责任、特殊情况下的连带 责任。就法人合伙而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合伙在责任形式上存在差异,因此二者并不能等同。按照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理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只存在自然人合伙而不存在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只是类似于法人合伙的经济组织。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可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数额是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投资数额或者约定的投资数额与实际投资数额不符,应当以实际投资数额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投资偿还利率,那么该合同从形式上看似乎属于借款合同。但是对合伙协议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协议的约定,更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各方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为合伙人,那么即使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也不能否

认该合伙协议的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王某和某集体企业酒厂签订了《合伙经营酒协议书》。问题在于,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可以组成合伙。按照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组成合伙性质的联营”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却没有对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作出规定。如果从法理上分析:只要该合伙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事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合伙协议有效。此外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即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何判定该合伙协议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各方投资比例,是否可以认定该合伙协议无效事实上,合伙协议仅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讲行认定的一种形式,而各方的权利义务往往在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变化,从而通过各方的行为对合伙协议进行实质上的修改。最后,按照一定的利率偿还.王某的投资的约定是否有效。虽然双方约定了偿还王某投资的利率,但是从王某的实际行动上判断,王某仍应当被认定为合伙人。首先,王某以某酒厂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其次,王某在酒厂未完全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以合伙人的身份强行拉走折抵为货款的瓶装酒;最后,王某本人在“检查书”中表明自己为合伙人之一。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仅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点评与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尚不承认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但是实践中个人与法人组成的非法人企业却并不少见。如果一概将此类企业的设立认定为无效.则会严重损害现有经济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的展开,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伙协议的效力进行判断。

13、某高校、某国企与某私企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高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国企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私企以现金出资。后私企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私企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 (5)高校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14、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请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

(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

15、2001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出资额补齐。2001年10月,王将注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王志杰未将资金投入。虽然经多次催促未果,直到2003年5月,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志杰答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责令补正,而没有规定丧失股权,要求确认其丧失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焦

点即落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上。

请问:本案中王志杰出资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资格,为什么 15、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收入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局以“厂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何总经理的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次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及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我们有执照营业,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请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工商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6、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其获得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四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以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

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请问: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但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 1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人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应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滋补抵债,其中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

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8、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林敏的弟弟林明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明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明兄弟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林敏林明兄弟利用控制股东的地位,做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矛盾,很难找到首任人,而林敏林明也拒不购买其出资,无奈之下,张民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中张民能否退出公司,为什么

19、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BC三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在

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42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是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两年没参加工商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且也没有人来应诉。法院遂以公司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为由终止诉讼。

请问: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20、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

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 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 万元的贷款等。

请问:

(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

(4)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2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2000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万元的劣质货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

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请问:

(3) 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 (4)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

(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22、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4) 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5) 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6)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23、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

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请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

(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

24、2001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出资额补齐。2001年10月,王将注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王志杰未将资金投入。虽然经多次催促未果,直到2003年5月,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志杰答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责令补正,而没有规定丧失股权,要求确认其丧失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焦点即落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上。

请问:本案中王志杰出资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资格,为什么 25、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收入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局以“厂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何总经理的名义印制精美的名

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次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及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我们有执照营业,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请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工商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6、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其获得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四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以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请问: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但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 2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人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应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滋补抵债,其中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

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8、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林敏的弟弟林明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明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明兄弟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林敏林明兄弟利用控制股东的地位,做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矛盾,很难找到首任人,而林敏林明也拒不购买其出资,无奈之下,张民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中张民能否退出公司,为什么

29、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BC三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42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是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两年没参加工商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且也没有人来应诉。法院遂以公司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为由终止诉讼。

请问: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30、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1996

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加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它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效益良好,董事会提出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四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A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1、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与2002年3月召开会议,该次会

议的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董事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位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的内容,有何符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要点(2)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32、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33、蓝天啤酒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原值900万元。蓝天啤酒公司隶属于该市轻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原价70万美元的原西德进口设备,是该市范围内唯一啤酒生产线。公司占地百亩,其中部分职工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蓝天啤酒公司自建公司以来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万元。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未果。已累计负债150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20万元以上。蓝天啤酒公司生存无望,职工生活更无着落。蓝天啤酒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23个,金额1300元,其中有抵押的债权额为97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劳动保险费万元。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为:应收回债权为81万元,其中不能收回的25万元,实际债权额为56万元。蓝天啤酒公司的资产评估,依照法律规定,由管理人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9月22日至11月10日,对蓝天啤酒公司全部实物清理评估,固定资产净值620万元,存货12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总计910万元。

蓝天啤酒公司欠职工医药费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蓝天啤酒公司的清算组。问:你认为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个破产案件

34、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独落决定公司破产。2006年9月26日,吴独落向公司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受理后,法院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江阴市某食品公司享有2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是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15万元。法院指定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活动。问: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35、甲公司系生产彩色显像管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尚未判决。当地的丙公司曾于1999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原材料,约定在2000年7月付款,丙公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于2000年8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项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0年4月提前清偿了其多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并补发了欠公司员工的劳保费用和医疗费用,此外还低价抛售公司产品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36、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4年9月,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 1996年4月,市政府指示江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工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 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长期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 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与兼并有关的登记申请。 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协议:

(1)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实价150万),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

(2)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199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

1997年3月,工商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N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37、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 ;己公司行使抵销权后尚有8万元债权未受偿;该公司租借庚公司的一台价值22万元的起重机已丢失未找到,但得到了保险赔偿。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38、2004年5月6日,国有企业某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39、甲公司系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企业,因业务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其一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0年5月11日,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甲公司。法定期限内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依法与甲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7月15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重整期间乙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放弃了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故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2001年2月20日,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2001年3月9日,破产程序终结。 [问题]

1.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 2.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会导致破产程序中止

40、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三陪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本案参考结论:

这两项是破产债权:(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41、某市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金梅”等牌葡萄酒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职工919名,固定资产原值880万元,截止1992年末亏损1877万元,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同意葡萄酒厂破产。1993年5月21日,葡萄酒厂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某市人民法院接到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后,首先审查破产申请材料,对破产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破产的意见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规定,只是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虽同意葡萄酒厂破产,对职工承诺予以安置,但没有具体措施。经向某市工业局要求对承诺安置职工提出具体方案,某市工业局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安置具体方案。据此,某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4

日裁定:宣告葡萄酒厂进入破产程序。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某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之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及逾期不报的法律后果,并告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对已知的债权人,法院在受案后逐一通知其在一个月内到法院申报债权。葡萄酒厂破产案受理后,法院了解到某市工业局虽几次对葡萄酒厂进行重整,也没有改变葡萄酒厂的亏损局面。到1990年该厂已亏损715万元。为摆脱债务,重整旗鼓,某市工业局将葡萄酒厂一分为五,设立了干酒分厂、啤酒分厂、白酒分厂、果酒分厂、药酒分厂等五个分厂。葡萄酒厂以总厂名义保留,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五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一年后,五个分厂也亏损停产。葡萄酒厂即总厂破产,分厂怎么办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葡萄酒厂成立分厂时,没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有的债务仍由葡萄酒厂负担。分厂租赁总厂的设备,分厂自己没有独立的资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厂不破产,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经葡萄酒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五个分厂一并破产。

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流失,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清偿,应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的申请,某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21日裁定,查封葡萄酒厂及分厂的全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冻结银行存款。鉴于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意葡萄酒厂破产前已对企业进行了整顿,但并没有使葡萄酒厂的经济状况好转。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葡萄酒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8日裁定:宣告葡萄酒厂破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破产企业。为了使清算组能及时开展工作,尽快查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行使清算组的职权,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人

员组成葡萄酒厂资产评估作价组,对葡萄酒厂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由清算组审查认可,不认可的,可以重新评估。对个别易损毁变质的财产,经法院裁定,予以先行变价处理,保存价款。破产企业的债权,既是该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积极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某市人民法院根据葡萄酒厂提供的债权清册和评估作价组清理的债权债务明细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动员葡萄酒厂积极追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之前并没有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

葡萄酒厂被宣告破产之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42件,金额 992万元;向法院诉讼302件,金额583万元,共收回债权金额673万元。对三个月不能审结的123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办理。 二是破产宣告后,由清算组负责追债。

葡萄酒厂清算组请求法院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307件,金额475万元;按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5件,金额万元;申请强制执行的134件,金额438万元;确无执行能力的173件,金额31万元。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法院、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组成10个清债组,赴省内外58个单位核对账目,索要债权。通过上述办法,共收回债权251笔,金额86万元。对超过诉讼时效和实在无法收回的债权逐笔进行了确认。

葡萄酒厂的“紫梅”、“香梅”、“金梅”牌酒曾多次获得名优产品的称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商标有一定的价值。清算组对这三种酒的商标进行变卖,共得价金8万元。

1993年9月21日,某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申报债权115笔,金额为4258万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112笔,金额为377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一笔金额为1760万元,应优先受偿,不列为破产债权。

紧接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葡萄酒厂资产总额为1765万元,优先受偿1166万元,余额599万元为破产财产总额,再减去破产费用和财产处理损失149万元,剩449万元为可分配财产总额。

第一分配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117万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的26%,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331万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的74%,尚有93万元税款未能清偿。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问题:

本案的破产宣告和清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破产宣告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43、2009年1月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9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从善意第三人丙处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9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9年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国家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 8万元;(3)甲在 B合伙企业出资 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

2万元。本案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1)乙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9万元清偿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4、王某、贾某、邓某、高某四人于2008年3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共同投资兴办一家电子元件厂,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王某出资10万,贾某以两间房屋出资,邓某出资15万元,高某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委托高某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四人平均分配。同年4月,四人交清了全部出资,电子元件厂开始正式生产运营。由于急需电子原料,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向张某购买一批电子原料,价值8万元,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高某得知后,认为价格太高,遂以王某无权订立合同为由拒绝付款。2008年6月,高某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自己以前购买的一批原料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合伙企业,获利2万元。当年年底,高某告知其他合伙人,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滞销,合伙企业无利可分。其他三名合伙人要求高某说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查看账簿,被高某拒绝。鉴于高某的所作所为,王某、贾某和邓某决定修改合伙协议,撤销对高某的委托,由四人分别管理合伙企业:王某负责采购,贾某负责销售,邓某负责人事管理,高某负责生产管理。重新调整后,合伙企业的经营逐渐走上正轨。2009年9月,邓某决定聘请有一技之

长的朱某担任本厂的副厂长,主管生产技术。高某因为与朱某有私怨,故坚决反对朱某的加入。邓某认为自己有人事决定权,应该由自己作主,于是执意聘请朱某担任副厂长。由此,几名合伙人之间产生了不少矛盾。

【案情分析】(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本案中,最初合伙协议约定,委托高某一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高某对合伙企业的对内、对外事务享有决策权,不必经过其他三名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翻阅账簿。因此,高某拒绝让其他合伙人查阅账簿的行为是违法的。由于高某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撤销了该委托,改由四个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在其所受托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范围内享有决策权,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为确保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利益,法律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又有所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邓某负责人事管理,当然享有人事任免决定权。由于朱某不是合伙人,聘请其担任副厂长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因为高某反对,所以朱某不能担任该职务。邓某在这件事上没有自主决定权,其做法是错误的。

(2)合伙人的自己交易禁止义务。本案中,高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执行权。高某在合伙协议未约定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将其所有的一批原料以高价卖给合伙企业,使合伙企业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而自己获得了2万元的利润。高某的交易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本案中,王某不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但是,张某作为合伙企业外的第三人,并不了解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不知道王某不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根据王某提供的合同专用章和其他文件,足以使张某相信王某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订立合同。因此,张某是善意的、无过错的,其与王某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该合伙企业不得以“王某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的内部限制性规定对抗张某。由此,合伙企业应先支付张某

