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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薪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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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薪资制度

日期: 制定:行政部 编号: 批准:总经理 目的(PURPOSE):

建立和合理而公正的薪资制度,以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政策与程序(POLICY&PROCEDURES): 1.薪资构成

员工的新资由月薪及年终双薪(年终分红)构成. 月薪=标准工资+奖金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 如下图所示:

年终双薪(年终分红)

薪资 基本工资(底薪) 月薪 奖金

提成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A表示。 奖金:

奖金=(N—1)×200,N为所放款的成单单数,以放款额20万一单为基准。 提成:

银行放款额为Z,提成=Z×0。5% 月薪:

月薪=【A+(N—1)×200】+Z×0.5%

2.奖金

奖金即月奖金,是为体现公司整体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更好的调动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

具体采用跳薪制度,以放款额20万一单为基准,计算公式为:奖金=(N—1)×200. 3.职级

根据工作岗位及公司实际情况,电销部所有员工共分为4个职级,即: 行政级 经理级 督导级 员工级 4.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指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就餐、休息等时间.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将再入职时及在劳动合同中有特殊说明。 5.计算办法

5.1、标准工资

○员工的制度工作日为22天,即每月满计算为22天。不足满勤者以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工资。

每月应发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当月日工资数额 ○日工资计算

1

日工资数额=当月标准工资数额÷22 5.2月奖金 6.发放办法

6。1标准工资

标准工资与每月的10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6。2月奖金

月奖金于每月的10日由人事部级财务部核算后发放. 6.3年终双薪

年终双薪于每年的终了、春节前发放。 6.4发放形式

所有薪资均通过授权银行,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7、试用期薪资

7.1、所有新入职的员工均需经过15天考核期,其中三天培训期,12天试岗期。试用期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及福利津贴,薪资按批准职位的标准工资换算。试用期满,正式合格的员工,予以增加发放岗位工资。

7.2、员工如遇晋升、调职等人事变动,均需经过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薪资同上. 8.考勤

8。1公司全体员工考勤,均需采取上统一签字的方式。

公司实行每周工作日为六天,每日8小时工作制,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周末实行轮班制。 8.2员工考勤是薪资计算的主要依据。

8.3公司员工以考勤表签字为准,不能正常参加考勤的人员均需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填写《外出申请单》 ,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综合行政部备案可视为正常出勤. 8.4公司考勤由综合行政部专人统一管理,并例行检查。

8.5 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员工若忘记签到,需到行政部补签登记备案并由行政经理签字。可视为出勤.此类现象当月内累计达到3次者(含)扣罚20元,每超出1 次扣10元,以此类推.

8.6开晨会时,仪容仪表检查不合格员工(如工牌未戴,工装问题)罚款5元,无工装的尽量着深色系的衣服和鞋。

8。7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正常签到,否则不予计出勤。

8。8 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每次扣5元; 15分钟至30分钟,每次扣除10元;30分钟到一小时扣除20元;迟到、早退超过时间2小时,记为旷工一天,每次扣2天工资.

8.9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工时不得以休假日或加班时间相抵每月早退三次以上计为旷工一天(以此累推);当月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五天,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9.休假

9.1节假日(国家规定之假日:如元旦、国庆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妇女节等)休息安排由公司综合行政部统一通知。

9。2因工作需要节假日、休息日及公司福利性假日不能休息的,须正常签到记考勤,否则不计出勤.事后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调休,须于当月内调休完,便于计算个人当月考勤情况。(注:如遇月末节假日加班或值班的而无法在当月调休的,可于次月内调休完。)调休时须事先填写好《调休单》交上级审批。因实际情况不能安排调休者,参照《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标准予以发放加班工资. 10。事假

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期间不给薪.每次不得超过七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

11。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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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因病和非因公负伤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病假期限全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无病假证明的作事假处理;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假证明以骗取假期者,以旷工论处。

11。2员工因生病需短期休息的(注:指员工因生病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但无需到医院治疗的情况),须填写好《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 附注: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总经办签发生效。 2。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综合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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