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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应该具有怎样的效力限制

来源:世旅网

法律分析: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效力限制如下:

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

2、对第三人的约定由一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只有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一方生病需要治疗的,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如对方置之不理,患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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