8万元的货款,向张某支付完货款后,再由合伙企业内部决定王某的责任承担问题。

45、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8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8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8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8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88年11月,王某未与李某、张某商量,私自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1988年底,商店散伙。李某、张某商定分摊商店的亏损,王某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李某张某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万元、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1989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厂获悉商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清偿该店1987年的陈欠货款6万元。张某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百分之五十,并且要以商品折价清偿。某厂又找到李某,李某避而不见,找王某偿还,王某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为此,该厂起诉于人民法院。同时,由于王某欠某渔场万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根据双重优先权原则处理。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它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因此,王某个人财产优先清偿渔场债务,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优先清偿某厂的债务。

46、200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

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以2万元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照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当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

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一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已经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2万元。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乙丙丁按照8:4:3的比例分摊2万元。

47、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8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做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案情分析】(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9、2008年,台湾某服装公司与汕头市某贸易公司、厦门市某服装厂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方合办服装公司,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万人民币,其中台方以自有的进口设备作为投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某贸易公司投入20万元人民币,某服装厂提供技术,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先期回收投资。合作合同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作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企业依法正式成立。由于该公司的产品的市场销路较好,台方很快回收了投资,而某贸易公司和某服装厂则获利较少。在台方收回投资后,遂注销其在台湾的注册登记,并召回其在合作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并告知中方合作者,其作为出资的设备是该公司以合作企业的名义通过融资租赁过来的。后来,该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合作企业支付剩余货款并购买该设备。合作企业已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对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是前提条件);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合作企业有盈利时才回收,亏损时停止回收。在第三个条件中 ,外方虽然已经先行回收投资,企业里没有了外方投资,但外方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外方置之不理,则由中方承担,然后找外方追偿。如果外方有欺诈意图,回收完并获取较大利益后离开,可能很难追偿。所以应要求外方回收投资前提供相应担保。(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由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在本案中,外方据以出资的设备并不是其自有财产,而是以合作企业名义租赁来后,又

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投入企业。其行为不仅违反《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作合作合同的约定,而且构成了欺诈。

50、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B百货商场、C化工厂、D医药品经销公司采购部四单位分别以货币投资20万元人民币共计注册资本80万元,拟成立有限公司经营药品,前来申办公司开业登记手续。作为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如何操作该公司登记流程?

【案情分析】(1)审查4个股东的出资资格,D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2)根据填写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进行名称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名称核准,由代理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告知企业持该通知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51、A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矿业(集团)公司B煤矿涉嫌无照非法开采煤炭。为查清该煤矿是否违法开采煤炭,A市工商局于2005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B煤矿开采出的煤炭有两大堆和一小堆约1万余吨,在B煤矿生产调度中心室,中间大屏幕上方有计划产量45000吨和月计划掘进1260米字样,大屏幕右上方有2005年10月12日11时字样,其右边小屏幕显示井下生产正在进行,从左边数第一行第二个小屏幕可以清楚看见传送带正在传送煤炭。根据上述事实,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B煤矿提供开展煤炭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五证一照”,B煤矿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出由其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核定为:煤矿筹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煤炭开采)

当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B煤矿进一步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时, B煤矿负责人承认只办理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且从2005年6月至11月份共

生产煤炭30000吨,销售10000吨,实现销售利润100万元(经查属实)。但B煤矿负责人又说,该煤矿现在是联合试运转阶段,并提供出由A市矿业(集团)公司批复的联合试运转文件,其批复于2005年6月10日同意B煤矿从2005年6月8日开始联合试运转。

【案情分析】B煤矿开采、销售煤炭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A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对B煤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B煤矿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14条第1款之规定,对B煤矿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2)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5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案情分析】(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案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案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3、2009年初,兰州公民甲、乙、丙、丁四人策划在兰州市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之后,四人商定应该为公司取一个响亮而吉祥的名称,以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于是每个人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分别为“兰州大地发展公司”、“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兰州999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金星房地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你认为哪一个符合法律要求。 【案情分析】在上述四个名称中,只有“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因为这个名称符合商业名称的四个构成要素:商号、注册地或营业地、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甲、乙、丙、丁四人设立的该公司要取得该名称要办理预先核准登记。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在办理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有:《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指定(委托)书》。

54、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案情分析】(1)设立上述公司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出资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规定。

(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认为该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7年12月5日,股东张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李某署名,没有董事会署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7日的股东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李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张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案情分析】(1)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独立决定并召集董事会。本案例中董事长李某决定并召集股东会是违法的。

(2)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例中股东12月5日接到通知,12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这也是违法的。

(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例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所以也是违法的。

56、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8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

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案情分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高于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该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是符合规定的。

(2)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该公司约定由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是符合规定的。

57、2007年12月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8年发生如下事项:(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第一,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第二,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08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第一,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第二,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第三,2008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案情分析】(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案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①工商部门要求甲企业补足出资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

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③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4)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5)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6)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7)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

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58、某市新华制衣有限公司,是以服装生产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于2007年12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为执行董事,另一个股东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2008年3月公司为开拓市场吸引客户,决定聘请在市劳动局工作的王某作为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营。此时王某正好与张某做一笔生意,准备贩卖一批女式皮衣,于是欣然同意当该公司的经理。王某上任后,张某要求王某提供抵押才同意发货,于是王某利用经营职务之便,用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货到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王某私自和新华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买来的女式皮衣买下,从中渔利5万元。王某的弟弟和他人也在本市开办了一家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弟弟的公司生意很红火,很快发展成为新华制衣有限公司的竞争对手,后来两个股东了解到王某在经营期间将公司一些客户介绍给了他弟弟所在的公司,并且从中得到好处。对上述事实经核实属实后两位股东于是决定罢免其职务,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把所得好处交给公司。

【案情分析】新华制衣有限公司成立的法人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做为执行董事的一个股东兼任监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公务员兼职。王某是市劳动局的公务员,不可以被聘为公司经理。

59、2008年2月,周某个人投资12万元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从事粮油经营。2008年9月,周某购进一大批小麦,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湿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周某所投资的12万元已经远不够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要求周某个人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周

某表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拒绝清偿。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清偿剩余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投资成立一人公司,依法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该一人公司营业场所与周某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周某个人收支未作区分,导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周某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遂判决周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这是一起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未能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导致股东个人连带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案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三大支柱。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全部财产是其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界限;对股东来说,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或者债权人都不得要求股东超过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一种理性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减少股东的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投资,促进社会就业,刺激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周某投资成立的是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中,通常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相互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存在。一人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

思,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等。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正鉴于此,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建立了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1)设定了较高的出资条件,《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3)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而将一人公司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使相对交易人能预测交易风险。

(4)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督检查制度。《公司法》第63条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5)规定了严格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中,周某对公司的12万元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身份决定了公司的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不能与股东个人财产相混淆。但由于周某利用其一人控制公司的特殊地位,造成一人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会计记录混同、公司营业场

所与股东个人居所合一,法院依据《公司法》第64条判决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60、甲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决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仅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9人,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有一名董事张某是万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为了募集资金,董事会决定发行一笔公司债券。

【案情分析】(1)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合法;但是不设立监事会不合法,监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必备机构,并且监事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该公司的董事组成人数合法,但是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不合法,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该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5)不合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6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8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未参加表决,B企业赞成,C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8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债权人乙公司要求股东A企业清偿1000万元的债务。

(4)2008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股东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5)2008年6月,股东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予以答复。

(6)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案情分析】(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案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8、股东能否请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权

可以。公司一般不能购买股东的股权,给股东退还出资。但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75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2、陶先生的父亲是本市某公司的股东。陶父因病过世后,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但其父所在公司认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份不能获得股东身份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陶先生的父亲2006年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立了上海某有限公司,陶父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陶父因病去世,当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同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把相关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一定能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63、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8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未参加表决,B企业赞成,C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8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债权人乙公司要求股东A企业清偿1000万元的债务。

(4)2008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股东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5)2008年6月,股东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予以答复。

(6)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案情分析】(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案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陶先生的父亲是本市某公司的股东。陶父因病过世后,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但其父所在公司认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份不能获得股东身份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陶先生的父亲2006年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立了上海某有限公司,陶父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陶父因病去世,当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同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把相关

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一定能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65、2009年3月,某市公民王某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某、张某和赵某。王某现拥有资金120万元,李某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10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0元左右),张某有资金280万元,赵某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王某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第一种方案是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某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二种方案是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三种方案是四人以上述资产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赵某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李某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王某、李某和张某对赵某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四人商量了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请你提供法律服务。

【案情分析】这几种企业形式,对四人来说各有利弊,成立合伙企业,可以对企业高度控制,缴税较少,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赵某的经营管理能力可以作为劳务出资,但承担责任较重,如果经营失败,四人不仅以出资承担责任,还要以家里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赵某的经营管理能力就不能作为出资,不能成为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有较强的控制,但退出比较困难。成立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随时可以退出公司。如果成立公司,四个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66、2009 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募集设立。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1500万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 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知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案情分析】(1)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核准,本案中未经证监会核准,只是省有关部门批准。其次,募集设立,发起人要认购公司资本的35%以上,本案中发起人只认购了1500万,占注册资本的30%,没有达到法定比例。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67、2009年1月5日A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三方共同作为股东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丁,丁公司申请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业务为生产计

算机显示器,其中甲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300平方米,经评估作价60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20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30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公司注册后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

【案情分析】(1)《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丙公司不能用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出资。

(3)丁公司不能成立。理由:首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信誉不能作价出资;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最后,要求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乙公司厂房出资未办理过户,不能出资。

68、2008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厂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2009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

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1)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

(2)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公司法》第27条的第3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69、 2007年9月1日,海南省甲、乙、丙、丁共同签署一份关于设立海南五指山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2007年9月27日华储公司与五指山公司签订一份“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华储公司认购五指山公司法人股100万股,共计股金100万元;五指山公司收到股金款后,一周内通知华储公司领取股金收据,并在发行期结束后与总承销商协同办理股权证事宜。2007年9月28日华储公司按要求将100万购股金转至招商公司帐上。2008年8月22日,五指山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中没有华储公司。华储公司遂以五指山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丁为被告,提

起返回股款的诉讼。

【案情分析】(1)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因为债务是为了公司设立而产生,发起人的身份是公司设立中的机关,是代表将要成立的公司发生债务。

(2)公司未能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所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95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70、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案情分析】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15日;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第(2)项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却是四个月后召开;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

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71、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2009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2009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2006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按照《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无权召集股东会的召开。为此,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定程序。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尤为严重的

是,不允许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72、 某公司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20%,三股东持股8%,四股东持股7%,其余股东合计持股5%。在直接投票制的简单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一人即可完全决定董(监)事会的所有人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情形将有所不同:假定该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大股东持有的6000万股享有30000万票表决权,二股东有10000万票表决权,三股东有4000万票表决权,四股东有3500万票表决权,其余股东有2500万票表决权。

【案情分析】大股东可将其表决权分散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A获10001万票,B获10001万票,C获4002万票,D获4001万票,E获1995万票;二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F获10000万票;三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G获4000万票;四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H获3500万票;其余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I获2500万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候选人ABFCD

当选为董事,而大股东中意的候选人E将无法进入董事会。在该例中,如果三股东和四股东联合起来,均将其表决权共计7500万票集中投于候选人G,则候选人ABFGC当选为董事,而大股东中意的候选人D和E都无法进入董事会。

【案情28】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与2007年3月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的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董事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案情分析】(1)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

(2)批准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73、王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18%的股份.因公司经营亏损,他私下表示要向第三人刘某转让自己的股份,每股一元。公司其他5名股东听说后,由公司董事长召开并主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通知王某到会),一致决定将王某的股份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股东张某,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案情分析】 首先股东大会没有通知王某是程序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转让股权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一个月内不做表示的视为同意。同等条件下,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能强制股东转让。但是股东要转让自己的股权,需要首先通知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公司的股东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无权强制其转让给某某,或者强制其以某某价格转让.

