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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及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

来源:世旅网


动火作业及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本规定所称“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以及禁止明火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及外围区域动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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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 负责审批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三) 负责审批一、二级动火区域划分;

(四) 负责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以及一级动火票开工时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监督并检查指导各部门执行本规定;

(二) 负责审核公司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三) 负责审核公司一、二级动火区域划分; (四) 负责一级动火票开工时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动火作业管理情况; (二) 负责审核动火工作票;

(三) 负责一级、二级动火票开工时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划分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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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划分一、二级动火区域;

(三) 负责审核动火工作票和动火作业现场监护; (四) 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各部门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 各动火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动火作业前风险辨识与评估,制定控制措施; (二) 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三) 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负责一级、二级动火票开工时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 每月统计、分析本部门动火工作票执行情况,按时报安监部。

第九条 志愿(义务)消防员主要职责:

(一) 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

(二) 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

第三章 动火作业风险辨识与评估

第十条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作业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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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确定并公布防火重点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

(一) 油区、油库、储油罐、油泵房、污油池、油箱; (二) 制氢站、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及室内;

(三) 氢管道系统,氢冷发电机等设备; (四) 各类油管道系统;

(五) 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汽车库;

(六) 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七) 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 (八) 冷却塔填料区域。 第十三条 一级、二级动火区域 (一) 一级动火区:

1.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油泵房、污油池、油管道及与油管道相连的汽水管道、油箱;

2. 酸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管路等; 3. 制氢站围墙内,包括制氢室、储氢罐区;

4. 氢冷发电机上部空间、氢冷发电机及氢管道系统10米以内,发电机封闭母线及其5米以内;

5. 输煤、给煤系统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区域或设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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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仓、中心筒、筒仓、落煤管内部检修等);

6. 乙炔、油漆等危险品仓库; 7. 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

8. 布袋除尘器、氨水罐及输送管道、尿素溶解罐及输送管道;

9.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 二级动火区:

1.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2.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3.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 4. 氢系统10米范围外,发电机封闭母线5米以外; 5. 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

6. 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

7. 冷却塔填料区域;

8. 输煤、给煤系统除开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可能造成火警(火灾)的区域或设备;

9. 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前,动火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动火执行人及相关检修配合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危害识别。

(一) 人员

1. 人员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精神状态,疲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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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员扑救火灾和应急逃生能力; 3. 焊工持证情况;

4. 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准备情况。 (二) 设备、系统

1. 设备、系统内的易燃易爆物质可靠隔离情况;氢气、燃油管道等是否有明显的断开点;与可燃液体管道相连阀门是否关闭、停电、挂牌、上锁。

2. 设备、系统内是否泄压、吹扫、清洗、通风、检测。 (三) 气瓶及工器具

1. 工器具、气瓶及附件是否存在缺陷,是否检验合格。 2. 工器具是否不产生火花,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四) 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

1. 动火作业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有害气体; 2. 动火作业中的强迫体位;

3. 潮湿环境、高空、受限空间动火; 4. 动火作业区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质; 5. 现场照明。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一) 油车停靠的区域。

(二)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三)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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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五)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六)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如喷漆现场。 (七)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八)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九)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六条 根据危害识别的结果,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和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移至安全地点动火;

(二)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三)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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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并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合格;

(七)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花溅落的措施,并设置监护人。作业点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人伤、火灾、爆炸事故;

(八)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九)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十)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可将监测设备放在作业现场实时监测;

(十一)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测动火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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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一次是否合格,当发现异常升高或不合格时用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十二)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十三)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四)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十五)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火灾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十六)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应按照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检验,且在检验合格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十七)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并报告安监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司领导。

第四章 动火工作票管理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一) 在重点防火部位和禁止动火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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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作票流程办理动火工作票。

(二) 动火工作票不得单独办理,必须有相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并在动火工作票备注栏上注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的编号。

(三)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四) 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8小时办理,其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二十条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一)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体工整。

(二)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只打印两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动火部门或安监部(可以是电子票)收执。

(三)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四) “动火单位”栏:填写动火单位全称。

(五) 动火工作票编号:部门班组+动一(二)+年+月+三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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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动火工作负责人”栏:填写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七) “班组”栏:填写动火工作班组全称。

(八)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栏:填写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和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九) “动火工作内容”栏:填写具体的动火工作内容。 (十) “动火方式”栏:填写焊接、切割、打磨、电钻、使用喷灯等动火方式。

