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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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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东昌吴莹晶 因旷工被觚晾劳动关系鹾舀要到礼偿金 【曩碉1 度有明文规定,而申诉人所说给假的劳资科长所能给假的权限 申诉人王女士原是吉林省白山市某企业职工,1998年因 也仅为7天,申诉人只有第一次的诊断书,请假七天,此后并无 该企业被市内另一大型企业兼并,王女士亦同时成建制转入新 其它证据显示申诉人继续请假。为申诉人作证的两位证人所作 企业,该女士诉称:。新企业安排其从事露天扒树皮工作,在工作 证言只能证明申诉人有换岗位的要求,并不能证明单位同意申 个月后,出现了紫外线过敏现象,经医院诊断为紫外线严重过 诉人继续请假。申诉人主张1998年4月21日休息一周后继续 一敏,不能从事室外工作。其病愈后找到企业领导要求更换工种, 治疗到五月份,但未有诊断书证明。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 由于当时企业无适合其的工作岗位,允许其休假,此后再未上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条规定,申诉 班。。8年后,该女士听说企业实施并轨试点,给付解除劳动合同 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诉人逾4个月的旷工事实存在,依 经济补偿金后,到企业要求办理解除动关系给予补偿金。企业告 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行为 知其已于1998年8月14日因旷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女士 合法有效。根据以上事实,白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诉 对企业决定不服,于2005年1 1月16日到白山市劳动争议仲 人仲裁请求。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参加试点给予经济补偿 【评析】 金。企业辩称,因该女士连续旷工30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诉人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除 企业规章制度已1998年8月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名决定是否有效。从法律角度来说:申诉人自述于1998年4月 【开庭审理】 患紫外线过敏请假回家休养,病愈后曾到单位要求更换工种,由 白山市劳动仲裁委于200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了此 于当时的单位并无适合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故单位领导同意她 案。经查,该女士1998年3月工作1个月后,诊断病休7天之 回家休养待通知。但被诉人对该主张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 后,再未上班,未有请假手续,其旷工30天事实存在,根据《劳 举证”的原则,申诉人应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委 动法}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 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又作了详尽的调查。仍无结果显示申诉人主 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是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张的事实成立,所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 白山市仲裁委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申诉人被单位解除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 动合同是在该女士不上班四个月后,符合企业《有关整顿劳动组 条、第10条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织决定》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况且。企业中对病事假的准假制 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一剑烽 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 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 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 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 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 属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 场官司在所难免,最终,一审、二审 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 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 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 2004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 效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 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 【案例】: 她的请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起 2002年1O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 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 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 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2003年 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 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 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准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 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 【评析】: 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 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关 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 有约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 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 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 关放弃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 时,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往 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 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 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有关法律 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 告工资报酬。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 法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 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 诉讼请求。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 了字。 奉贤区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 权益的相应规定。本案中,公司与胡小姐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 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 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内容显然加重 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 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 了劳动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 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 据此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 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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