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更改开户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件、授权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书;
3、未用完的支票、电汇凭证等空白凭证;
4、开户印鉴卡;
5、基本帐户开户证可证;
6、填写销户申请书、公章、支票财务章及私章;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9、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1-4项的证明文件需提供A4纸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开户申请表、单位公章、预留印鉴,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私章。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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