74、2009年4月2日,上市公司祁连山()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003号),通知书称,公司监事卢宪斌因“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被立案调查。公司已同意他辞去监事一职。该事件发生在2008年11月6日。当时卢宪斌以元买入祁连山13900股,以元买入祁连山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以元卖出100股,2008年11月12日以元卖出100股,2008年11月13日以元卖出34200股。以上两次共买入34400股、三次共卖出34400股,共获利元。

【案情分析】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此前,类似卢宪斌这样的事情,一般是责令违规者将违法所得上缴上市公司。但是,此次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无疑提高了违规炒股代价。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上述第47条元宝,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若上市公司知情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借助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话,处罚更重。董事、监事、高管违规炒股行为,会对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产生一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提到公开发行证券条件之一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为挽回影响,卢宪斌已将本次买卖祁连山所获收益元于2009年2月12日全部上缴公司,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卢宪斌辞去监事职务。

75、2009年4月2日,上市公司祁连山()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003号),通知书称,公司监事卢宪斌因“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被立案调查。公司已同意他辞去监事一职。该事件发生在2008年11月6日。当时卢宪斌以元买入祁连山13900股,以元买入祁连山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以元卖出100股,2008年11月12日以元卖出100股,2008年11月13日以元卖出34200股。以上两次共买入34400股、三次共卖出34400股,共获利元。

【案情分析】《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此前,类似卢宪斌这样的事情,一般是责令违规者将违法所得上缴上市公司。但是,此次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无疑提高了违规炒股代价。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违反上述第47条元宝,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若上市公司知情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借助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话,处罚更重。董事、监事、高管违规炒股行为,会对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产生一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提到公开发行证券条件之一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为挽回影响,卢宪斌已将本次买卖祁连山所获收益元于2009年2月12日全部上缴公司,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卢宪斌辞去监事职务。

76、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日成立,其发行股份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计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看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万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资本公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经营不善,亏损300万元,考虑到公司的信誉,就从资本公积金里面拿出了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分配。2008年公司改变经营策略,实行严格管理,全年下来共获利润3000万元。公司提出将利润中的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以填补去年200万元的年终分配。又拿出了100万元作为职工劳保费用。2009年1月13日,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没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就对其罚款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1)某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从资本公积金里面取出200万元作为年终分配的做法不合法,公司应当在税后利润提取完法定公积金后给股东分红,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在盈利的情况下分红,不能在亏损的时候分红。

(2)公司2009年的亏损应该从2007年的利润中弥补,即从3000万中拿出300

万弥补亏损。

(3)公司可以2700万利润先缴纳25%企业所得税,剩余2025万,然后提取10%法定公积金,然后可以自愿提取公益金,剩余的可以分红。

(4)没有依据。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应先要求东方公司补足万的公积金,然后可以罚款。

77、2008年5月某市通利制药厂与某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通利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 2008年8月底,通利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对所购药材的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通利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通利制药厂由于改制的需要,分立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两个单位。通利制药厂向物资公司购买的4吨药材作为分配财产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通利制药厂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物资公司协商约定,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通利药业有限公司,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了10万元,物资公司向其追要剩余的10万元,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回复,自己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应由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支付。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4吨药材,这是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物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法人变更使通利制药厂付款人的地位有所改变,由于一分为二,它的法人地位即告终止,它的权利义务即应由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享有和承担,它应支付物资公司的货款也应由两个公司负责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参照上述法人分立时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份承担的构成要件,可以判定各承担10万元货款。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以自己并未占有4吨药材而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标的物所有权与本案中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并无直接关系。

78、瑞地轻工有限公司是一个由市轻工业公司等11家企业联合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6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为再创新局面,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市轻工业公司在此方案中被要求再出资50万元。此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时,轻工业公司以自已现在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方案有7家企业赞成,4家企业反对,其中赞成增资的7家企业股东原出资总和为350万元,占总表决权的%。当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轻工业公司拒不缴纳增资方案中的5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轻工业公司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资本。轻工业公司不服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

【案情分析】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表决案由7个股东赞成,只占总表决权的%,所以该决议无效。

79、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万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 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禹州市工商银行看到公告后立即申报债权,并说明自己的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因为该厂半年前向该银行借钱时以厂房作为抵押。但法院认为破产还债,所有债权人都是一样的,应该平等对待,裁定1280万元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平均分配。 【案情分析】(1)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不合法,虚假破产。公司破产应该是资不抵债,而该公司资产大于负债。 (2)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不合法,这属于隐匿财产。

(3)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裁定不合法,因为收到申请后应该调查审核,不能立即裁定。

(4)裁定1280万元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分配。此处不合法,作为破产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所以抵押的厂房应为破产财产,用来还债。

(5)法院认为破产还债,所有债权人都是一样的,应该平等对待,裁定1280万元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平均分配,不合法。应当是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扣除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

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扣除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剩余的才能给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且,给普通债权人清偿也应该是按比例清偿,而不是平均分配。

80、王某于2009年2月6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了“某县xxx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王某和李某。王某以货币30万元人民币出资,李某以货币20万元人民币出资。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公司登记机关发现李某的出资不实,经调查查明李某并未投资该公司。据李某回忆,王某曾经借用过李某的身份证,当时王某声称是为了办理存款使用,并未告知其是为了办公司。同时还查明50万元实收资本也确实到位。

【案情分析】(1)该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王某为了骗取两人有限公司的登记,隐瞒了实际是由王某一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事实。同时,在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表现为虚假。例如设立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名,投资人的真实性问题等。

(2)被处罚的主体应是公司。这是因为提交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的登记,其行为属于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该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主体应是公司。

81、甲、乙两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股东出资60万元,乙股东出资40万元,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由甲乙股东一次性缴足。在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了临时帐户,取得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其后,甲股东将其出资的60万元,全部转到公司的基本帐户,而乙股东将其出资的40万元从临时帐户全部划走,作为其他用途,6个月后被登记机关查获。

【案情分析】乙股东已构成虚假出资行为。虽然乙股东在申请设立期间有40万元的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交付给公司,造成虚假出资行为。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乙股东进行处罚。

82、于某受申请人委托到登记窗口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受理人员在审查材料时凭工作经验初步判断于某提交的材料中验资报告属伪造,受理人员当场将登记材料退回于某,并告知于某不予受理。

【案情分析】(1)受理人员的做法有两个方面是不正确的。一是凭工作经验来判断验资报告是伪造的是不正确的;二是当场将登记材料退给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2)受理人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时,怀疑验资报告存在问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决定对该验资报告进行核实,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通过核实,填写核实报告,由核准人员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83、2008年3月16日,经某县工商局核准,李某、孟某和陶某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李某、孟某各出资80万元,陶某出资40万元。同年4月6日,陶某因故欲撤出该公司,经与李某、孟某协商达成撤资协议;自即日起,陶某退出公司,公司归李某、孟某共同所有,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陶某投入公司的40万元出资由李某、孟某各偿付20万元,付款期限为一周内各自先付10万元,半年内付清余款。

同年4月8日,李某、孟某用公司流动资金向陶某支付了20万元,并各自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上载:“今因股东陶某,尚有10万元未付,经协商于2008年10月6日前付清。”此后,该公司完全由李、孟二人经营管理,陶某未再参与。但此后该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额和股东情况,一直未作变更。付款期限到后,由于公司业绩不好,李孟二人未能按期向陶某支付剩下的20万元。陶某多次催讨后,李孟二人提出:当时陶某撤资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三人所签撤资协议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陶某应将撤回的20万元出资缴回公司。为此,三人闹到工商局。

【案情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和第201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转让出资并不会减少公司要独立支配用于经营或偿债的资产,出让全部出资的便不

再保留股东身份,出让部分出资的虽然保留股东身份但相应地减少了出资数额;抽逃出资则实质上减少了公司可独立支配用于经营或偿债的资产,抽逃出资的股东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因此可以认定,陶某属于转让出资,李孟二人用公司流动资金支付给陶某20万元构成抽逃出资行为。依照《公司法》第20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责令李孟二人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84、某合伙企业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为“某某五金工具厂”,但在经营活动中为开展业务的需要,擅自使用“某某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案情分析】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正确。依据《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公司是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2000年4月5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并于4月25日立案受理,然后依法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在同年5月18日在《××日报》发布了公告。法院查明该公司确因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于2000年8月宣告该火柴厂破产并发布公告。同年8月12日,成立了清算组。【问题】

(1)本案该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人民法院应在多少天内立案本案立案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立案后多少天内公告

(4)该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依据哪一部法律进行审理

85、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该企业于是在2000年10月5日向所在地A区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于10月20日受理案件后于11月5日债权人发出通知与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12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法院还统一编制了债权清册,对债权人的各种债权一并作了登记。

【问题】

本案有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86、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乙公司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起诉到该法院,该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但一直到该企业宣告破产后方强制执行完判决内容,有效地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4)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5)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借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这笔贷款未予偿还;(6)该企业资不抵债目前已达到3500万元。

【问题】

(1)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律师代为办理破产申请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 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 该法院保护乙公司权益的作法是否正确 (5)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当如何处理 (6) 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债权为什么

87、 1997年2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副食品批发公司申请某地下商场破产一案。经查:地下商场资产只有73万元,债务为万元,亏损额多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仅欠某副食品批发公司届期债务达132万元,已届破产界限。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即1997年2月18日便在《XX晚报》上刊登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其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某副食品批发公司申请某地下商场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务人的申请 ,凡与某地下商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87年2月26日止,持有关债权或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院同时决定于1987年2月2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公告公布后,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使其债权得以清偿,并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地下商场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地下商场拿走商品抵债。某手表厂曾经汇款1080元给地下商场为本单位职工购买福利品,因一时未买成,见法院公告刊登后,担心债权受损失,便于2月18日从地下商场提走被面50床。某光明皮鞋厂曾经销售各种型号的男女皮鞋给地下商场,地下商场尚有2223元未付清,当光明皮鞋厂得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赶紧提走地下商场还未销售完的皮鞋。

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的手续,以收回其债权。就这样,在短短两天时间内,有24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元。

【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关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上述债权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88、一家国有企业和一家私营企业各投资100万元创办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实有资产200万元,而所欠外债共计400万元。一债权人以该厂已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甲在收到通知后15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乙在收到通知后35日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丙未收到通知,于公告之日后45天申报债权,债权人丁于公告后3个半月时间向法院申报债权;另一债权人戊未申报债权。债务人收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后,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半月时,由债务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请求以2年半的时间进行企业整顿,以避免破产,清偿债务。【问题】

(1)债务人是否已达到法津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什么

(2)债权人有无对其申请破产的权利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出哪些证据(3)甲、乙、丙、丁、戊哪些人申报的债权有效为什么

(4)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89、某市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企业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企业成立前3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情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

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企业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19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两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利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了债权人

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认为第六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问题】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是否正确为什么 (2)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什么人担任

(3)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能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有无表决权。

