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自2021年12月20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内蒙古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财务部负责人一职,每月基本工资23000元。签订3年劳动合同,期限从2021年12月20日到2024年12月1日,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提出离职并于5月31日办完离职交接。2021年12月到2022年5月期间,申请人自认为先后被单位安排加班190个小时。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3619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1500元。被申请人委托本律师出席仲裁庭,申请人仅仅出示了几张钉钉打卡记录和大量的微信聊天内容欲证明存在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的事实。经仲裁庭调解,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本案胜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劳动者加班是以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并和劳动者协商后确定。而不是劳动者自己延长工作时间就视为加班。钉钉打卡记录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员工在公司的具体时长,但并不能必然得出员工加班的结论。劳动者超过下班时间才打卡的原因并不具有唯一性,有可能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加班,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公司。因此,钉钉打卡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延时打卡的具体原因、延时打卡期间是否提供劳动、有何工作内容,必须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加班的具体工作内容等证据,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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