(十一) “申请动火时间”栏:填写该项动火工作开始与结束时间。

(十二)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填写如下内容: 1.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固定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

2.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3.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4.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5.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十三)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写如下内容: 1.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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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栏:填写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确认,一级动火由公司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及公司非生产领导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十五) “可燃气体测定值”栏:由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时间、测量人。

(十六) “动火工作票许可”栏:确认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工作许可人填写许可工作时间并签名,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确认。

(十七) “各级审批人员现场许可”栏:确认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物、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测定合格,消防监护人、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签名确认。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十八) “动火工作终结”栏:材料、工具、场地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结束时间并签名,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签名确认。

(十九) “备注”栏:填写对应动火工作票的检修工作票号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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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办理与动火工作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后,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生成或填写动火工作票。

(二)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3.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动火部门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4.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公司具有资质的人员签发和审批。

(三) 动火工作票的送达

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四) 动火许可

运行人员根据动火工作票中“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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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做好安全措施,许可人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字许可动火。

(五) 动火开工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共同到动火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完善,动火设备、区域确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确已可靠隔离,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检测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符合要求,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一级动火时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确认允许动火时间。

二级动火时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分别在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安监人员确认允许动火时间。

(六) 动火现场的监护

1.一级动火时,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员、动火部门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二级动火时,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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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满足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4.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七) 动火工作间断

1.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2.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 一级动火工作间断时间超过2 h,继续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八) 动火工作延期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九) 动火工作终结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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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公司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或有关班组长、技术员。

(二)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公司考试合格的人员。

(三)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动火资格并经公司考试合格批准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 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 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二) 动火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 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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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 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三) 运行许可人

1. 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 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离,完成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四) 消防监护人

1.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 负责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和完善;

3. 检查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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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动火执行人

1. 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 做好动火现场及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执行动火;

5.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四条 动火工作票管理

(一) 动火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二) 动火工作票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一起归档管理。

(三) 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至少保存3个月。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动火部门是确保动火工作票正确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动火工作的全过程动态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每月对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重点分析评价风险辨识是否深入并符合实际,风险评估是否合适,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并将结果报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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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动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考核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抽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对存在的较严重问题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抽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对存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经检查合格在左上角盖“合格”章,经检查不合格或执行中动态检查不合格在工作票左上角盖“不合格”章。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抽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对存在动火作业的检查内容对动火作业的检查除按照《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动火设备的隔断、通风、冲扫、冲洗、检测措施执行情况;

(二) 动火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消防人员监护情况; (三) 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第三十条 安监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抽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对存在出现下列情况应统计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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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二) 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三) 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或不正确; (四) 填写工作任务时,设备有双重名称编号而未填写; (五) 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六) 动火工作票没有编号或编号不规范; (七) 填写的设备名称、编号与现场铭牌不相符; (八) 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

(九)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十) 动火作业现场无消防人员监护; (十一) 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

(十二) 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十三) 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 (十四) 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第三十一条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的计算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已终结的合格动火工作票份数/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份数 ×10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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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2.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3. 动火作业及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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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盖“合格/不合格”章 盖“已终结/作废”章 一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单位: 编号: 班组: 1. 动火工作负责人:

2. 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操作证编号:

3.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 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 动火方式: 熔化焊接 切割 压力焊 钎焊 喷枪 喷灯 钻孔 打磨 锤击 破碎 切削 其他 6. 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 动火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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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请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 审批:

审核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名:

批准人: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名: 10. 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测量时间(每2小时测量一次) 测量介质 测量值 首次动火前: 年 月 日 时 分 第2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第3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第4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第5次: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合格(打√)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测量人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名: 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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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2. 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工作许可人签名: 13. 备注:

(1) 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编号:

(2)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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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盖“合格/不合格”章 盖“已终结/作废”章 二 级 动 火 工 作 票

单位: 编号: 班组: 1. 动火工作负责人:

2. 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操作证编号:

3.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 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 动火方式: 熔化 焊接 切割 压力焊 钎焊 喷枪 喷灯 钻孔 打磨 锤击 破碎 切削 其他 6. 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 25

8. 申请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 审批:

审核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签名: 批准: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 10. 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测量时间 首次动火前: 年 月 日 时 分 第2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第3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第4次: 年 月 日 时 分 第5次: 年 月 日 时 分 测量介质 测量值 是否合格 (打√)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测定人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安监人员签名: 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2. 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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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13. 备注:

(1)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编号:

(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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