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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来源:世旅网

陕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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