(4)本案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正确 (5)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90、某药业公司是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2001年3月18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同年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该公司。同年5月14日,市卫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整顿,同年7月2日,该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同年7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某公司发现该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整顿,宣告该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2002年10月21日宣告该药业公司破产。2002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但是2003年5月份,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却发现2001年11月,该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的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的财产。

【问题】

(1)本案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重整期未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宣告该企业破产 (3)对追回的该公司的2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91、某县化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1996年建成投产,后经改造生产能力达年产合成氨8000吨。由于该厂多年经营管理不善,加之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至2002年11月1日,化肥厂负债达万元,而其账面资产净值仅为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68%,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3年2月8日,化肥厂最大的债权人该县工商银行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化肥厂破产。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化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整顿。化肥厂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经县人民法院认可后,由县人民法院公告中止了破产程序,化肥厂开始整顿,整顿期限为1年。整顿期间,化肥厂的债权人该县石油化工公司预见到化肥厂不能整顿成功,即与化肥厂厂长合谋,将化肥厂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化肥厂生产线按40万元的价格卖给县石油化工公司。该县工商银行得知此事,即向县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化肥厂破产。县人民法院审理核实后,遂依法裁定终结整顿,宣告化肥厂破产。

【问题】

(1)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其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

(2)本案中,某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宣告化肥厂破产的做法是否正确(3)重整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终结重整

92、某市矿山机械厂是一家老牌的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采掘设备,

包括:把车、提升机、装岩机、绞车、吊车等、其中,有些产品还获得过省、市优质产品称号,颇受用户的欢迎。实行市场经济后,由于技术老化、经营管理混乱,企业的状况急转直下,从1990年开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1991年亏损额为800万元,1994年达到3230万元。1995年5月18日,某市钢铁厂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机械厂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于同年5月20日通知债权人,要求其提交债务人清册,同年6月4日,机械厂提交了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与此同时,机械厂的上级机关冶金机械局也提出了对该企业的重整申请。从机械厂提交的账册上表明:该企业到1995年4月底共负债3690万元,企业资产为263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435万元,固定资产为2200万元,实际已经资不抵债。同年6月6日,法院通知了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同年9月

18日,法院主持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人为42户,其中包括电机厂、电控厂、轴承厂、标准件厂、油漆厂、木材厂、液压件厂、五金厂、电镀厂、焊条厂、铸钢厂、铸铁厂等。在债权人会议上,大多数企业不同意机械厂破产,个别企业同意破产。对重整的申请及在和解问题上,经过表决,同意的有35户,不同意的有7户,经过计算,同意票的债权总额为万元,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

根据《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机械厂与债权人会议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机械厂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在冶金机械局的主持下开始了整顿的进程。根据重整方案,企业的重整决定分为四步:(1)重新组建企业领导班子;(2)实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措施;(3)确定重点项目,进行整体改造;(4)实施企业资产重组计划。经过一年的重整,企业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变。至1997年上半年,基本上还清到期的债务。

1997年7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机械厂的破产程序。 【问题】

(1)本案中的重整期限最长为几年

(2)重整期限届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如何处理若能够清偿债务的,又如何处理(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几种

(4)破产宣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93、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清算组所管,在清算组接管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200万元,其中价值5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全额用于抵押担保;(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50万元;(3)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价值

100万元;(4)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价值为100万元;(5)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为10万元。

【问题】

(1)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多少 (2)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94、某国有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其四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5年到期后共偿还150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到期。丙债人债权为2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其也享有1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50万元,另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元。

【问题】

(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95、某贸易公司系国有企业,2000年该贸易公司与某家电制造厂签订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电视机数量为1000台,总价款为250万元。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家电制造厂要求对方提供担保。2000年7月,贸易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市建设银行,2000年8月份,家电制造厂如约履行了合同,送货1000台电视机,而该贸易公司却一直未付货款。2001年3月,贸易公司因资不抵债到期债务不能偿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01年3月10日法院发布了公告,由于家电制造厂没看到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2001年5月21日,市建设银行作为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却不予登记,理由是:

家电制造厂一直未申报债权,建设银行也没有替贸易公司清偿250万元债务,因此不属于债权人。

【问题】

(1)建设银行在代替贸易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 (2)保证人建设银行是否享有优先权

96、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5辆汽车(每辆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该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3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到期不能偿债,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欲向某业索赔,恰在此时银行收到法院关于该企业已申请宣告破产的通知。

【问题】

(1)银行知悉后会应采取什么措施 (2)某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97、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宣告A公司破产,并于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A公司未履行的合同;(2)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注册,将A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10台机器、A公司已设立担保的500台彩电、A公司在破产前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50万元、A公司在B公司中的投资款及收益100万元,列为破产财产;(3)B公司已向清算组要求取回

租赁给A公司的集装箱。集装箱已被A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卖给了C公司,清算组同意将相应价款支付给B公司;(4)清算组制订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马上执行,决定首先将破产财产用于支付A公司所欠税款。

【问题】

(1)清算组决定解除A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清算组织所列破产财产是否正确

(3)清算组同意将集装箱变卖的价款支付给B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4)清算组决定首先将破产财产用于支付A公司所欠税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98、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问题】

(1)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如何 (2)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进行清偿

99、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清算组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

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问题】

(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计算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100、丽华家具厂系某市国有企业,多次被评为当地“财政支柱企业”。该厂自1995年开始,出现亏损,每况愈下。当地政府为使其扭亏为盈,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一再给予扶持,但终因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大量滞销,亏损额连年上升。2001年4月5日,丽华家具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4月20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决定先成立一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丽华家具厂。4月27日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该厂。8月10日法院裁定宣告丽华家具厂破产。此时丽华家具厂的资产及债权为9 万元,债务为2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80%,累计亏损达17 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250万元。 该厂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在丽华家具厂的债权总额(货款额及利息)共计4 万元,用家具厂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 500万元。丽华家具厂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1)丽华家具厂李厂长于2002年1月12日向永安木材厂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3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2)丽华厂于2月10日向光亮油漆厂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02年5月10日;(3)丽华厂与大

发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大发贸易公司向丽华厂支付货款150万元,丽华厂在大发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上述事实经过的顺序,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决定成立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丽华家具厂的决定是否正确 (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是多少

(3)对破产裁定之后,债权人反映的丽华家具厂负责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怎样处理

101、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

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问题] 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102、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珠海

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 [问题]

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 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03、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

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104、天路皮革有限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兴业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1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兴业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1)广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

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105、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及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经济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甲与乙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己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万元。 [问题]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为什么 (3)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为什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为什么

106、甲、乙、丙、丁、戊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10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 [问题]

(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的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负担为什么 (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107、甲、乙、丙、丁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XXX路广贸大厦,公司将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XX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计庚兼管门市部会计及财政。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因业务低迷,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1年后,该公司又在D市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 [问题]

(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XX路设立的门市部,是否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为什么

(2)“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 ,其名称应如何称之较妥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若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是否须再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是否应办理登记为什么

(3)“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分公司的经理辛,为发展业务,是否可接受“华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不动产,作为购买货物人民币5万元货款的担保,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B市分公司的名义设定抵押权为什么

(4)“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在办妥分公司登记之前,因该分公司业务需要,其经理戊向赵某进货一批,货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款。如果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能清偿,赵某是否可向甲、乙、丙、丁等股东及戊请求清偿为什么 108、“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均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大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前,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食品加工业的生产及买卖”;“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后,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面包业的生产及买卖”。 “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以“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与其类似的名称,常使人混淆误认为由,请求“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使用类似的名称“太方”,但“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置之不理,引起纠纷。 [问题]

(1)“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的名称是否类似 (2)“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直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为什么

(3)“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向“太方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109、2001年3月,原告王先生与其他四家单位和两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有的出资比例为%。2002年1月,王先生离开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在同年8月26日王先生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时,公司要求王先生必须转让将其所持出资份额的80%。经了解,在王先生到澳大利亚之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当时人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未获通知参加会议。这一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辞去管理职务或被公司辞退时,除非无人认购,否则须转让其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但公司设

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20%,转让价格以转让当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问题]现王先生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王先生提供处理本案所需法律意见。

110、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闵都支行(以下简称闵都支行)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1998年7月28日,闵都支行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赵裕昌在《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问题]

请分析中福实业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111、本案被告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某饭店系被告的下属饭店。1999年7月1日17时许,原告徐某到该饭店东花园休息,并准备在该饭店用餐。在东花园休息时,该饭店的保安人员询问原告是否是住店客人,原告答复不是,保安人员遂让原告离开。此时周围并无其他客人,保安人员也没有不礼貌及过激的言行。当日晚原告在该饭店用餐。次日,原告向该饭店投诉,该饭店有关人员告知原告饭店有规定,东花园非住店客人不能使用,在东花园南门处有一告示,上面用中文写明\"酒店

范围,仅供住店客人使用\"。后原告又向北京市旅游局投诉。1999年7月13日,该饭店书面致函原告表示歉意。原告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被告的保安人员让原告离开东花园,等于是驱赶行为,且原告随后向被告投诉时,被告态度不好,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级的两种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告辩称:东花园系饭店所属附属设施,饭店根据自主经营权可规定东花园由何种客人使用。保安人员只是提示原告离开东花园,并没有过激的言行,用中文书写的告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用户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请分析在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

112、案情:2006年3月16日,张某、王某、李某在某市高新区共同出资设立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从事服装批发业务,注册资本500万元。4月20日,李某以退股为由,将其投入的300万从公司账户上取走,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了李某的撤回出资行为,并免去李某原担任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张某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5月25日,兴隆公司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说已将李某原先持有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张某、王某各150万元,将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张某。6月1日,兴隆公司为了扩大销售业务,在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又在某市经技区设立工作处,并租了一间仓库用于存贮服装。工作处主要是在经技区推销服装,与客户谈妥后,由客户将货款存入公司账户,由公司出具发票并开出便条,客户凭发票和便条到工作处仓库提货,工作处成立两个月来,累计获利6万元。 问题:上述做法哪些地方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案: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李某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2、该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将李某原先持有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张某、王某各150万元,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该公司超过了这个时限。

4、该公司在经技区设立工作处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 113、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程序和法律适用

案情:2003年7月,王先生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经营一个小服装加工店。由于经营有方,王先生经营的业务不断扩大,三年后,已经成为个体经营大户。为使经营业务进一步扩大,王先生到当地工商所咨询,想在原来的基础上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所的小江接待了他,答复如下:你原来是个体工商户,现在申请变更登记就行了。

问题:小江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个体工商户是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所以个体户应当先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歇业手续,再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14、股权继承纠纷案

案情:2003年5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28万、31万、59万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4年6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黄某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股东,原股东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黄某股东身份,亦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

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能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全面行使在公司的权利。 问题:股东秦某、杨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股东秦某、杨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依照新《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股权继承时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因此,黄某当然有权继承其父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其可以要求秦某、杨某变更公司章程,协助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行使其在公司中应有的权利。

秦某、杨某在戴某死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只能对公司和股东以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本案中,在戴某死亡之时,黄某即已依照新《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取得了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股权,黄某、杨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虽然有效,但不能溯及到戴某死亡之时产生效力,排斥黄某成为公司股东。 115、失当扣留执照财物案

案情:A县工商局所属的B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个体户李某在其核定经营场所以外,未经批准另设摊位经营,当即要求改正,李某认为其他商店也有类似情形而拒不将摊点撤回店内,执法人员在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即扣留了店内的部分商品与营业执照,李某要求说明扣留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以李某无理狡辩为由当场决定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并限令其当日到银行缴纳。 问题:1、扣留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吗 2、扣留部分商品的强制措施应由谁批准 3、可以依据规章规定直接决定扣留财物吗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救济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5、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吗,为什么限令李某当日到银行缴纳罚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不属于。 2、由局长批准(含副局长)。 3、不能依据规章扣留。

