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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保报销政策

来源:世旅网

西安医保报销政策基础报销: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起付标准150元,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起付标准400元,二次报销补偿政策为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门诊特殊疾病纳入大病报销。

一、西安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

(二)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

(三)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参保居民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基金支付7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

(二)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基金支付6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40%;

(三)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

三、西安居民医保签约机构可以跨区选择。比如户籍在雁塔区,签约机构即可以选择碑林区、莲湖区内的医疗机构。西安居民医保签约机构可由参保居民可在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名单中自愿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

四、西安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8元/月,其中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法律依据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通知》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参保居民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基金支付7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

(二)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基金支付6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40%;

(三)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

第九条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

(二)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

(三)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出生6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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