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实行的是按月征收,征收期从当月1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具体扣费日期根据当地决定。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征收期不顺延,对于在征收期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征收期终结的次日期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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