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应在收到扣留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A县工商局上一级工商局或者A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收到扣留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A县工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5、不可以。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个人)当场处罚罚款不得超过50元。限令当日向银行缴纳罚款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16、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

案情:王某于2006年2月6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了“某县xxx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王某和李某。王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人民币,李某以货币出资20万元人民币。后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公司登记机关发现李某的出资不实,经调查查明李某并未投资该公司。据李某回忆,王某曾经借用过李某的身份证用过,当时王某声称是为了办理存款使用,并未告知其是为了办公司。同时还查明50万元实收资本也确实到位。

问题:该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若进行处罚被处罚主体是谁为什么

答案:该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王某为了骗取两人有限公司的登记,隐瞒了实际是由王某一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事实。同时,在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表现为虚假。例:设立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名,投资人的真实性问题等。

被处罚的主体应是公司。这是因为提交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的登记,其行为属于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该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主体应是公司。 117、股东转让股权案

案情: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有限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有限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有限公司。后来,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有限公司设立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案: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18、案情:王某、李某、赵某、张某四人决定共同投资开办一家电脑维修公司。其中,王某拟出资现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拟用自己名下的一套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15万元;赵某拟用电脑器材出资,经评估作价10万元;张某是电脑专家,拟用自己的电脑维修技术作价5万元出资。这样四人共拟投资40万元注册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王某召集和主持,会上选举王某、李某担任董事并组成董事会,王某任董事长,推举赵某担任公司经理。

问题:该公司登记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1、公司股东用货币出资10万元,只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不符合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张某不能用电脑维修技术出资,因为电脑维修技术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 3、首次股东会会议不应该由王某召集和主持,而应该由李某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不应为两人,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5、经理不应由股东会推举,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119、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案

案情:王某于2006年2月,依据新的《公司法》和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投资设立了一自然人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5月份,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由其投资设立的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问题:工商机关能否给予登记,依据是什么

答案:不能给予登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此规定,王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20、谁在抽逃出资

案情:2003年3月16日,经某县工商局核准,李某、孟某和陶某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李某、孟某各出资80万元,陶某出资40万元。同年4月6日,陶某因故欲撤出该公司,经与李某、孟某协商达成撤资协议;自即日起,陶某退出公司,公司归李某、孟某共同所有,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陶某投入公司的40万元出资由李某、孟某各偿付20万元,付款期限为一周内各自先付10万元,半年内付清余款。

同年4月8日,李某、孟某用公司流动资金向陶某支付了20万元,并各自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上载:“今因股东陶某,尚有10万元未付,经协商于2003年10月6日前付清。”此后,该公司完全由李、孟二人经营管理,陶某未再参与。但此后该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额和股东情况,一直未作变更。付款期限到后,由于公司业绩不好,李孟二人未能按期向陶某支付剩下的20万元。陶某多次催讨后,李孟二人提出:当时陶某撤资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三人所签撤资协议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陶某应将撤回的20万元出资缴回公司。为此,三人闹到工商局。

问题:谁在抽逃出资应如何处罚

答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转让

出资并不会减少公司要独立支配用于经营或偿债的资产,出让全部出资的便不再保留股东身份,出让部分出资的虽然保留股东身份但相应地减少了出资数额;抽逃出资则实质上减少了公司可独立支配用于经营或偿债的资产,抽逃出资的股东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因此可以认定,陶某属于转让出资,李孟二人用公司流动资金支付给陶某20万元构成抽逃出资行为。依照《公司法》第20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责令李孟二人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121、案情: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及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盖章签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有15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题: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有以下几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1)股东的货币出资与非货币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 ,而本案中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仅占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上应由全体股东签字,而该公司的章程只有10名股东签字。

(3)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5人。

(4)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所以该公司的的王某不能兼任监事。

(5)李某不能自任董事长,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6)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案例

案情:甲、乙两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股东出资60万元,乙股东出资40万元,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由甲乙股东一次性缴足。在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了临时帐户,取得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其后,甲股东将其出资的60万元,全部转到公司的基本帐户,而乙股东将其出资的40万元从临时帐户全部划走,作为其他用途,6个月后被登记机关查获。 问题:乙股东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怎样处理

答案:乙股东已构成虚假出资行为。虽然乙股东在申请设立期间有40万元的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交付给公司,造成虚假出资行为。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乙股东进行处罚。 123、张某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案。

案情:2006年6月28日,登记机关接到举报,反映张某在其经营场所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

经查明,自2006年1月5日起,当事人张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成品油汽油、柴油销售,至2006年6月28日查获时,非法获利8360元.张某的销售行为未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认为,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成品油汽油、柴油销售,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4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依据本条例第57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8360元, 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该案可否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答案:该案不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因为:这是一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张某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项的规定,对此行为应依据该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该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汽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作了专门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该案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124、无照经营案例

案情:经立案查明,某网吧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截止2004年6月3日,非法经营时间1年零6月,非法收入元。

问题:在查处无证无照黑网吧时,是依据《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还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在查处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案:这是一起依据《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典型案例。

对此类案件中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因为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这里《条例》是特别法,《办法》是普通法。 此类案件中在查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但本《条例》中未规定在实施上述执法活动中,需经哪一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意方可实施。所以应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来执行。2、在查处过程中,要依法做出现场检查记录、搜集有关上网记录和非法经营记录,填写扣押单,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上述证据文件由当事人签字盖印。3、特别注意的是《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工商部门在此类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触犯刑律的情况发生,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不能以罚代刑。 125、C有限责任公司E股东虚假出资案

案情: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C有限责任公司E股东涉嫌虚假出资行为。为查清事实,A市工商局于2005年11月22日立案。经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C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27日在A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出资人分别为:自然人D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出资比例%;A市矿业(集团)公司B煤矿工会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比例%;自然人E股东以技术专利权出资评估价值万元,占出资比例%。然而截止目前,E股东尚未向C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专利权的转移过户手续。在A市工商局向E股东下达《听证告知书》时,E股东拿出一份《章

程补充协议》,上称E股东投入的专利为专利实施许可,此《章程补充协议》已在工商机关备案,其真实意图是用专利实施许可出资。

问题:E股东提供的《章程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E股东称其真实意图是用专利实施许可出资说法是否正确E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出资行为若是应如何处罚,若不是阐述其理由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据此可以认为E股东提供《章程补充协议》上称投入的专利为专利实施许可,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专利实施许可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其《章程补充协议》是不合法无效的。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E股东认为的“专利实施许可”是特许经营权的一种,是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一种情形,可以认定E股东称其真实意图是用专利实施许可出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E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出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要求E股东立即改正自己的违反行为,并罚款XX万元,上缴国库。 126、案情: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组建“某环球经贸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李某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住所:“某市经十路中段”,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选举非股东赵某为执行董事、聘任王某为经理同时兼任监事。

问题:请分析,上述做法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答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公司住所不详细;

② 王某担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27、案情:王升与李强准备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定为“xx齐鲁战略研究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王升出资50万元、李强出资10万元,首次全体股东出资11万元。 股东会决定王升担任执行董事,李强担任经理, 王升兼任监事,。

问题:请分析,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答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名称中使用“战略研究”带有意识形态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因此,名称中不能使用“战略研究”字样;

② 按照《公司法》规定,首次全体股东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注册资本60万元按照百分之二十计算,应当是12万元。因此,首次出资11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③ 王升担任执行董事,兼任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128、案情:2004年,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公司。2006年6月,股东每人出资500万元,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一笔土地,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2000万元。股东以评估后的2000万元列入公积金,然后作为股东出资,要求增加注册资本,并向登记机关提出正式申请变更。

问题:请分析,哪些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说明原因。 答案: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土地,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因此,该资产不能作为股东个人资产进行出资。为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将股东每人实际出资的500万元,应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核实后,出具验资报告,作为股东的出资。

②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土地,可以作为公司的净资产,此资产列入到公司公积金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

129、案情:刘某准备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首期出资10万元,为了便于管理,刘某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并兼任监事。 问题:请分析,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原因 答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交纳出资;

② 《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和经理不能兼任监事。

130、案情:张某是搪瓷厂的下岗职工,2006年1月,张某个人投资设立了一个注册资本200万元的有限公司。当前,搪瓷厂进行改制,经评估该企业的净资产为150万元。张某得知后,准备以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购买,将改制后的企业组建为一人有限公司 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

问题: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操作 答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 可以由张某和其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购买改制企业的资产,以两个股东出资的方式,将原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31、案情:张某与刘某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张某出资货币1万元、实物出资6万元;刘某出资货币1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2万元。 问题:请分析,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原因 答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两人出资货币2万元,不符合《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132、案情: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股东会决议解散。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由林某、吕某和石某成立清算小组,林某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立15日后,公司委托林某到登记机关备案。 问题:请分析,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原因 答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①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33、答复关于“如何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咨询

情况:2006年7月31日,张先生到滨海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小王接待了他。张先生说:“我在成都有一家经营火锅的餐饮有限公司,想来滨海办一家分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问题:小王应如何答复张先生的咨询 答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租凭协议等);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的〈卫生许可证〉。

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3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情况:2006年8月1日,受理人员接到张某打来的咨询电话,张先生说,他和李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很不理想,现在他和李某决定把公司注销,该如何办注销登记手续

问题:受理人员该如何答复张先生咨询

答案: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该在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申报债权期结束后,制定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6、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135、情况:某有限公司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甲是公司执行董事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因车祸成为植物人而丧失行为能力,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到登记窗口咨询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

问题:你作为首办责任人,如何答复刘某怎样作出变更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甲因成为植物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应该变更法定代表人。甲虽然丧失行为能力,但是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因此要变更法定代表人,首先要确定甲的权利代行人,即谁来代表甲行使股东权利,一般情况下是甲的法定监护人来代表甲行使股东的权利。在确定甲的权利代行人后,根据《公司法》第41条第3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决议。之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变更决议,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136、情况:王某、赵某、李某三人投资500万元欲开办宾馆,并附设餐饮、浴池。前期准备工作中,支付装修费120万元,购买各种材料、用品、设备共支付260万元(均有发票)。之后,开始申请名称核准,准备设立有限公司的材料。请问: 问题:1、在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时其应提交哪些材料

2、股东不准备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其最多可申请注册资本多少万元为什么 答案:1.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宿)、食品卫生许可证。

2.最多可申请注册资本260万元。120万元的装修费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因此最多可以申请26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137、超范围经营案件操作

情况:某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销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从事钢材的经营而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38、未办理实物过户案件操作

情况:某公司于2005年6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设立时共有甲、乙两位股东,甲以汽车向公司出资30万元,乙以货币向公司出资20万元。200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成立后甲未办理实物出资的过户手续,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当事人于2006年5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截至200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办理实物出资的过户手续。

问题: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案: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9、情况:丁某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xx市蓝天网吧。因特殊情况丁某无法继续经营,将其所投资的蓝天网吧转让给李某继续经营,因此李某持相关材料向所属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所申请的变更登记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问题:1、登记机关受理李某的变更登记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2、简述李某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答案:

1、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丁某和李某签署的转让协议 (4)网络经营许可证 (5)李某的身份证明和职业状况证明等材料。

140、情况:自然人甲于2006年2月1日投资10万元成立了以生产经营食品为主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拟吸收自然人乙投资2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迁至市高科技工业园。 问题:1、请帮助甲、乙双方拟定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2、公司类型如何变更。 答案:

