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收入-扣除)*税率=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是: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从总体上说,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看其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由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无法一一列举,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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