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及其组成部门、全国常委会工作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监督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
(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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