1、(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老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3)甲乙股东作出的选举的文件 (4)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新公司住所证明(6)迁址后的卫生许可证 (7)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2、公司类型由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为有限公司。

141、情况:李某以个人名义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名称为xx市五金经销部。经营二年后,李某将经销部转让给丁某继续经营,丁某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时,登记机关以所变更经营者姓名的申请不符合规定,驳回了丁某的变更申请。

问题:丁某应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

答案:李某将其经销部转让给丁某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如丁某继续使用李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可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名称转让手续,然后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4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情况:朱某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机械加工,随着业务的扩大,朱某又在B处租赁场地进行机械加工业务,2006年8月9日,朱某前来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业务。 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应怎样为朱某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答案:(1)朱某签署《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是投资人的,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4)个人独资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3、自然人出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情况:2006年4月10日有一委托代理人到注册大厅办理**县食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出资人为两个自然人。

要求:根据企业登记工作流程进行设立登记全过程 答案:

(1)审查申请事项,属本机关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2)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签署的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审查其提供的登记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指导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内完成更正。

(4)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5)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设立登记。 (6)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7)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144、个体工商户登记

情况:A县王某到B县县城文化路租赁张某的房屋6间经营个体餐馆,2006年3月9日到B县城区工商所咨询办照事宜,城区工商所工作人员李某告知其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后再到工商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并当场为其发放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告知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2006年3月16日王某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来到城区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李某受理了王某的申请。 要求:工商所工作人员李某受理后应如何操作 答案:

(1)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报核准员核准,能当场登记的当场予以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受理。

(2)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145、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 情况: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要求:按照登记程序,做到登记各环节规范到位。

答案:第一步,办理名称核准(对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前置许可);第二步,办理登记的相关证件;第三步,提交的登记材料,经受理人员审查,确保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第四步,报经所长核准;第五步,核发《营业执照》。 146、准确完成申请人咨询的摸拟操作

情况:一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咨询设立一个集饮食、住宿、娱乐、超市、旅行社等综合性公司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要求:工作人员应全面、清楚、准确告知申请人设立步骤和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并对申请人作出正确指引。

答案:1、应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2、给申请人发放《公司设立指南》,指引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办理相关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特行许可证》;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旅游行政部门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金融部门设立临时帐户,把应缴的货币出资存入该临时帐户,应告知申请人其他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取得《验资报告》。 6、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共同制订章程。

7、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选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聘用经理。

8、告知其应提交的有关材料,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47、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模拟操作

情况:某公司登记机关2006年3月6日收到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出资人为31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经受理人员审查,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是,作出了予以受理的决定。在上报核准时,接到了举报电话,同时收到了署名举报信,反映登记材料虚假。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模拟从受理后到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步骤和出具的法律文书。 答案:1、受理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后,立即报告核准人员,受理人员和核准人员就举报信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案情重大,立即报告局领导。同时,对申请人出具需进行核实的《受理通知书》。

2、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分析讨论作出调查核实的决定,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人员经过多方面深入调查,搜集证据,证实31名出资人有27名不知情况,没有出资,更没有在登记材料上签字。说明登记材料是虚假的,个别人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

4、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8、李某某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情况:1、李某某办理饭店登记咨询;2、李某某带身份证、场地使用证明和卫生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时审查受理情况 要求:

1、咨询时要求一次讲清; 2、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3、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答案:

1、咨询:首先告知李某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其次告知其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告知其卫生许可证办理完毕后持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②《卫生许可证》原件;③身份证;④经营场所证明到所辖区工商所或县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2、一次性告知提交的登记材料: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明或者他人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4)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材料必须使用黑色钢笔填写,纸张为A4格式。 3、审查受理材料情况

一是看材料是否齐全。按照应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是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用钢笔填写,格式是否正确,填写是否规范、齐全、完整。

三是审查的内容。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否超期;《卫生许可证》和身份证与其复印件是否有效、一致,并且复印件上的署名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录入计算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书式材料上报核准人员审批后发照。 149、私营企业名称查重、申请、受理 (仅以普通申请为例)

在网上分别以受理人员、核准人员的名义模拟操作办理私营企业(普通申请)名称的查重、申请、受理

要求: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综合系统\"软件应用程序正确操作。 答案: 1、名称查重

操作步骤:打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综合系统”,输入用户名及口令,进入业务系统:

(1)单击系统功能菜单【名称】节点打开子节点; (2)单击【名称查重】打开名称查重界面;

(3)输入企业名称、字号,选择行业门类、行业代码、查重地域以及查重范围;单击【开始查重】按钮;

如果查询后,此名称能够使用,点击“保存结果”按钮保存结果;需要打印查询登记单,单击“企业名称查询登记单”按钮。名称查重结束。 2、名称申请

(1)受理人员登录后,单击功能菜单的【私营名称核准】后再单击【申请业务】链接打开申请业务一览。

(2)按页填写私营名称核准申请书:单击链接【填表】打开录入界面,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

(3)打开在【企业名称申报】表格:

这一页中有三个选项,“普通申请、冠省名申请、冠市名申请”,‘普通申请’是自己局内的名称申请,‘冠省名申请’是在市局或县局内进行的冠省名名称申请,‘冠市名申请’是县局进行的冠市名名称申请,后两项的核准不在本局,需要到对应的省局或市局核准。选择普通申请;

(4)在填写完申请表后,就会出现添加附件选项: 在此添加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3、受理

以受理人员的身份登录系统后单击功能菜单的【私营名称核准】。

单击相应的企业,如无需修改,在受理意见一栏录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5、填完申请表后单击【提交申请】按钮。

单击【驳回】按钮可驳回名称核准申请;如需打印受理通知书,选择相应的通知书的相关链接。

150、情况:一业户在县城繁华路段租赁房子一处,想开一个经营日用百货的门市部。 问题:1、该业户应当到哪里办理营业执照 2、工商人员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案:1、该业户应到县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2)工商人员受理该业户注册登记时,应先向其讲明申请登记的手续,业户应持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到县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让业户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书,填写完毕后,工商人员受理,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发照 151、解答企业咨询模拟操作

情况:自然人甲和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餐饮有限公司前来工商局咨询如何办理。

要求:登记受理人员应如何解答。 答案:

应先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4、股东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152、企业登记软件应用模拟操作

情况:某市局受理人员拟将一已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私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录入微机进行执照打印。

要求:说明登记受理人员的软件操作程序。 答案:

1、打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3、在“我的工作目录”中依次点击“设立登记”、“私营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4、点击“申请开业”,录入名称核准通知书号或公司名称,选择普通名称核准,点击“确定”;

5、点击“开业”,依次填写下列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6、点击“提交申请”,打印准予登记通知书,点击“受理”; (核准人员进行核准)

7、点击“打照”进行执照打印,打完执照后,点击打照完成,点击“发照归档”。 153、企业迁出模拟操作

情况:一私营有限公司从你局申请迁出,迁入S市工商局。 要求:列举企业迁出提交的材料;微机操作步骤 答案:

1、申请迁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迁出登记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微机操作步骤:

(1)点击“迁入迁出登记”下的“私营迁出登记”; (2)输入拟迁出公司的名称或注册号,点击迁出;

(3)输入迁入工商局名称、迁出原因、迁出时间,点击迁出。 154、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模拟操作

情况:李**与王**准备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在登记过程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请正确表述登记流程。 答案:首先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首先进行名称查重,经过查重后可以使用申请的名称,进行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录入系统,提交申请后进行受理,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后上报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审核后核准,企业名称信息返回申请人员处,申请人员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将该企业名称信息归档。 并告知申请人应该准备的材料,并将相关的登记表格发给申请人。

2、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目录:(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进行开业登记。进入综合业务系统,点击设立登记,选择企业类型,申请开业,输入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数据库中提取该公司的名称核准情况,依次输入全体股东共同委派的委托人信息、企业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董事会成员情况后提交申请;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拿出审核意见,该企业申请登记的资料转到受理人员处,受理人员打印营业执照,颁发执照给申请人后,将该公司的资料归档。 该公司的登记流程终结。

155、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审查纠错

情况:2006年7月26日,陈某持下列材料到工商局登记窗口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登记:①陈某签署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为“加工西式糕点”;②股东张某、李某、田某签署的委托代理人为陈某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⑤载有张某任公司董事长、李某任公司董事、田某任公司经理兼监事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⑥以公司名义与孙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人为孙某的房产证复印件、原件;⑦大股东张某签署的有限公司章程。 问题:请审查指出上述登记材料中存在的问题。 答案:

①《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不应由委托代理人陈某签署,而应由法定代表人张某签署;

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应提交复印件,应该提交原件;

③有限公司应设3-13人的董事会或只设1名执行董事,且公司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④公司章程未经全体股东签署;

⑤申请的经营范围为“加工西式糕点”,必须在核准名称后、设立登记前办理《卫生许可证》。

156、情况:李某等30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xx腾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章程由李某起草,自任董事长。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2名股东组成,其中董事兼任监事。因人数太多, 30名股东委派出资最多的10名股东代表在章程上签了字。

问题: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1、《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该公司为10名股东代表在章程上签名,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15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该公司监事会成员为2人,不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该公司董事兼任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该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不合法。 5、李某自任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57、自然人设立个体工商户网吧处理

情况:刘某拟在某市市中区北二路开办一家网吧,于2004年1月8日向某市中工商分局提出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2004年1月11日,刘

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购进微机30台,开始网吧经营。2004年4月1日刘某向该市中分局提出设立申请,并于当日核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问题:请指出市中分局受理该网吧的登记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自2004年1月11日至2004年4月1日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活动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网吧应登记为企业,不应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对刘某自2004年1月11日至2004年4月1日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158、情况:2006年2月1日甲、乙、丙三自然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从事食品加工业的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甲全权办理公司的设立事宜。拟申请公司名称为xx市天源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10万元,丙以实物资产评估作价出资80万元。登记机关受理该公司登记时,经审查发现该公司申请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驳回了该公司的登记申请。经甲、乙、丙协商纠正后,再次办理了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2月15日向甲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问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其名称和注册资本为什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2、该公司的成立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答案:

1、(1)关于名称: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名称应为“xx市天源食品有限公司”。(2)关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二

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的货币出资仅为2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上述规定。 2、答:按照《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6年2月15日。

159、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后的登记

情况:A县个体工商户甲将其个人经营的加油站转让给乙,2006年6月1日甲和乙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工商所工作人员王某受理变更申请,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当场即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并于2006年6月13日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

问题:工商所工作人员操作过程是否有错误错在哪里 答案:此例中工商所工作人员王某存在3处错误:

(1)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后不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应由出让方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办理新开业登记,工作人员王某没有给申请人指出却受理了变更登记。 (2)成品油经营属危险化学品,若乙办理开业登记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并应报县级工商局核准,王某没有报县工商局核准却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某却在作出登记决定12日才后为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160、对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情况:某合伙企业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为“某某五金工具厂”,但在经营活动中为开展业务的需要,擅自使用“某某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了“1、责令改正;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问题:此种处罚是否适当

答案: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正确。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对登记行为的纠错。

情况: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业,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领取了《营业执照》。

问题:经营餐饮业,无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能否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答案:不能。因为《卫生许可证》是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在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情况下,工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62、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审查

情况: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是××居民委员会,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材料已齐全。 问题:登记机关是否受理为什么能否补正

答案: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单一投资

人为居民委员会,不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列,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所以不予受理。但可告知申请人,居民委员会可以是公司的出资人,但必须是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吸收其他出资人设立公司。 163、对登记材料申请的事项和内容的审查

