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世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商业信誉诋毁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商业信誉诋毁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来源:世旅网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的刑事处罚及认定条件。根据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认定诋毁商业信誉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主体为经营者,故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给对手造成损失。诋毁行为需涉及虚假事实或不正当说法,对商誉造成损害。此行为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诋毁商业信誉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简单的说,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刑法中一般与“损害商品声誉罪”合并称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意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就属于损害商业信誉中的一种,若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话,则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诋毁商业信誉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而言,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对单位犯罪的情况,也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诋毁商业信誉的严重性,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诚信经营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