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事项和内容如下: 1、住所:××市××路。

2、首次出资占注册资本30%,全部由甲股东以货币出资,剩余由乙、丙两股东两年内缴足。

3、不设董事会和执行董事,选举一名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为:机械制造,煤炭销售。(有煤炭经营许可证)。 5、从股东以外选举一名监事。 6、公司营业期限为1年。

问题:以上申请是否符合要求说明理由。

答案:1、不符合要求。住所的登记应当具体到门牌号。否则,不能表明公司具体地址,

2、不符合要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出资,但首次出资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乙、丙首次不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不符合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应当设执行董事。可以不单独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应当是聘任的,单设经理可以为法定代表人。

4、不符合要求。机械制造并不说明公司经营范围,应详细标明。煤炭销售应按《煤炭经营许可证》标明批发或是零售。

5、可以。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监事必须从股东中选举,重点是股东认为能尽到监事责任即可。

164、张某某申请网吧登记注册审查纠错

情况:2006年8月10日,张某某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从事网吧经营的注册登记申请,要求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审查人员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张某某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人员在审查时,接到群众举报,说明张某某从事网吧的经营场地距某某小学只有180米。 问题:登记机关能否为张某某核发网吧的《营业执照》

答案:不能为张某某核发网吧的《营业执照》,应当向申请人张某某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需要核实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应对群众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属实,经核准人员批准,向申请人张某某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网吧不得建在距中小学校200米的范围内。

如果群众举报的情况不属实,符合登记要求,登记机关应当为张某某核发从事网吧的《营业执照》。

165、公司设立是否符合规定

情况:张、王、李、赵、徐、陈六人拟共同投资50万元开办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其中:张拟以货币出资5万元人民币;赵、徐、陈拟以货币出资各3万元人民币;王拟投入钢材66吨作价出资,经评估作价为33万元;李是国家二级厨师,拟以该技

术作价3万元出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陈主持,经全体股东选举张、李二人担任董事组成董事会,张担任董事长,推举徐任公司经理。

问题:上述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王不能以钢材投资,按规定公司以实物出资的,该实物必须是与公司经营项目有关的商品;

2、李不能以厨艺作价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厨艺不属于规定的出资方式范围;

3、首次股东会议不应由陈主持,而应由王主持,《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成员为2人,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5、董事长、经理不应由股东会推举产生,《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6、货币出资14万元不符合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该公司拟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不能低于15万元。 166、注册资本审查纠错

情况:甲、乙、丙三人拟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A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经A市工商局预先核准该企业名称。2006年4月2日,甲、乙、丙三人共同指定甲向A 市工商局提交了申请材料,其中:提交的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条规定:甲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于2006年3月31日以

货币出资3万元,余额7万元于2008年6月1日以货币出资;乙认缴出资额30万元,于2006年8月31日以机械设备出资30万元;丙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于2006年3月31日以丙的自有房屋作价出资6万元,余额4万元于2008年6月1日以货币出资。并提交了2006年4月1日经B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说明丙确有房屋评估价值6万元,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所有权人为丙。 问题: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答案:

1、该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14万元,货币出资比例为注册资本的28%,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之规定。

2、股东丙首期以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自有房屋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之规定。

3、该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及第二期出资期限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额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之规定。

167、行政许可审查纠错

情况:王某于2006年3月1日向B 县工商局领取了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6月2日,王某因为生意清淡,与张某达成协议,将营业执照及经营设施、库存商品转让给张某。6月3日,张某向B 县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经营者姓名的申请材料。6月14日,B 县工商局电话通知张某材料不齐全,要求补充材料,6月15

日,张某按照要求提交更正后的申请材料。6月17日,B 县工商局作出了准予张某登记的决定,并向张某送达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问题:B 县工商局哪些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B 县工商局作出准予张某变更登记的决定是违法的。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姓名不得变更,因此,B 县工商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违法的。

2、B 县工商局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违反了法定时间。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B 县工商局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并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超过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五天。

3、B 县工商局未出具加盖工B 县工商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B 县工商局应当于6月15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而不是到6月17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168、公司设立登记审查纠错

情况: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开办一私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练歌房,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甲出资8万元,出资方式为音响设备;乙出资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丙出资20万元,出资方式为房产,三人约定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为

货币2万元和部分音响设备3万元,其他出资约定在公司设立3年内出齐,甲乙丙三人对音响设备进行协商作价,办理验资报告,然后委托丁携带以下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住所证明;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问题:该公司登记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予以纠正 答案:

1、该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5万元)低于注册资本的20%(6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6万元;

2、首期出资以外的部分出资期限(3年)超过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2年),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以上两点依据《公司法》第26条

3、非货币资产未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音响设备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依据《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

4、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达到9万元以上; 依据《公司法》第27条第三款

5、登记材料不齐全,补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音响设备转移财产权的证明文件。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69、情况:李某与其亲友两人共同投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80万元。工商部门同意其设立。

问题:工商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非专利技术不能出资,实物出资不能超过70%。

170、情况: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有最低人数限制,一般最少为3人,而无最高人数限制

答案:本题是错误的。(1)《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71、登记工作人员违规受理登记案

案情:2006年4月5日,张某、李某二人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某市工商局申请核准为“利好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甲依法予以核准,并出具了企业名称为“利好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人为张某、李某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月8日,郑某、王某持上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又来到工商局找到工作人员甲,称张某、李某将“利好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权转让给郑某、王某,并出示了“名称转让协议”,工作人员甲遂将上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出资人姓名修改为郑某、王某。6月1日,赵某作为郑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持有关材料到某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工作人员乙受理了申请,并收下了材料,口头告知赵某等电话通知。6月3日,工作人员乙打电话给赵某,告知《公司章程》等材料需要改正。6月5日,赵某提交了改正后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委托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验资报告、住所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及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出现的有关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工作人员乙按照企业的申请和章程的规定,将该

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经济信息咨询;国内旅游(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建材、日用百货的销售”。当日,赵某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问题:请指出上述哪些地方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答案:1、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转让。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第5条、第13条规定,某市工商局只负责核准冠以统计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无权核准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3、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172、案情:某汽车有限公司系由甲、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04年,甲、乙公司与丙、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公司把各自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丙、丁公司。本次转让股权对应公司的具体资产以双方确定的资产清单为准。双方确认资产经营管理权的移交日以双方确定的《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合同书》为准。在资产转让日之前形成的所有债务由甲、乙公司承担,资产转让日之后的债务由丙、丁公司承担。双方按照《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合同书》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移交,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问题:工商部门能否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为什么

答案:不能。因为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的:首先,转让的客体不同,前者为资产,后者为股份。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其次,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权,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资产交易主体是公司,而股权交易主体是公司股东。

再次,一旦转让活动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第四,资产转让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必须明确转让性质,资产转让不需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只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173、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案情: 2005年初,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名称登记为“某某市越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时装加工。2005年底,在与甲公司住所仅隔500米处又有另一家公司开业,从事服装销售,登记的名称为“某某市越秀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虽然这两家公司相隔非常近,但由于他们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区,他们是分别向各自隶属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的,并且获得了核准。但由于两家公司名称中都有“越秀”的字样,且都从事服装的生产与销售活动,顾客经常会混淆。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称乙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

问题: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个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公司名称权的问

题。在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名称中使用的字号相同,并且两公司住所距离非常近,很容易引起顾客的混淆。但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登记机关管辖,因此,并不违反《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所以不存在侵犯公司名称权的问题,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174、陈某、肖某有关注册资本变动案

案情:2004年10月,某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肖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25万元,自然人陈某出资55万元,肖某出资20万元。该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到10天,陈某便将出资的55万元,肖某将出资的20万元,全部从公司抽回,分别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问题:此案构成哪种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1、陈某、肖某将出资全部抽回,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抽逃注册资本。

2、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分别给予陈某、肖某“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175、案情:A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三方共同作为股东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申请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其中甲公司以现金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300平方米,经评估作价6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2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3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公司注册后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

问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2、丙公司能否以其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丙公司不能用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出资。

3、丁公司不能成立。理由:(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信誉不能作价出资;(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3)要求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乙公司厂房出资未办理过户,不能出资。 176、正确界定分公司

案情:某电器有限公司为扩大销售业务,在山东A市设立联络处,并租有仓库,用于存贮“双虹”家用电器。联络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A市范围内开展宣传、与本地客户联系推销“双虹电器”,联络处与客户谈好具体数量后,由客户将货款汇到该电器公司,并由该电器公司出具发票给客户,联络处接到公司通知后,开出便条,盖上“双虹电器山东08”章印到A市货运仓库提货。一年来,联络处在此间经营获取的利润8千元。

问题:该电器有限公司在A市设立的联络处,是否属于分公司

答案:属于分公司,因为经营才能获取利润,联络处在山东A市从事推销“双虹”系列家用电器后,已获取利润,证明了其从事经营活动。 177、某食品公司在住所外擅自设立经营场所

案情:某食品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于2004年8月在某县城关镇设立加工点,从事饼干加工,生产的饼干不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由该食品公司运到B县进行包装,然后销售。2004年9月被某县工商局查获,截止查获时,共获非法所得24280元。

问题:该案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78、某公司年检隐瞒注册资本减少案

案情:某公司于1994年2月1日经x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当事人在办理2004年度企业年检时,隐瞒注册资本减少情况,在《年检报告》中虚报实收资本进行年检。 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怎样处理

答案: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应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9、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案。

案情:2002年11月22日,某会计师事务所为x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将验资时间签署为2001年11月22日。

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依据什么规定处理

答案: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应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和《公司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180、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案。

案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7日经x市工商局核准登记。2005年10月9日将其住所由黄河三路迁至渤海九路,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05年度年检中被发现。

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怎样进行处理

答案: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公司法》,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理。 181、案情: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后因经营需要拟以机器设备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准备向工商局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问题:请问工商局是否可以为该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说明理由。 答案:工商局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该公司新增后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仅占百分之二十四,其余出资均为机器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工商局不能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82、案情:东海市味美食品有限公司以分期出资的方式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0万元,首次出资额(实收资本)3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如该公司在章程规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缴纳也没有变更注册资本。

问题:请说明该公司构成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法律依据。

答案:该公司其行为属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83、案情:甲、乙、丙三公司商定:甲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万元出资,丙以其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一生产型有限责任公司。后来,乙实际只拿出了25万元。

问题:1、在现有条件下,该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丙能否追究乙的责任如果能,追究其什么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1、乙只拿出25万元,该公司仍能成立。因为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远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额超过30%。

2、甲、丙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84、案情:瑞地轻工有限公司是一个由市轻工业公司等11家企业联合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6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为再创新局面,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市轻工业公司在此方案中被要求再出资50万元。此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时,轻工业公司以自已现在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方案有7家企业赞成,4家企业反对,其中赞成增资的7家企业股东原出资总和为350万元,占总表决权的58。3%。当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轻工业公司拒不缴纳增资方案中的5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轻工业公司有股金分红,用以抵作资本。轻工业公司不服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 问题:股东会作出的该项增资决议是否有效

答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表决案由7个股东赞成,只占总表决权的58。3%,所以该决议无效。

18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案

案情:2005年3月,A、B、C三法人股东申请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A股东出资500万元,B股东出资300万元,C股东出资200万元,出资全部到位。2005年6月,B股东将其出资200万元,C股东将其出资100万元抽回,理由是业务开展不好,资金闲置。2005年12月,公司认为此做法不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由A股东出资300万元,补齐了注册资本,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出资的比例发生变化,2006年3月被登记机关查获。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怎样定性如何处理

答案:B股东和C股东已构成抽逃出资行为。虽然公司后来进行了注册资本的补正,但抽逃出资行为已经成为事实。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B股东和C股东进行处罚。虽然A股东与B、C两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补齐了注册资本,但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对其行为应责令公司限期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对公司处以罚款。 186、某房产公司虚假出资案

案情: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经核准登记成立,2006年3月,公司登记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实地年检时发现,该公司股东之一某城区居委会以评估价值200

万元的房屋出资,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案发时,该居委会仍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问题:该房地产有限公司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

答案: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及第200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出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责令该房产公司3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187、股权转让者能否构成虚假出资行为

案情:A仓储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B村委会(简称B村)与自然人C(简称C)于2000年7月21日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了D仓储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货币出资175万元、B村货币出资200万元、C货币出资125万元。D公司成立后,A公司于2000年7月24日以借款名义将出资分两笔转帐到自己帐户,C也于同日从D公司帐户提取125万元归还了自己因支付出资款而借贷的银行贷款125万元。2002年6月,为应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A公司从某企业借入资金300万元于2002年6月12日转帐到D公司帐户,以隐瞒自己与C在2000年7月24日的转移资本金行为。查帐完毕后,A公司即于2002年6月17日将300万元从D公司转帐归还借款。C于2002年6月19日将出资125万元的名义股权转让给自然人F,新股东会推选F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3年4月初,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并查实上述事实。 问题:如何处理

答案:A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依照《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作了处罚;C的行为也抽逃出资行为,并依照《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处罚;F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行为,依照《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处罚;D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

188、某化工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在2005年公司年度检验时,公司登记机关发现,该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书与经营账目不符,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同时出具了两份数据截然不同的审计报告书。

问题:该化工有限公司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该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及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限该化工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89、案情:A公司是90年由X市妇联主办设立的老企业,B房地产有限公司是A公司与3个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在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今年X市工商局在年检时发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已于去年2月份更换,由市妇联以文件予以任命,于是X市工商局对两家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通知,限期过后,两家公司仍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于是X市工商局拟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问题:(1)对两家公司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要用两个不同的法规 (2)对两家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一家是错误的

答案:(1)A公司是非公司企业,只能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B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只能使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对A公司的处罚,应增加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留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0、“两虚一逃”案例

案情:某公司股东刘某360万元借款于2001年4月16日打入公司帐户取得进帐单后当天将借款还给借款人,于2001年4月19日取到验资报告,并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公司的增资变更登记。

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是虚假出资还是虚报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案: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出资的案件。

关于本案的定性,因为在本案例中虚假出资行为,是刘某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的行为,所以应定性为虚假出资。

如果是公司的行为则应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 191、冒用公司名称案例

案情:2005年5月20日,某工商所在辖区李村巡查时发现;李村北一养殖户大门两侧挂有“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经查:该单位原是XX养殖场,为增加销路,扩大业务,自2005年5月初,挂起“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大量复印了以邹某为总经理的“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农业部申请“养殖示范基地”,在调查中,巡查人员还了解到:该公司自以“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以来,虽没有利润,但经营额已达30万元。 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工商机关在查处时,是按照无证经营查处还是按照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答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案件。

本案当事人以下几种行为已构成了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1、场门前挂的“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2、复印的以邹某为总经理的“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片。3、曾经以“xx市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农业部申请“养殖示范基地”。4、从5月初到案发之日止,已有30万元的经营额。应定性为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192、A市矿业(集团)公司B煤矿无照经营案

案情:A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矿业(集团)公司B煤矿涉嫌无照非法开采煤炭。为查清该煤矿是否违法开采煤炭,A市工商局于2005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B煤矿开采出的煤炭有两大堆和一小堆约1万余吨,在B煤矿生产调度中心室,中间大屏幕上方有计划产量45000吨和月计划掘进1260米字样,大屏幕右上方有2005年10月12日11时字样,其右边小屏幕显示井下生产正在进行,从左边数第一行第二个小屏幕可以清楚看见传送带正在传送煤炭。根据上述事实,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B煤矿提供开展煤炭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五

证一照”,B煤矿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出由其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核定为:煤矿筹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煤炭开采) 当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B煤矿进一步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时, B煤矿负责人承认只办理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且从2005年6月至11月份共生产煤炭XXX吨,销售XX吨,实现销售利润XXX万元(经查属实)。但B煤矿负责人又说,该煤矿现在是联合试运转阶段,并提供出由A市矿业(集团)公司批复的联合试运转文件,其批复于2005年6月10日同意B煤矿从2005年6月8日开始联合试运转。

问题: A市矿业(集团)公司B煤矿开采、销售煤炭行为是否为无照经营行为若是应如何处罚,若不是阐述其理由

答案: B煤矿开采、销售煤炭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A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B煤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B煤矿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B煤矿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XXX万元,2、罚款XX万元,上缴国库。 193、E有限公司抽逃出资案

案情:2006年5月3日,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D有限公司于2003年01月24日在A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E有限公司用实物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自然人股东F、G、H、I、J、K用货币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0%。自然人股东F、G、H、I、J、K于2003年1月22日将出资款3000万元存入A市M银行。经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M

银行中查询发现:2003年1月22日,E有限公司在M银行以自然人F、G、H、I、J、K的名义存入3000万元,并于2003年1月27日和28日,在两天内E有限公司以借款名义从D有限公司帐户转走共计3000万元存入E有限公司帐户。

问题:上述所说行为是否为抽逃出资若是抽逃出资行为应对谁进行处罚,怎样处罚 答案:上述行为是抽逃出资行为,应对E有限公司进行处罚。E有限公司以自然人股东F、G、H、I、J、K的名义把3000万元存入D有限公司帐户,在D有限公司成立后,又以借款名义在短期内把3000万元资金抽回。E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构成了抽逃出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E有限公司补足所抽逃资金,并处罚XXX万元,上缴国库。

194、案情:甲、乙、丙均为国有企业,1998年8月三个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设立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出资300万人民币,乙、丙各出资150万人民币;(2)由甲起草并最终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3)由乙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4)公司准备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在公司营运3年后,甲、乙、丙三方 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1/3。 问题:1、该协议在内容上是否有违法之处

2、 如果甲、乙、丙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案:一、该协议在内容上有违法之处:1、甲、乙、丙三个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尽管他们是国有企业。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甲、乙、丙三个企业可以

设立其他形式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当然发起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发起人,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起草公司章程,但公司章程最终必须经全体发起人认可即全体盖章。不能有甲最终决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有法人资格的,因此甲、乙、丙所设想的设立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决定是不合法的。4、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从设立到成立后,是不能抽回其出资的。甲、乙、丙在这项协议上的内容也是违法的。 二、根据我国 《公司法》规定,甲、乙、丙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他们应提交文件有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及身份证明;3、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地证明等。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95、案情:2003年5月某市纸箱厂与该市某饮料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60万元人民币,发起设立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签定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1)纸箱厂出资25万元,饮料厂出资35万元;(2)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3)出资双方按比例享有利润、分担风险;等等。协议还约定,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以及公司的登记事项均由饮料厂负责。

2003年的8月纸箱厂将其出资的25万元汇入饮料厂的帐户。之后双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的成员。到2004年5月公司一直无法开张业务活动,这期间纸箱厂几次催问原因,饮料厂的答复是条件还不成熟。2004年8月,纸箱厂再次

催问,得知该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办理公司登记注册。于是,纸箱厂要求饮料厂将其出资的25万投资款退还并赔偿损失。饮料厂认为,双方协议成立公司已近一年,而且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董事会,公司实际上已成立,因此纸箱厂不能抽回自己的出资。 问题:1、饮料厂的解释是否准确 2、纸箱厂能否抽回自己的出资,为什么

答案:1、饮料厂的解释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应符合其设立的条件,还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方可成立。因此,饮料厂认为公司已经成立的解释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2、纸箱厂可以追讨自己的出资。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登记,公司也就没有成立。所以纸箱厂可以抽回自己的出资。

196、案情:台湾王先生于2002年12月在我省某市成立了一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该企业成立后至今仍有20万美元未到位。今年6月份,王先生去该市某区某工商所申请延长出资期限,该工商所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为该公司办理了延长出资期限手续,为其换发了营业执照。

问题:该工商所的这一行为是否有误误在那里应如何处理 答案:该工商所这一行为有误。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制,只有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工商局才有权办理此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我省工商所这一级目前尚没有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因此该工商所的行为是错误的。

197、案情:国内甲公司(甲方)拟与英国乙公司(乙方)在山东省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甲乙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来看,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以货币800万元人民币出资,乙方以货币出资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分期缴纳出资,甲方第一期出资100万元,乙方第一期出资50万元,其余部分甲乙双方在三年内缴足。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董事会。

问题:从甲乙双方初步达成的协议看,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来看,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出资比例不符合。首先,甲、乙双方第一期出资比例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其余部分出资期限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3)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198、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

案情: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4人,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该公司于2005年5月份申请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其后还办理了两次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增加经营范围、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等。每次变更均按规定提交了必须的全部材料。2006年4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该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弄虚作假,提交假材料,要求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经查,2005年5月,该公司向本局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因未召开董事会,未就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在公司某一董事的操控下,公司伪造了“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上与会董事的签字,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已供认)并于当月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

问题:对于是否撤销该公司的第一次变更登记,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该公司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导致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这些不真实的材料做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但对其在以后办理的几次变更登记应认为是合法的。如果对第一次变更登记加以否定,又如何看待其在以后的几次获准变更登记的合法性。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责令其在有限期内补充有关失实材料,如在限期内不能提交或提交的材料达不到维持原登记的要求,再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种认为不能因顾及后两次变更登记的效力,而回避对该公司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应依法撤销该次变更登记,而对后两次变更登记责令其补交有关材料。

答案: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也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1、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个别人恶意取得,当事人在未召开董事会,未形成任何决议、在其他董事会成员一概不知的情况下,伪造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而达到个人目的,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该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和产生程序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其他董事会成员的意愿。2、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无第三人要求和举报,公司登记机关一经发现,也应查清事实,做出严肃处理。3、对后两次变更登记,如没有对社会或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责令其在限期内补正有关材料,维持原有登记。因第一次变更违法,导致第二、三次变更无法律效力,如原法定代表人和多数董事不同意,则不应维持。

199、案情:王某与香港居民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王某出资货币30万元、李某以个人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名称定为“济南环球科技战略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李某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问题:请分析,哪些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答案: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以下几项:

1、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王某不能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2、该名称未反映行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不符合《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不反映行业名称的有关规定。 200、某热电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

情况:2005年9月8日下午4时,有人向市工商局注册局电话举报外商投企业某热电有限公司将生产用煤加价对外销售,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非法牟利,请求查处。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做好电话记录之后,向领导汇报,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调查情况:某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6月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热力发电并利用自产蒸气、热水进行城市供暖。在调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公司办公楼已建设完备,发电机组正在安装/调试,尚不能进行发电和热量供应,并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经核对帐目和生产用煤的进货、出货凭证和发票等,该公司分别于2005年4月、5月分两次从某煤矿购进原煤8万吨,价值3360万人民币,截止被查获时,已对外销售煤炭2万吨,销货款900万元人民币,从中牟利60万元人民币,对剩余的6万吨煤炭执法人员执法进行了暂扣。 问题:该公司销售煤炭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案件处罚:市工商局认定,该公司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外经贸部门的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煤炭,违犯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依据第14条第1款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煤炭销售行为,没收非法所所得60万人民币。 2、罚款20万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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